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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寫不出C語言程式被炒 竹科工程師1

👤 ryhma (k歌之王) 🕐 Mon Aug 3 19:59:0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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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1:45 聯合報/ 記者

黃羿馨

/新竹即時報導

竹科黃姓工程師15年前到某科技公司任職,試用僅1個多月就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他認為公司從未提出具體輔導及考核資料,今年提告主張解僱違法,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補發15年薪資及勞退。但新竹地院認定,公司在試用期間終止契約合法,判黃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1年3月1日進入某科技擔任研發工程師,月薪5萬元,雙方約定3個月試用期。公司於同年4月1日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於4月11日辦理離職,離職證明書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僱用關係。

黃男主張,公司當年未依法提出「不能勝任工作」的書面說明及佐證,也未依程序進行輔導或改善計畫,2013年間曾向竹科管理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時管理局也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公司並未提出,因此主張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要求恢復工作,並追討自20 11年4月12日起至復職前,每月5萬元薪資及每月3000元勞退提繳。

該科技公司表示,黃男應徵的是網路安全軟體研發工程師,但到職後遲遲無法進行產品開發,為測試能力,公司要求整理資工系大一程度的C語言函式,歷經1個月仍無法完成工作。公司認定其不適任,因此提出兩個選擇,包含減薪至4萬元繼續試用,或接受資遣離職,黃男最後自行選擇資遣,並完成薪資及資遣費結算。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已明定3個月試用期,依最高法院見解,試用制度目的就在於讓雇主觀察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因此雇主於試用期間判斷勞工是否適任,享有比正式員工更大的評估空間,只要沒有濫用權利,即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指出,該科技公司已綜合評估黃男的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及適應情形,認定其表現未達預期,並曾提出減薪續留方案,黃男則選擇接受資遣,公司在試用期間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違法,因此黃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追討15年薪資與勞退提繳,均無理由,全案判決敗訴。

https://bit.ly/4hbGr6i

備註:摸到c罩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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