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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犯詐防條例有罪確定不得選正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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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張曼蘋
立院三讀 犯詐防條例有罪確定不得選正副總統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新增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盼藉此提高參選門檻。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通過。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年4月23日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的版本強調,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為高,對其候選人亦應為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當時內政部指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原則尊重。中選會也認為,應屬可行。
委員會最終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等人所提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將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列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669134
備註:
選上後當詐欺犯騙選民算是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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