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食藥署公開7/4專家會議17頁紀錄 揭20%免下架決策
這真的是衛服部處理重大食安會議的標準SOP?
專家名單公布,問題就很清楚了,沒有法務專家與會...
處理重大食安違法問題,一群人只討論最底線的科學數數字計算出來的標準值,完全忘記自己是衛服部要依據食安法來依法行政的身分,還是石崇良跟姜志剛自己可以對法規做背書?這一群專家就算不是法律專家,邏輯也是挺好的,有毒原料有什麼關係,只要稀釋後就沒事了,因為執行上有困難,所以就不要為難業者了,請業者自主評估下架。
這個真的很可笑,討論下架問題的時候你完全看不到法條
只看到政府官員和專家在那算數學,怎麼限縮第二層下架
還讓調和油可以驗完再度上架
這篇閒聊一下法律規定,看衛服部、食藥署怎麼違法濫權
中聯油脂的油違法:
食安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標準就是<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然後規定食用油2.0ppb
中聯製造的油超過這標準並販售,於是違反了食安法第15條1項3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到這裡應該沒人有問題,接下來就是問題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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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第二層20%、調和油,就是拿中聯的毒油當原料,再度加工的食品。
食安法第3條: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依上述食安法第15條規定,中聯製造的毒油就是第三款的內容,不得再拿來加工、調配
然後依同法第52條1項1款規定: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法條很明確的規定了,違法的原料不能再拿來加工做成其他食品。違反應該沒入銷毀,這沒
有裁量空間,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
違法的原料做出來的產品就是違法
那為啥還有20%不用下架、調和油驗完合格能再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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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食藥署7/3的新聞公告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
二、下架原則符合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討論通過
本案依「食品違規案件-產品下架、回收、封存、銷毀階層之處理原則」屬第八類「違反衛生標準」,採取第一層產品下架回收措施,要求中聯「大豆沙拉油」 (批號315-11504 04/製造日期20260404/有效日期20260930)及其分裝產品皆須下架回收;另依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討論通過,第二層產品評估安全性不予全面下架。
然後就是7/4這場專家會議修改為20%不下架,調和油檢驗合格可重新上架。
所謂的分層下架竟然是拿一個行政機關的內部規則,要來違反食安法的規定?
憲法第171、172條的法律優位原則,下級法不得牴觸上級法,完全被蛋雕了嗎?
這不是違憲亂政,什麼是違憲亂政? 這不是違法濫權,什麼是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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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按20%稀釋後不超標,調和油檢驗合格可上架這種只看最終成品,不管原料違法。
那我們可以回顧頂新案。
當初彰化地院一審時頂新就是按照上面這些食藥署和專家的邏輯,主張地溝油、飼料油
精煉後檢驗合格,彰化地院最終採用頂新說法判無罪。
當時有法律人戲稱這叫<精煉程序無敵說>。
好在當時的專家和食藥署有良心,認為不合格的原料所製造的產品,依食安全法第15條
規定,即為不法產品。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 )Q16
結果現在又要開食安倒車,回去只看最終產品檢驗結果,不管原料違法的時候了嗎?
(P.S.先發後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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