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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

👤 laptic (嶼天聖林) 🕐 Thu Aug 6 20:59:3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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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6日電

馬太鞍溪堰塞湖處置讓外界關注中央地方權責區分,為精進災害防救組織與量能,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除將海嘯及堰塞湖災害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也明定海嘯與堰塞湖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與農業部。

說這段話:

終於要兌現中央負責了嗎?

「災防長」感覺就是個屎缺啊!

這是影射「以前都沒擔當」的意思嗎?

但以現實而言,偏是因為作為第一線的地方政府下轄單位在甩鍋,所以才不得不以法律明定的方式,來突破現有的僵局啊!

而且看了修正條文:(節錄)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及海嘯)、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堰塞湖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下列計畫:

(一)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所管災害類別,就各級政府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計  畫。

(二)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機關,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計畫。

(三)由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計畫。

理由:

一、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災害係指天然或人為之災難所造成之禍害,對社會、國家造成生命傷亡、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毀等,導致社會不穩定、影響民心士氣之緊急危難。鑒於過去南亞海嘯、日本三一一海嘯均顯示海嘯確有造成嚴重衝擊之可能,另一百十四年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之溢流引發嚴重洪水、土石掩埋等災況,爰於第一款第一目增列震災包含「海嘯」;另定明「堰塞湖災害」為本法之天然災害類別。

二、第五款分目規範,並修正如下:

(一)現行規定分列第一目及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內政部等七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權管災害類別,業已擬訂火災等二十二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然該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僅原則性規範各機關災害防救權責事項,缺乏具體執行內容,且各中央部會應辦理之災害預防、災前整備、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業務散見二十二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不利各部會統整所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茲詳述說明如次:

1.按現行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目前二十二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係由內政部等七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以內政部為例,雖內政部負責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等五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惟針對礦災等十七個災害應辦理之災害預防、災前整備、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業務,仍分散訂於其他十七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不利於全盤明瞭及統整所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機關亦然。

2.其次,現行二十二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均僅原則性規範各政府部門災害防救權責掌理事項,計畫內並無明確、具體可行及切合防救災實務運作需求之細部內容,諸如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四十九次會議核定之「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其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二載明中央機關(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整備都市計畫供避難路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惟計畫中所指涉之各中央部會如何落實規劃整備細部執行內容、預算編列或訂定相關標準作業原則等事項,則無明文。另從歷年來颱風或地震災害之實際應變處置作為顯示,諸如環境部負責之災後環境清運、交通部負責之道路中斷應變處理、經濟部負責之產業發展園區停電停水應變處理、教育部負責之學校停課及校園清理、國防部負責之救災兵力及機具調度支援派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之科學園區停水停電應變處理、外交部負責與駐臺使領館及外國機構聯繫,以協助外籍人士救援及國際支援、海洋委員會負責之海域警戒區域管制及船隻擱淺或遇難救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之受災民眾於災害前之金融機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等防救災工作,其具體執行內容均未於前述業務計畫中規範,爰有修正現行規定之必要。

3.參酌日本防救災機制,其防災業務計畫,係由指定之行政機關涵蓋內閣府、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如國土交通省)、中央三級機關(如警察廳、消防廳)等共二十五個機關,就權管事項(涵蓋多種災害),撰擬機關別之防災業務計畫,俾使機關首長具體掌握所轄災害防救業務。遂借鑒日本災害防救體制,由經指定之各中央機關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並統整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列之權管工作事項,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分組應執行事項,整合撰擬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將有助於災害防救效率,並提升災害防救量能,爰增訂第二目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機關,撰擬該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類型。

(三)又為因應災害衝擊,不僅須規劃防救措施,也應規劃災害期間重要業務不中斷之運作方案,爰應將「業務持續計畫」納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督導各機關或事業制定,併予敘明。

第七條之一(新增)

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具管理或監督層級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理由:

二、參照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具管理或監督層級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俾使各公務機關落實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導入相關資源協助。前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地方政府及所屬各層級機關(構),其定義另於本法施行細則規範。

三、又災防長之任務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款第二目指定之中央機關、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載相關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係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依據本法及各類災害防救計畫落實執行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至其他公務機關之災防長,則在督導各該公務機關推動及辦理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專業知識培養、演習等,共同培養國家政府之防災韌性。

第十四條之一(新增)

為協助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及物資發放等相關工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指派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災防長應督導、推動防災協作中心之整備及運作。

第一項防災協作中心之編組及運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理由:

二、為因應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在面臨大規模災害時,執行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時,可能面臨人力運用短缺情形,爰第一項明定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指派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俾強化災害防救業務執行量能,該中心可作為災害發生時公所與轄內人民、社區、民間團體及外部單位(如志工、NGO等)間之聯繫樞紐,提升應變效能;且該中心主任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以確保權責相符及指揮協調能力,並兼顧實務操作彈性。

三、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災防長應督導、推動防災協作中心,以確保該中心整備及運作順遂。

四、第三項明定防災協作中心之編組及運作,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乍看之下是有引用海外的情況,不過是不希望變成只是「模仿」,但卻沒有真正去解決問題,最終只是在「擺美」而已...

又嗣後的記者問答:

天下雜誌:

關於《災害防救法》,因為有一個「行政院指定專責單位指揮救災」,我們有聽到一個說法是說國土辦跟災防辦要合併成一個二級機關,另外一個說法是它是一個幕僚單位,請問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另外,因為其實現在國際上都在推動防災指揮一條鞭的方向,所以這個專責機關在未來遇到颱風或風災等不同災難之下,到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是由這個專責機關當指揮官去指揮調度不同機關嗎?以後例如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對於這個未來主管機關調度,大家是否已經取得共識、且認同這個方向?

馬次長:

災害防救工作分為事前預防、應變到復原重建,時間相當漫長。剛剛您提到的專責機關部分,因為這次《災害防救法》修正的是作用法,所以在作用法部分我們採取專責機關這樣的規定。但是後續專責機關的定位還有組織構成,會由另外的法規(包括行政院組織法跟其他法律)來規定,不會在本法裡面做規定。

如果以目前送出的草案裡面有關專責機關的概念,大部分會朝向以「應變」角度為出發點。至於剛剛提到的預防及復原重建,因為還是有各自不同專業單位要從不同角度處理,所以我們會衡平這個部分,然後再設計這個機關的職責、職掌。

最怕的是「多頭馬車」,導致相互不協調

因此既然提出了這修正,只希望如果有不完善的部分,應當要一併調整,而不是在未來再次讓相同的笑話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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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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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新聞] 政院提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 8/06 Re: [新聞] 政院提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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