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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倒垃圾!嘉義保全怒噴「我不是清潔員」

👤 laptic (嶼天聖林) 🕐 Sat Aug 8 00:26:4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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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哲輔

一名陳姓男子在嘉義某社區擔任管理員,沒想到才正式上班短短3天,就因為拒絕清理管理室衛生、倒垃圾,甚至對沒帶車道遙控器的住戶怒目相向,當場遭管委會解僱。陳男不服,認為自己遭到無故解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討2年的薪資。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管委會終止契約合法,判決陳男敗訴,管委會僅需支付其上班3天應得的薪資與加班費共5258元。

推 flymyfinger: 所以工作內容沒有先約定嗎? 36.231.92.171 08/07 21:56

查了一下判決資料(嘉義地院一一五年度勞訴字第四號),雙方似乎另外以口頭方式(非書面),約定工作內容

具體說法:(節錄)

(壹)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部分:

二、查原告其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管理員,每月薪資三萬元,試用期間三個月,詎被告於三月二十五日無故要求原告離職,而請求確認系爭僱傭契約仍存在等事實,固有原告所提新任管理員試用期-三個月合約、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在卷可證。然被告則抗辯原告係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開始上班,且業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開事由合法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僱傭契約等語。則兩造間之系爭僱傭關係即屬存否不明確,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依前開說明,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次查新任管理員試用期-三個月合約第二條雖約定,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抽查及考核,若原告無法達到要求,則無條件離職;第九條另約定,原告若無法配合工作,經警告三次則無條件離職,有前開新任管理員試用期-三個月合約可憑。然原告亦另簽立管理員服務同意書,表示遵守委員會及總幹事工作規定,亦有被告所提管理員服務同意書在卷可證,自均堪信為真實。且自前開新任管理員試用期-三個月合約、管理員服務同意書之約定內容觀之,亦未排除勞基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或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適用,應可認定。第查受僱於被告擔任總幹事之證人李○○於本院結證稱原告至被告處應徵擔任管理員,為伊與原告洽談,當時要求原告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上班。在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應徵當日,原告有跟班長即證人陳○○在被告社區看看環境及管理員之作業流程介紹,但並未實際負責任何工作。原告於十八至二十二日均未到被告處。在見習流程表均有規定管理員應遵守的規則,在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當天就交給原告,讓原告帶回研究,原告則於簽名蓋章後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式上班日將前開工作規則交付給伊。伊在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問原告有無任何問題,原告稱無,然在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陳○○與原告交班時,陳○○打電話給伊,告知質問原告為何管理室之垃圾未倒、浴室未清理、冰箱未整理(擦外圍及將快爛掉之東西丟掉),原告稱前開工作並非其工作範圍,但前開工作為每個管理員應負責之工作;伊立即告知原告前開工作屬原告應負責之範圍,原告回稱此非其工作,而係應由清潔人員負責,經伊溝通後,原告仍不願意負責前開工作,伊旋告知若無法配合,將無法繼續聘用原告。另在三月二十五日下午有住戶遙控器沒電無法開啟車道鐵門,請管理員即原告幫忙開門,原告亦不願意,後有其他住戶騎機車回來始幫該住戶開門。伊在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午左右即告知原告自明日起不用再來上班,上班至當日下午四點即可,理由係因原告不願意配合負責前開工作,經伊告知亦表示不願意,且當時原告亦回稱隨便;然原告至下午四點仍不願意離開,堅持要上班到晚上八點,並要求伊請警察前來處理始願離開,伊不願意將事情鬧大,故未請警察到場,而通知晚班人員延後到當日下午八點再來上班等語。受僱於被告擔任管理員之証人陳○○則證稱原告應徵當天及實際上班當天,伊均有帶原告熟悉工作環境,並告知負責哪些工作,工作內容包含車道車門應於何時開何時關、開關如何運作、公共電燈何時開關、消防系統,並曾告知管理員之管理室之冰箱、浴室等處理。原告上班第二天晚班,由伊與原告交接,伊看到原告沒有丟管理室垃圾,其他違規事情伊就比較不清楚。伊發現原告有管理室垃圾未丟,於隔天有告知原告當天上班之人須負責丟垃圾、清掃浴室及清理冰箱等事,原告稱係當管理員並非清潔人員,仍表示不願意處理前開工作,原告當時很大聲無法溝通,伊下班後即打電話請總幹事處理。原告在第一天上班是星期日,因無垃圾車,故沒有倒垃圾。垃圾均由當天白天班管理員負責倒垃圾等語。證人鍾○○於本院結證稱是否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出入宮廷世家大廈,日期不記得,但記得當天為星期天傍晚大約五點左右,伊開車回家,到大廈地下停車場前之車道入口,伊按了四到五次遙控器,但鐵捲門均無反應,伊就直接從車裡打電話到管理室,請管理員幫伊開鐵捲門,之後門開了,伊就進入把車停好,到一樓詢問管理員剛剛是何情況,管理員向伊說鐵捲門不是其所開,是伊後方之人開啟鐵捲門,但當時伊並未看後面之人是開車或騎車。該管理員即當庭之原告,且當時原告越講越激動,原告稱係來當警衛,並非幫住戶開門的。第二天星期一傍晚倒垃圾時,伊遇到李○○,伊向其提及星期天發生之事等語明確。則自前開證人證詞相互參酌以觀,原告確未遵守總幹事工作規定,無法配合被告大樓運作,亦可認定;更參酌前開證人與原告並無特殊恩怨,當無甘冒刑事偽證之風險而為不實證詞之虞,是其等證詞自屬可採;原告與前開證據不符部分之主張,則不可採。則自勞工即原告前開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觀之原告提供之勞務顯無法達成雇主即被告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堪認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是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僱傭契約,自屬合法有據。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更重要的是態度問題,沒事亂喊「隨便」、且面對批評時還大聲說話,即使有所謂的「良民證」,那又能怎樣?

明知道攸關自身法律權益,但卻當作兒戲來看,丟飯碗是正常的

而至於判賠的伍仟貳佰伍拾捌元,這是被告(即大廈管委會)認諾的,因此就不進一步調查真實性。

終究得說的是,「保安」工作本身很需要刻苦耐勞,雜務都沒辦法妥善去做的話,被炒魷魚只是剛好而已,不能怨天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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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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