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老翁揮刀反遭爆打 今宣告不治!家屬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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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屯區一名68歲李姓老翁6日因行車糾紛揮刀攻擊35歲的葉姓駕駛,割傷對方後反被壓制,並遭到葉男毒打致口、耳出血。送醫住院後,11日宣告不治,家屬已委請律師向台中地檢署提告。
醫師蘇一峰認為,老翁當下昏迷、耳朵滲血,吐血沫的時候,應該就腦出血了;儘管沒有公布死因,不過頭部重擊、五天就死,推測「百分之90以上,是顱內出血致死」。據了解,老翁在遭毆打之後,被送往中國附醫急救,但11日上午仍宣告不治。警方獲報後通報台中地檢署進行相驗,以進一步釐清死因。老翁家屬也委請律師對葉男提告。※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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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任鍵盤法律討論
別說防衛過當
有無正當防衛
都可能是將來法庭上的主要爭執
以下直接抄錄Al
先上小菜開討論胃口
######################
主觀要件
防衛意思:
行為人必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圖
而反擊;如果是為了報復、尋仇或打架互毆
,則不符合正當防衛。
客觀要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
&不法性:對方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侵害
(合法的行為不能防衛)。
&現在性(急迫性):
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
眼前的事實;如果是過去已經結束的報復,
或是未來還沒發生的預防,都不能主張。
*保護權利:
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等合法權利。
*必要性與相當性(不過當):
&必要性:
採取的反擊手段必須是排除侵害所必需的
最小侵害手段。
&相當性:
反擊的力道與程度不能與侵害程度
懸殊過大(例如對方徒手推打,卻直接
持開山刀砍殺致命,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
回到本案事實
葉男最後有喊
「拿刀,xxxxx」
可資證明反擊是出於防衛意思v
現時不法侵害
&必要性:
採取的反擊手段必須是排除侵害所必需的
最小侵害手段。
&相當性:
反擊的力道與程度不能與侵害程度
懸殊過大(例如對方徒手推打,卻直接
持開山刀砍殺致命,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
回到本案事實
葉男最後有喊
「拿刀,xxxxx」
可資證明反擊是出於防衛意思v
現時不法侵害
秀出被刀劃傷
確實葉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
比較有得吵的是
現時不法侵害是否已結束成為過去
阿北拿刀劃傷人就真的乖乖回去坐好?
還是回去車裡拿出更大把的開山刀?
亦或不爽大喊賴祥德?
以上點評
供參
延伸收看
陸劇《正當防衛》(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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