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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卦 💨 剛冒煙

看完影片都知道年輕的是故意殺人吧?

👤 laptic (嶼天聖林) 🕐 Wed Aug 12 07:28:3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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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揮舞個幾刀,發洩完了都要回去開車了

年輕人趁老人走回去沒防備把老人推倒

看對方倒地再往頭部重擊兩拳

很明顯是故意殺人吧!講自我防備根本不合理

老人都已經明顯要離開打鬥現場了!

早前都有媒體報導其前科了,這邊就簡單提一提吧

第一是臺中地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刑事判決,其實不知道為何會沒有碼掉被告姓名,但被害人姓名在當年是確實有完整遮蔽...

犯罪事實:

李○○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下午六時十分許,因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路與學士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追撞前方由案外人沈○○所駕駛營業小客車及另一不明車牌號碼之車輛,而與沈○○等人發生不悅及衝突,隨後並與數輛駛至上址,不詳車牌號碼之計程車車主發生爭執,而持鋁棒砸毀某計程車之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離去。其後李○○復甚覺心有未甘,旋即騎乘不明車牌號碼之機車折返上址,適乙○○駕駛營業小客車搭載乘客於上址下車,並因好奇而趨前觀看上開遭砸毀之車輛,李○○遂誤以乙○○為上開與其發生爭執者之一,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在健行路與學士路附近「裕毛屋」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持其所有,不詳型式之鐵鋸壹支(未扣案)揮砍乙○○,致乙○○受有右上肢、軀幹多處挫傷、頭皮裂傷八公分、顏面裂傷二點五公分及鼻尖軟組織缺損二點八乘二點三公分等之傷害。

判決結果:

李○○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捌月。不詳型式之鐵鋸壹支,沒收。

*該案嗣後曾上訴到臺中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零八六號,但無法查悉具體結果(但很有可能是上訴駁回)

第二(目前尚未被報導)是臺中地院一零一年度簡字第六四九號刑事判決,這位李姓男子因為他案又被判刑了,但因為距離前述犯法的執行完畢已超過五年,所以不算累犯,但列入量刑審查範疇(且有提到前述案件)

犯罪事實:

李○○前因向長虹天廈大樓住戶所承租之營業店面搭設違章建築,為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長虹管委會)向臺中市政府舉發而遭拆除等緣故,與長虹管委會之幹部等人生有嫌隙。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五時三十分許,李○○酒後前往長虹大廈前,欲尋覓主任委員翁○○理論,旋在大樓門口遇見正欲出門運動之前主任委員李○玲,李○○遂要求李○玲通知主任委員下樓理論,李○玲見狀不予理會,告以欲陪伴母親外出運動等語,詎李○○竟基於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故意,施暴力以徒手抓住告訴人李○玲之胸口衣領,並口出「你老母快死一死」(台語)等脅迫言語,使李○玲心生畏懼,隨同李○○進入長虹管委會管理室內,以電話通知主任委員翁○○下樓。嗣李○○進入管理室內任意破壞大樓之公有財產(毀損罪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經主任委員翁○○及李○玲報警循線查獲。

判決結果:

李○○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所以時隔十五年之後,再搞這種事情,到底是何苦呢?

且不管是否有離開現場的意思,基本上偵辦方向按地檢署早前的說法,絕不會是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而是傷害致死罪

至於後續怎樣處理,則要看國民法官了(除非聲請不進行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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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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