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販售假醫療用口罩 「蛙蛙文創」罰10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取得執照跨界賣口罩的蛙蛙文創有限公司,2020年於新冠疫情期間,爆發號稱國內史上最大宗口罩消費糾紛,逾500人提告、受害金額高達1.8億餘元,進而查出負責人張友慧涉冒用其他合格廠商的名義賣自家不合格品牌,另作帳不實增資,台北地院今(6日)依《醫療器材管理法》判張男2年徒刑,另依《公司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已歇業的蛙蛙文創判罰1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211萬餘元,張男弟弟無罪,可上訴。
推 shirokase: 呃,不會是輕小說那個蛙蛙文創吧?想 42.72.103.218 08/06 12:42→ shirokase: 不開弄口罩幹嘛 42.72.103.218 08/06 12:43
查照了今天早些時候出爐的刑事判決(臺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有兩份),確實是不相關
但是當事人欄目中,有記載「經廢止登記,尚未清算完結」,看來給人「出事了就跑路」的感覺(早前還有因《消費人保護法》下的未出貨爭議,經消保會籲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事),並且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判決...
具體說法:
【有罪判決書部分】
犯罪事實:
一、張友慧(原姓名:張智人)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公司,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尚未清算完結】之總經理,其明知醫用口罩屬醫療器材,未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之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及販賣,而蛙蛙公司尚未取得以鋼印為「True Colors 」之看我臉色醫療口罩(未滅菌)申請的醫療器材許可證,竟意圖欺騙他人、為自己及蛙蛙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並販賣、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並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並販賣、詐欺取財等犯意,接續於一零九年玖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拾一月貳日內(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迄日),在蛙蛙公司口罩工廠(下稱蛙蛙湖口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鋼印為「True Colors 」之口罩,嗣運送至南港辦公室,由不知情的員工先將每伍拾片口罩以透明塑膠袋包裝後,裝入「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未滅菌)」之成人醫療口罩紙盒【上載如附圖各編號所示之合法醫療器材的名稱及標籤,原為特威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威公司)所製造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口罩產品的紙盒,下稱守護兔紙盒】,再以每箱肆拾盒之方式放入紙箱(每箱共計貳仟片),以此方式混充為醫療器材而販賣不特定消費者。嗣於一零九年十月間分別寄送予誤認所購買為醫療器材且與紙盒文字所載標記相符的口罩而購買之沈佩柔、石憲偉、李霈君等不特定消費者,總共販售肆拾貳萬貳仟片非法製造的口罩,並獲取共計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計算式:肆拾貳萬貳仟片×每片單價伍元=貳佰壹拾萬元)犯罪所得。
二、張友慧與鄭禮忠(所涉違反公司法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竟共同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先由張友慧指示不知情之黃聖雯於一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十四日分別自蛙蛙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蛙蛙公司帳戶)匯款柒佰萬元共二筆至鄭禮忠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鄭禮忠帳戶)、參佰萬元共二筆至不知情之溫淑君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溫淑君帳戶),嗣於一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再由張友慧指示不知情之黃聖雯自鄭禮忠帳戶、溫淑君帳戶分別匯款壹仟肆佰萬元、陸佰萬元至特威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特威公司帳戶),作為股東鄭禮忠、溫淑君繳納之特威公司增資股款共計貳仟萬元,並製作資本額變動表、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而使特威公司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復於同月十六日交付上開會計事項資料予不知情之和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吉益查核後,製作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復由鄭禮忠於一零九年十月六日持前揭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章程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增資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核准為公司變更登記,而上開增資股款則自會計師簽證完成後,由張友慧於一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二十二日自特威公司帳戶各分別匯款捌佰萬元至張友慧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於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匯款捌拾參萬壹仟壹佰元至蛙蛙公司帳戶,剩餘款項則作為張友慧委託鄭禮忠購買蛙蛙湖口廠的口罩機器貨款,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額檢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理由:(事實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友慧固坦承【事實欄一】於上開時地非法製造醫療器材並販賣、【事實欄二】全部犯行,惟否認有何冒用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而販賣、虛偽商品標記而販賣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我是被特威公司負責人鄭禮忠欺騙,我誤認這樣是合法的,鄭禮忠有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且特威公司並無任何授權使用終止之通知或銷燬守護兔紙盒等語。被告蛙蛙公司及其代表人黎克松則未到庭而無答辯。
二、關於事實欄一所示犯行:
(一)上開被告張友慧坦承【事實欄一】於上開時地非法製造醫療器材並販賣等節,業據被告張友慧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倫(另經本院以同案為無罪判決)、證人鄭禮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即蛙蛙公司員工陳惠雁、行政經理羅仕雯、業務曾婕琳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證人即蛙蛙湖口廠機器工程師游輝林及邱兆成於偵訊時證述、證人即蛙蛙公司採購人員潘羽絃及設計人員郭倩妏於調查官詢問時證述大致相符,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足認構成非法製造醫療器材並販賣犯行。
(二)次查,被告張友慧指示員工將於上開期間在蛙蛙湖口廠製造之鋼印為「True Colors」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乙節,業據證人即蛙蛙公司業務經理林潔韵、業務曾婕琳及曹嘉方、出納黃聖雯、行政李思靚於調查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且為被告張友慧所不爭執,堪以認定,並可認定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核與如附圖各編號所示標記未符,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蛙蛙公司於販賣口罩時說明異其標記之原因,堪認欲使消費者誤認購買的口罩與紙盒所載製造地址、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等標記相符品質的商品,實屬虛偽標記商品,已臻明確。
(三)復觀諸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參考藥事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擅用、冒用其他醫療器材名稱、說明書或標籤,均造成產品資訊不確實,有侵害民眾身體、健康法益之虞,爰明定處刑事罰。是該條文係為避免隱藏產品之真實來源,實際上並所使用之合法醫療器材的名稱、說明書或標籤,進而影響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經查,被告張友慧固辯稱經授權而使用守護兔紙盒,惟被告蛙蛙公司將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原為特威公司所製造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口罩產品的紙盒)而販賣,已使產品與標示之名稱及標籤的資訊不確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所為構成冒用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犯行甚明。
(四)詐欺取財犯行之說明:
1.經查,告訴人沈○○、被害人石○○、李○○於一百零九年十月間收到所購買蛙蛙公司裝在守護兔紙盒之口罩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沈○○於偵訊時證述、被害人石○○、李○○於調查官詢問時陳述在卷,並有訂購單、神行快遞寄貨資料、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轉帳交易擷圖等件附卷足參,且有告訴人沈○○、被害人石○○及李○○扣案之守護兔紙盒暨口罩可佐,堪認蛙蛙公司係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所製造的口罩充作醫療器材而販賣,並使消費者誤認為醫用口罩而購買甚明,客觀上該當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販賣非法製造及冒用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之醫療器材而詐欺消費者。
2.次查,被告張友慧自承蛙蛙公司所販賣的口罩為每片五元,核與前揭被害人石○○、李○○於調查官詢問時陳述、證人曹嘉方、蛙蛙公司行政人員胡錦莉於調查官詢問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蛙蛙公司訂購單、統一發票影本各二紙存卷可佐。又被告蛙蛙公司向其他業者訂購合法醫療口罩每片單價為一點六元至五點二元乙節,有被告蛙蛙公司訂購口罩貨款明細一紙在卷可佐。稽諸前揭證據,足認被告蛙蛙公司以未經核准的口罩充作醫療器材販售消費者之售價並未遠低於坊間醫用口罩的價格,本案確有「以次充優」牟取顯不相當之利益的情形,逸脫原販賣虛偽標記商品、非法製造及冒用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之醫療器材等罪所隱含有詐欺罪質之範疇,自需論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張友慧固以前詞置辯事實欄一所載犯行。惟縱使其主觀認為特威公司或鄭禮忠授權使用守護兔紙盒及其上所載證號(詳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其已坦認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醫療口罩許可證,惟蛙蛙湖口廠尚未取得等語,是其顯知悉醫療器材核准程序及前揭販賣給消費者的口罩並非醫療器材,而其作為蛙蛙公司總經理仍下令員工將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並販賣,足認具有前揭犯行之犯意,至為灼然,尚難以鄭禮忠授權使用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守護兔紙盒而解免被告張友慧、蛙蛙公司此部分刑事責任。換言之,縱使如被告張友慧辯稱鄭禮忠有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及其上所載證號為真,然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本質上並非守護兔紙盒上所載標記對應的產品,口罩亦與紙盒所載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未符,被告張友慧明知此情仍下令員工包裝口罩,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而販賣,即具有前揭犯行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事實欄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張友慧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事實欄一】另涉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補充)
三、訊據被告張友慧否認上開犯行,辯稱:鄭禮忠曾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將守護兔紙盒運回蛙蛙湖口廠,表示特威公司有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且特威公司並無任何授權使用終止之通知或銷燬紙盒;蛙蛙公司員工陳○○曾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傳送含同月十九日至二十六日的口罩數量統計表予特威公司員工溫淑君,以此表示使用守護兔紙盒,而當時溫淑君收到訊息後並未表示不得再使用守護兔紙盒;特威公司與蛙蛙公司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簽立的代工合約期限為半年,且蛙蛙公司投資約九千萬元費用,豈有可能未經特威公司許可,擅自印製守護兔紙盒,否則蛙蛙公司不可能簽訂代工合約,也不會購買特威公司的口罩機器及設廠;蛙蛙公司曾匯款一百六十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一元予鄭禮忠去承租臺灣精星的廠房,且證人鄭禮忠同意廠登,另特威公司有同意一起租用蛙蛙湖口廠,但最後鄭禮忠食言未去登記,導致蛙蛙公司面臨沒有衛福部使用執照許可證等語。
四、經查:
(一)關於特威公司或鄭禮忠是否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
1.經查,證人鄭禮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特威公司曾於一百零九年八月間與蛙蛙公司簽立醫用口罩代工合約,由特威公司進行代工、蛙蛙公司支付生產費用;實際於一百零九年八月間特威公司在新竹縣○○市○○○街零號二樓之六生產的鋼印為「Twin Win」口罩,並裝入由蛙蛙公司設計之守護兔紙盒,但只有特威公司生產的口罩我才同意裝入守護兔紙盒等語。復觀諸特威公司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寄送予蛙蛙公司之存證信函,上載略以:特威公司固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與蛙蛙公司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代工合約,並提供守護兔紙盒供蛙蛙公司包裝及銷售用,惟特威公司業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停止生產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並停止使用守護兔紙盒等情,有該存證信函影本一紙。稽諸前揭證據,堪認特威公司及鄭禮忠曾授權蛙蛙公司至少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間使用守護兔紙盒乙節。
2.惟細繹前揭醫用口罩代工合約,上載:簽約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合約期限為六個月,特威公司負責生產管理、人員管理及設備維護,蛙蛙公司承擔物料、人員、場地及製造口罩的成本,合約期限內所生產的口罩,蛙蛙公司應支付每片零點五元予特威公司作為代工費用等節,有該代工合約影本一紙附卷可參。復觀諸被告與鄭禮忠間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擷圖,略以:【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鄭禮忠:守護兔,衛部醫器字第零零八四八六號,我把代工合約加上衛福部字號(本院按:似指代工合約所載之附件二,卷內未檢附)。【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鄭禮忠:租屋合約要給嗎,由你來簽應該是比較合適,且由你來申請證號我也覺得比較合理;一日不申請,你就一日沒證號對吧?…反正初期不管用誰的證號,都是完全不合法,對嗎?被告張友慧:用你的合法。鄭禮忠:未必…畢竟我們如果在湖口,我的證號也不在湖口啊!所以用我的,然後再用你的,也行。【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鄭禮忠:將來用你自己的證號申請出來,我也可以功成身退,您也不必分潤給我。【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鄭禮忠:我最多能幫忙的就是同步申請廠登,這個衛福部字號是屬地,只在台元那個地址有效,如果真有人要來找麻煩,公事公辦,一樣是不合法,所以如果您堅持我也要進去辦廠登,我同意!但等到你的衛福部字號出來,我會把特威這個廠登撤出(其實真的不必要也沒意義)。【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鄭禮忠
然後您開始生產防塵口罩時,就不必付給特威每片零點五元的費用等語,有對話紀錄一份存卷可參。稽諸前揭證據,特威公司與蛙蛙公司的醫用口罩代工合約既約定合約期間為六月,未約定代工地點,又上開存證信函表示該合約係「提供守護兔紙盒供蛙蛙公司包裝及銷售用」,而前揭對話紀錄提及蛙蛙公司場地設置地點及終止授權使用的條件(即證號申請出來時、開始生產防塵口罩時等條件),則被告張友慧辯稱於被訴犯行期間,蛙蛙公司仍經特威公司授權而將蛙蛙湖口廠生產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實非無據。
3.證人鄭禮忠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對話紀錄所載「畢竟我們如果在湖口,我的證號也不在湖口啊!所以用我的,然後再用你的,也行」係指我知道不可以做這件事情,所以要被告張友慧申請證號,該對話係指在特威公司的台元廠做的東西願意先幫蛙蛙公司出貨,等蛙蛙公司有自己的證號,自己就可以做,我完成階段性的任務等語。惟證人鄭禮忠於本院審理時自證:(檢察官問:此份合約是否沒有約定代工地點?)是,因為當時被告張友慧還沒找到廠房等語,又前揭代工合約並未約定代工場地,說明如前,自無法排除特威公司同意在除特威公司的台元廠以外地點進行代工,並且難以認定其等間已約定授權使用守護兔紙盒之口罩的性質或製造地點,從而難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4.末查,依據蛙蛙公司與特威公司簽立合約之性質,固非不得單方面終止合約,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特威公司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前已終止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且證人鄭禮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為何對話紀錄提到開始生產防塵口罩時就不用付給特威每片零點五元費用?)因為我當時耳聞被告張友慧在做不好的事情,如果我還向他收錢,就可能會被拖下水,所以我不敢太直接等語,益徵特威公司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前並未明確為終止授權之意思表示。是被告張友慧所辯,實非毫無道理。
(二)關於守護兔紙盒的製造時點:
1.經查,證人即憶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憶彩公司)負責人盧○○於偵訊時證稱:於一百零九年八、九月間,我有將蛙蛙公司訂購的口罩紙盒及外箱送到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某址的特威公司;證人即蛙蛙公司設計師郭○○僅有請我印製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的彩盒,有分成人、兒童及幼幼的醫療口罩,詳細的出貨日期需要再確認;蛙蛙公司在一百零九年九月底就沒有再向我下訂單,一百零九年十月送貨的特威公司口罩盒都是九月印好的庫存,蛙蛙公司總共下單約四次等語。
2.復查,證人郭○○於調查官詢問時證稱: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初,被告張友慧請我設計一款特威公司守護兔口罩的紙盒及外箱,完成設計後由憶彩公司幫忙印刷;主要是向憶彩公司訂購特威公司守護兔的口罩紙盒、紙箱,也有訂一批過蛙蛙公司的名畫口罩紙盒、紙箱,訂購的數量則由證人即蛙蛙公司採購人員潘○○確認並記錄;憶彩公司請款單上載送到新竹的是送到特威公司新竹的工廠、送到湖口的是送到蛙蛙湖口廠、送到南港的是送到南港辦公室等語。
3.再查,證人潘○○於調查官詢問時證稱:我曾負責蛙蛙公司採購紙盒及紙箱業務,這部分是我與證人郭○○(英文名字Winnie)負責與憶彩公司接洽,證人郭○○負責確認樣式、我負責下訂購單;主要是訂購特威公司守護兔的口罩紙盒、紙箱,也有訂一批過蛙蛙公司的名畫口罩紙盒、紙箱,但下單的數量我不記得;特威公司守護兔的口罩紙盒、紙箱送至特威公司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址的工廠、桃園市龜山區某址的勝力倉庫、蛙蛙湖口廠及南港辦公室等語。
4.相互勾稽證人盧○○、郭○○、潘○○之證述,足認蛙蛙公司曾委由證人郭○○設計守
護兔紙盒,並由證人潘○○向憶彩公司下單,且憶彩公司實際於一百零九年八至九月間曾製造守護兔紙盒並出貨至蛙蛙湖口廠及南港辦公室等情屬實。又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人鄭禮忠證述及前揭特威公司存證信函,特威公司既(至少)曾授權蛙蛙公司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間設計並使用守護兔紙盒,悉述如前,則被告蛙蛙公司、張友慧指示不知情的憶彩公司於上開期間內製造守護兔紙盒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或存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情形,顯屬有疑。縱使被告張友慧嗣後指示不知情的員工將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裝入「授權期間製造」的守護兔紙盒,應僅係包裝之標記與內容不實的刑責問題,難逕以偽造準私文書而行使罪嫌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而行使罪嫌相繩。
5.至證人盧○○於調查官詢問時證稱:證人郭○○曾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告知紙盒要印製口罩生產日期及條碼,並將紙盒圖檔給我,日期就是壓一百十年九月十七日(本院按
對照證人盧○○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偵訊筆錄,日期似為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有印製日期的紙盒只有這一批特威兒童口罩、幼幼口罩及成人口罩紙盒,並出貨蛙蛙湖口廠、南港辦公室、蛙蛙公司的桃園市龜山區某址倉儲及特威公司等語。惟證人盧○○證述關於守護兔紙盒印製的確切日期,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且依上開說明之被告張友慧辯稱仍受特威公司授權並非無據,從而縱認證人盧○○所述時點有受委託印製守護兔紙盒為真,尚難以認定被告張友慧所為構成被訴偽造準私文書罪嫌,附此敘明。
五、準此,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張友慧未經授權或同意而製造或使用守護兔紙盒,且守護兔紙盒實際製造期間係於授權期間,從而,難以認定被告涉犯偽造準私文書而行使罪嫌(或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而行使罪嫌),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無罪判決書部分】
肆、訊據被告張維倫固坦承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擔任蛙蛙湖口廠之現場負責人,惟否認有何上開被訴犯行,辯稱:本案是張友慧稱與鄭禮忠間有合作關係,由鄭禮忠帶員工到蛙蛙湖口廠生產口罩,並由鄭禮忠調整生產口罩的機器,生產的口罩則運回南港辦公室;我負責蛙蛙湖口廠員工的生活雜事、文書處理,關於蛙蛙湖口廠生產的登記我都沒有參與,不知道蛙蛙公司沒有醫療器材許可證而製造、販賣醫療口罩,也不知道蛙蛙公司未經特威公司授權而使用守護兔紙盒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蛙蛙公司湖口廠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間均有試生產口罩,並將生產的口罩運送至南港辦公室等語,核與證人即蛙蛙公司員工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行政主管羅○○及業務經理林○○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張友慧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一份存卷可參。是被告已坦承實際在蛙蛙湖口廠有製造口罩乙節,則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蛙蛙湖口廠於上開期間生產之口罩係裝入守護兔紙盒而作為「醫療器材」,且係未經特威公司或鄭禮忠授權或同意而使用守護兔,並為販售。
二、本案裝入守護兔紙盒的口罩為醫療器材:
(一)按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生效)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本案裝入守護兔紙盒之口罩是否為醫療器材,復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係依據產品原廠說明書(包含其功能用途、工作原理、使用辦法)等中、英文資料,據以憑核是否以醫療器材管理,依來函所附「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字第零零八四八六號)」外盒照片,述及該品之用途「防止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保護口鼻及降低飛沫傳染機率」,尚符合前述醫療器材定義,應以醫療器材管理等節,此有本院函稿、衛生福利部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認本案裝入守護兔紙盒的口罩為醫療器材甚明。
(三)又依據前揭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函復說明,關於所販賣、製造之物品是否為醫療器材,取決於該物品的說明書所載功能用途、工作原理、使用辦法。亦即,說明書是否敘明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主要功能,而以此認定物品是否為醫療器材,先予敘明。
三、本案尚難認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廠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間所製造的口罩為醫療器材:
(一)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會由南港辦公室派貨車來把口罩載走,當時印刷廠送來的紙盒放在一樓的倉庫,蛙蛙公司會把口罩盒運走;蛙蛙湖口廠的包裝員、操作機器人員都是鄭禮忠帶來的;蛙蛙湖口廠不能生產醫療用口罩,就我認知醫療口罩與親膚口罩的原料都一樣,但如果未經核准,就不是醫療口罩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南港辦公室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命將在蛙蛙湖口廠的「彩盒」及「外盒」送回南港辦公室,我所稱的「彩盒」即為守護兔紙盒,當時「彩盒」並沒有折起來,是裝在一個一般打包用的紙箱材質之外箱,外箱未印製文字,僅有貼紙表示所裝為「彩盒」;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間,蛙蛙湖口廠一樓生產的口罩會裝在塑膠籃,再由鄭禮忠帶來的包裝員在蛙蛙湖口廠二樓進行包裝,包裝的過程我都沒有參與,不知道實際如何包裝,但因為我們是做口罩的,那個盒子一定是用來裝口罩,我曾於上廁所時看過守護兔紙盒等語,復經本院進一步確認所稱看過紙盒乙節,覆以:我所稱上廁所時曾看過守護兔紙盒,係指我曾看到「彩盒」的外觀,直到後來開庭時法官提示守護兔紙盒的照片,所才知道當時所看到的是守護兔紙盒等語。
(二)證人鄭禮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友慧於一百零九年間向我購買十四台口罩製造機,並於一百零九年九月間搬運至蛙蛙湖口廠,運過去後我有在蛙蛙湖口廠調整機器,期間大約一至二週;我在該期間有看到員工用板車將生產的口罩運到電梯,所以認為實際有在蛙蛙湖口廠二樓進行口罩包裝,我也看過完成裝箱的口罩,紙箱外面有無字號或圖案我不確定,但應該是沒有特威公司守護兔的字樣,如果有的話我就不會同意這樣的包裝方式等語。
(三)證人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由我與證人羅○○向被告聯繫,被告會以LINE告知我今日的口罩產量,證人羅○○再安排貨運公司去蛙蛙湖口廠把生產的親膚口罩載回南港辦公室;我不知道蛙蛙湖口廠如何包裝口罩,我也沒有參與蛙蛙公司包裝蛙蛙湖口廠製造口罩的工作,但有看過在南港辦公室包裝口罩等語。
(四)證人羅○○於偵訊時證稱:於一百零九年九月至十一月間,被告每天會告知我蛙蛙湖口廠製造多少口罩,通常當日下午我會派車去載貨送回南港辦公室,該期間製造的口罩有用塑膠袋包裝或零散直接放在紙箱運回南港辦公室,但我不清楚在蛙蛙湖口廠是否有將製造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我曾聽辦公室負責業務的同事稱張友慧指示蛙蛙湖口廠將製造的親膚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出貨予客戶,但我沒有實際參與包裝過程,不知道哪些同事有參與;據我所知,蛙蛙湖口廠有合格廠證可以生產親膚口罩,但不能生產醫療用口罩等語。
(五)證人林○○於偵訊時證稱: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中旬後,張友慧在南港辦公室下令員工幫忙包裝要出貨的口罩,將鋼印為「True Colors」的口罩以每包五十片包裝後放入守護兔紙盒,張友慧表示這是特威公司授權給蛙蛙公司包裝;我不知道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如何運來南港辦公室,僅知被告為蛙蛙湖口廠的廠長,當時運來的口罩有的是用透明塑膠袋包裝、有的是散裝,都是用空白的紙箱運來南港辦公室等語。
(六)證人即蛙蛙公司行政人員李○○於偵訊時證稱:於一百零九年九月間,當時任職在南港辦公室的人員都被要求幫忙包裝口罩,我有被要求幫忙包裝放入守護兔紙盒,口罩上面印有「True Colors 」,但口罩的來源我不清楚,這部分業務是證人羅○○負責;關於包裝的方式,初期時口罩是一片一片散裝的,員工檢查口罩後封袋,中期時偶爾會有包裝好的口罩,我們只要放入守護兔紙盒,至很後期即一百零九年十一、十二月時則是以裸包方式包裝好,我們就沒有再放入守護兔紙盒;送來南港辦公室的的外箱沒有特威公司的標誌,是空白的牛皮紙箱等語。
(七)稽諸前揭證據,所述關於在蛙蛙湖口廠製造口罩並為散裝或塑膠袋裝、在南港辦公室則負責將運來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等情大致相符,應可採信。相互勾稽前揭證據,可悉蛙蛙湖口廠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間(檢察官於論告時補充至少在該期間進行包裝,詳後述)固有製造口罩並進行包裝,嗣運送至南港辦公室,惟證人羅○○及實際在南港辦公室進行包裝的證人林○○、李○○均證稱送來的口罩係散裝或塑膠袋裝,並非已經裝入守護兔紙盒等語,基此已難認定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在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曾經在蛙蛙湖口廠裝入守護兔紙盒。
(八)又被告已辯稱當時僅知悉「彩盒」而迄至法官提示才知道為守護兔紙盒乙節,參以證人鄭禮忠前揭證稱在蛙蛙湖口廠所見紙箱沒有印象有守護兔字樣、證人李○○前揭證稱送來的紙箱是空白紙箱等語,且蛙蛙湖口廠、南港辦公室各自分工已如前述,則被告是否知悉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送至南港辦公室後,裝入記載醫療功能的守護兔紙盒,顯有疑問。
(九)被告固稱其知悉蛙蛙湖口廠不得生產醫療口罩等語。惟物品是否為醫療器材,取決於該物品的說明書是否敘明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所列之主要功能,業如前述。被告是否知悉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裝入記載醫療功能的守護兔紙盒乙節,既有疑問,即無法逕認被告知悉蛙蛙公司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器材並販賣,因此難以未經核准販賣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罪嫌相繩。
(十)公訴意旨固以被告與張友慧間LINE對話紀錄佐證蛙蛙湖口廠至少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間,將生產的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等語。惟細繹被告與與張友慧間LINE對話紀錄,僅稱「口罩包裝也會如期的進行」、「裝好了今天二十二箱的一箱未包的」、「大約有二十五箱半成品,應該足夠明天早上班的包裝」等語,有其等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間LINE對話紀錄一份存卷可佐。質諸前揭對話紀錄,僅能確認在蛙蛙湖口廠曾進行口罩包裝,惟包裝之方式尚難查悉,無從認定即為裝入「守護兔紙盒」而非前揭證稱空白紙箱。又被告於一百十年十月三日警詢時供稱:成品係指口罩每五十裝一小包、每四十包裝一大箱,零散置於址箱內的口罩;「彩盒」是空的口罩紙盒,但因為送來的紙盒都沒拆封,我不確定紙盒上印的廠商為何,外箱則是我們會用來裝成品的及半成品的紙箱等語,是被告已對前揭對話紀錄所指包裝說明,自難將上開對話紀錄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本案尚難認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廠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間製造的口罩,嗣後裝入的口罩盒係冒用特威公司之守護兔紙盒、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
(一)經查,證人鄭禮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未授權或同意蛙蛙湖口廠製造之口罩裝入守護兔紙盒等節,先予敘明。
(二)次查,蛙蛙湖口廠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間生產的口罩在南港辦公室裝入守護兔紙盒,且所裝入的守護兔紙盒係使用「特威守護兔醫用口罩(未滅菌)」之名稱及標籤乙節,業據前揭證人羅○○、林○○、李○○證述在卷,並有守護兔紙盒暨口罩翻拍照片附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稽諸證人鄭禮忠前揭證述,其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在蛙蛙湖口廠負責調整口罩生產機器約一至二週,且曾看過包裝後的口罩裝在空白紙箱,則對於僅負責蛙蛙湖口廠人員生活雜事、文書處理的被告而言,應有足夠信賴基礎可認定所稱張友慧與鄭禮忠間有合作關係。另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有實際參與特威公司與蛙蛙公司間代工合約(簽訂日期: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合約期限六個月),則其是否知悉特威公司曾授權蛙蛙公司使用守護兔紙盒的範疇,存有疑問,自難率以被告擔任蛙蛙湖口廠的現場負責人及守護兔紙盒曾放置該工廠等節,逕認被告認知蛙蛙公司嗣後裝入守護兔紙盒的行為,已逾越特威公司或證人鄭禮忠的授權或意願。
(四)況且,被告已否認案發時知悉彩盒外觀所載相關資訊內容,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在蛙蛙湖口廠所進行的包裝確有裝入守護兔紙盒,俱如前述,則被告是否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用特威公司之守護兔紙盒、醫療器材名稱及標籤,抑或未經授權或同意而以守護兔紙盒包裝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等節,均有疑義。基前,實無從認定被告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用特威公司之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商品之標記而使用守護兔紙盒,並以此方式共同偽造準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聯絡,無從率以該等罪嫌相繩。
伍、末查,本案已難認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廠製造的口罩嗣後裝入守護兔紙盒而作為醫療器材販賣,亦難認定被告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用特威公司之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及標籤、商品之標記,參以被告僅負責蛙蛙湖口廠的口罩製造及包裝事宜而未涉及販賣業務,從而難以逕認被告具有混充醫療用口罩而販售消費者之詐欺取財的主觀犯意聯絡。
陸、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只能說,對於趁疫情伺機謀利的單位、個人,必須要謹慎防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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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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