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差退訓!她上PTT公開國安局長官身分 判3年8月
成績差退訓!她上PTT公開國安局長官身分 判3年8月
TVBS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周姓女子考取國安特考,因成績不及格遭廢止受訓,結果2020年她將訓練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本名、化名以及官階發到PTT看板,洩露情報人員的真實身分。
按國家情報工作法: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明文限縮了身分範圍
一個人的身分有很多種,根本不知悉情報工作任務的人,根本不可能知悉情報工作人員身分。試問,國安局員工的親朋,都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嗎?都不知道他們在哪工作嗎?
「真實身分」不知是哪個賤人發明的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今(29)日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決周女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周女考取201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2018年3月2日至國安局報到受訓,因受訓成績不及格,同年7月18日遭廢止受訓資格。
周女因不滿訓練中心的處遇,2020年10月28日凌晨0時32分許,在批踢踢實業坊(PTT)公務員板發表文章,公開洩漏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的本名、化名與階級職稱等資訊,使情
按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資訊:指文書、圖
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訊息。」資訊以有物理實體者為限, 本案所涉是何種資訊,判決未交待,又想騙老百姓
報人員資訊曝光,經國安局人員上網發現後告發。
根本垃圾敘述混水摸魚,國家情報工作法是行政法,只有主管機關,也就是國安局發函告發才能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國安局人員是誰?黑函檢舉嗎?
本案起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本名寫錯字、動機是分享經驗
更一審發現,周女在網路洩漏副主任的本
名,但為音同字不同之名,原審未說明字:不同仍
構成洩漏身分的要件,認定事實稍有疏漏,自應撤銷改判。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事項業務
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情工法第8條:「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查本案尚無任何以書面核准或授權被告知悉機密之情形,在沒有任何國安局人員被指控涉案的狀況下,竟然狗血噴人說一個老百姓
接觸了機密資訊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周女受過訓練,理應更懂情報工作的重要性,且犯後始終否認、態度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查本案尚無任何書面或電磁紀錄得作為核定之證明,也就是根本沒有核定機密,就算有也沒有送達周女。法院不提,只會講什麼受訓更懂的幹話。
不佳;考量周女的動機僅是分享自身經歷,「並未將資訊交付予敵對勢力」,情節遠低於間諜賣國;若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洩漏情報資訊罪,判法定最低刑度7年,實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減輕其刑。
公務人員洩密罪是純正身分犯,這個政府竟然拿來追訴一個老百姓,這種離譜到極點的案子,現代文字獄,只在奴隸的國家才會發生,只有無知賤民才會為政府叫好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270925
作者eikcaj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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