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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清潔隊員侵占「4元」鍋具自首 檢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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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以後價值一千元內的,
要有簡易機制可以處理,
譬如就直接裁罰多少錢,
要想省事,直接把特定金額以下移出刑法,「交給當事人機關行政處罰」。
就東西歸還後,記警告、申誡甚麼的。再不然課罰緩甚麼的
不該拿的就不要拿,
但為了這些去搞個重罪沒意義。
不要說拿這些鍋碗瓢盆回收物還要被罰很瞎,
就單說你為了去審這種狗屁犯罪浪費的司法資源,
檢察官很閒嗎?法官很閒嗎?
浪費時間登錄系統,還要印一堆紙本判決。
所以說從刑法移除而轉交行政處罰
公務機關就是永遠在跑這種垃圾案件,
但說真的檢察官跟法官反而可能很開心,
因為這種案子也是算案子,
處理起來輕鬆愉快又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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