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熱議:性交易是權力壓迫
如題
這兩天脆上開始進攻性交易了
大抵上是轉傳這個ins影片內容
影片講的很發散
總之是認為性交易屬於權力壓迫
買春者不分性別都是對性工作者的剝削
藉由買春行為行使不屬於自己的權力展現
男人在買春的時候都會一副看起來空前自信的態度
那是藉由貶低性工作者來獲得自信
等等等等…
本魯部分贊同他的觀點
性工作者的工作確實難免涉及尊嚴被貶抑
但又覺得他講的有些太過絕對
好像買春者目的通通只是要逮著性工作者在苦毒一樣
很多就只是單純想瘋狂做愛吧
性交易前想到等等就有得色色了
我把他在底下的補充留言寫出來好了:
事後補充:
很多人說,如果他的伴侶同意呢?如果他對性工作者很好呢?或者他就是只能透過這種方式,才能跟人發生性關係呢?
但這些說法,依然只是在處理買方的處境。
伴侶同意,只能回答這有沒有構成背叛;買方態度友善,也只能回答他在個別互動裡有沒有粗暴對待對方。這些都沒有回答:販售性服務的人,是在什麼法律、經濟、產業與風險條件下做出這個選擇。
因為尊重伴侶,所以我出去買?
但交易的另一方也是人格主體呀,不是處理你性慾的機器。
有人會說,雙方就是心甘情願。
我同意,成年人約會、約炮,只要雙方合意、不涉及背叛,本來就是性自主。
但金錢介入之後,事情就變得更複雜了。表面上說「願意」,不代表我們就可以停止追問:他有多少替代選項?有沒有債務、仲介、暴力、移民身份、法律風險或經濟壓力?更不用說,在台從事此活動的人,有不少事外國非法滯留者。你覺得什麼樣的處境,會讓人離開自己的家園,來到異地非法滯留從事性工作?
幾千塊,就獲得挑選、接觸甚至支配另一個人身體的權力,我還是覺得太不對等。你可以說我老派,我接受。
台灣是一個富裕社會。我們連一堆不審預算、不好好工作的代議士和助理都養得起,日子還是照過。
如果有人被逼到只能靠出售性服務維生,社會安全網應該提供真正的替代選項,幫助想離開的人離開;同時也要保障仍在其中工作者的安全與權利。
而不是買方沾沾自喜地說:我是在幫助她,我是在做功德。
至於有人會說,也有人是真心選擇這份工作。
可能有,不需要否認每一個人的主體性。
但個別的人自願,不代表所有交易都公平;有人願意販售,也不會自動替買方創造一項理所當然的權利。
重點從來不是男人的慾望怎麼辦。
自己的慾望,自己負責處理。
慾望不會因為很強烈,就讓另一個人有義務成為你的投幣式處理機。
只是性慾而已,你不是有手嗎?
不然上科技呀。
憑什麼?
他的論點在上面,接下來就是我對他的反駁:
首先他主張「表面上說「願意」,不代表我們就可以停止追問:他有多少替代選項?有沒有債務、仲介、暴力、移民身份、法律風險或經濟壓力?」
我的回應是,這個質疑基本上可以用在所有被經濟壓力驅動的勞工身上,不只性交易,那為什麼就獨獨性交易者因為經濟壓力從事性工作,要被拿出來當禁止的理由?很多「合法、正當」的工作並不比性工作更低風險,比如礦工、遠洋漁業之類的。
還是說要拿「必須性」來辯護?那吃魚有比性行為更「必須」嗎?
他說「 幾千塊,就獲得挑選、接觸甚至支配另一個人身體的權力,我還是覺得太不對等。」
幾千塊你也能讓一個工人在烈日下的工地幹活一天,為啥這就可以接受(至少社會是接受的),而性行為就是不能接受的?他並沒有給予一個有說服力的答案。
再來性交易不是只有那種為生活所迫的,也是有那種議價能力極高的「紅牌」,生活所迫的他不能接受,那「紅牌」他接受嗎?
他說「在台從事此活動的人,有不少事外國非法滯留者。你覺得什麼樣的處境,會讓人離開自己的家園,來到異地非法滯留從事性工作?」
所以外勞會非法從事的工作就要禁止嗎?這是我比較有疑問的。因為遠洋漁業、或者各種傳產的逃逸外勞更多,但我幾乎沒有看到誰說要反對那些工作。
一個工作有非法外勞問題,所以就要解決那個工作?而不是改善那個工作的處境嗎?
他說「如果有人被逼到只能靠出售性服務維生,社會安全網應該提供真正的替代選項,幫助想離開的人離開;同時也要保障仍在其中工作者的安全與權利。」
他自己說要「保障仍在其中工作者的安全與權利。」,但所做所為是禁止那份工作,那有比較能保障嗎?很多性工作者的困境不就是非法造就出來的嗎?比如疫情期間的萬華茶室,有疫情爆發了,但要追蹤疫情追蹤不到,為什麼?因為這是違法的啊,不管嫖客還是性工作者誰敢講?
他提到的剝削問題也是一樣的,因為工作是非法的,所以就算真的遇到剝削,誰敢報警?
他說「個別的人自願,不代表所有交易都公平;有人願意販售,也不會自動替買方創造一項理所當然的權利。」
反過來說也是一樣的,個別的人不自願不代表大家都是不自願的。為什麼有人不自願就被拿來當作這個行業普遍的問題,自願者就是個案?我覺得他並沒有很好的說明這點。
最後他說「重點從來不是男人的慾望怎麼辦。 自己的慾望,自己負責處理。 慾望不會因為很強烈,就讓另一個人有義務成為你的投幣式處理機。」
這個論點在修辭上很有力,在邏輯上破綻百出。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幾乎可以用來指責所有工作。你買一片雞排也是讓攤販變成你的炸雞排工具,你應該自己買油買鍋炸雞排,而不是讓雞排店老闆成為你的炸雞排工具。
透過交易、對價支付、雙方合意的方式滿足慾望,本來就是「自己負責處理」。
訂閱健身房、付費心理諮商、找按摩師,都是「用金錢換取服務來處理自己的需求」,沒有人會說這是「讓對方成為你的處理機」而不是「自己負責處理」。
這大概就是我看到幾點覺得比較有問題的論述,提出來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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