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立場,捷運站能洗澡到底是不是好事?
兩篇連著談:
撇開顏色跟立場不談
在捷運洗澡,到底是不是個好意見?
很多前瞻性的看法,當下是不被時代接受的
比如馬斯克當初要造電車、要射火箭到火星
大家都覺得很白癡,燒一堆錢,連他偶像都唱雖他
但現在還不是大家搶著買它股票,要用它的產品
當初郭董說要造機器人打仗,大家也在笑,現在看來也是先知
台北十幾年前還有新聞說放共享單車2000台曬太陽花幾千萬沒人騎
結果現在也是很多人在騎,使用率很高
說不定現在看起來很白癡,結果台灣運動瘋起來,真的很多人愛在這洗澡,說不定吧?
也許以後的人真的會在捷運站洗澡然後再回家
多一個好處,總比沒有好
就算最後真的只有遊民去洗 其實也是好事啊
本來台北需要花經費去安置遊民,解決衛生跟環境問題
結果只用個水費,遊民就自己洗乾淨了,不也是個好事嗎?
為甚麼這麼多人反?
我覺得還是以他的身分跟他要挑戰的那個崗位來說
這芝麻綠豆的屁事太小太瞎了 才會讓人覺得很白癡吧?
如果今天是捷運站站長、董事長、都市計畫局的人提
那就覺得很OK
你一個要挑戰大位的人,去天馬行空講一個沒根據的東西 也說不明白
說不定以後就是健身的人會去洗澡
但你連那些人都沒有說服說這件事是好事,要他們挺你
你公關就很失敗阿,蒐集人民意見很失敗阿
不知道人民要甚麼,隨便丟東西就覺得做好事
好像公司薪水低,結果你公司福利是送兩包衛生紙
人民是期待你做這種事嗎?
說你沒做嘛,你又做了
說你做了,你又只做點屁事而已
是這種感覺讓人家招笑,是格局太小,人沒水準的問題吧?
目前的問題是在「政策考量」,除了這個之外,就不要想太多了;而且這設施不是完全不能引入(或者不切實際),會提出這種政見,得思考到:
一、城市人生活本來就相當忙碌了,還要照顧到「健康」這一環,本來就是壓力
二、「遊民」(本地是稱作「流浪漢」)文化方面,這本是執法機關應嚴加掃蕩的(如送去收容所之類),總不能期待主動關心
三、如果提出的方向不僅是在捷運站,任何設有廁所的公交站點(如臺鐵站、指定大型公車站等)也都這樣做,還會有問題(甚至引來不滿)嗎?
至於衛生紙比喻部分,正常人確實不會這樣想
但「員工福利」本來就是義務(不然根就不可能招得到人,畢竟一定違反《勞基法》),不能拿來跟「政見」混淆(甚至「等同視之」)
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而為觀察,並應就雇主給付予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即給付之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以為判斷,而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至條文所稱「經常性給與」,係因通常情形,工資係由雇主於特定期間,按特定標準發給,在時間或制度上,具有經常發給的特性,然為防止雇主巧立名目,將應屬於勞務對價性質的給付,改用他種名義發給,藉以規避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等支付,乃特別明定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亦屬工資,並非增設限制工資範圍之條件。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的定義,並未排除按「件」計酬的情形,自不能逕以員工係按招攬業務的績效核給報酬,即謂該報酬非屬工資;而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若以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則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謂之工資。
因此「運動驛站」這種事,首當重視的是「受眾」考量,除外沒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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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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