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禁止酷刑=禁鞭刑
看一下脆說鞭刑違反兩公約
我查了一下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聯合國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
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所以鞭刑會違反兩公約禁止酷刑耶
兩公約寫了鞭刑是褲型嗎?是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嗎?
適用法條的時候需要解釋文字的意義
請參考下列實務例子
*****
新聞稿|「指定受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 有高度適法性及民主憲政之疑慮 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 民間司改會就總統指派徐錫祥為代理檢察總長之聲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6-5-12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08
因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今年5月7日屆滿,賴清德總統於3月13日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為檢察總長。5月5日,立法院於否決本次人事案。隨後,總統就本次懸缺人事,仍指定徐錫祥檢察官為「代理檢察總長」。據報載,法務部已於5月7日正式收到總統府指定代理公文。就此,本會聲明如下:
一、指定被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等同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
二、將「代理制度」作為政治對抗的工具,將損害檢察公信。
三、總統指定代理缺乏法律依據,存有高度適法性之疑慮,制度上有檢討必要。
四、指定甫經國會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欠缺民主正當性,恐創憲政惡例。
根據上述理由,本會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並建請相關機關推動修法以完善此一制度缺漏。
一、指定被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等同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另依同條第4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本會認為,總統指定遭立法院否決的人選代理檢察總長,已架空了「國會同意權」的制度。從國會的角度來看,這是將「代理制度」作為一種政治對抗的工具,有逼迫國會不得不接受的效果。更甚者,如總統未來遲不提名新的人選,將對制度造成實質破壞。
……
***
大家看見了?
同樣的法條,總統的解釋,和司法改革會的解釋不同。
下面則是法務部挺總統決策的解釋
*****
總統府指派代理檢察總長引質疑 法務部:過往有前例
2026/5/11 13:19(5/11 13:25 更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5110123.…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總統府發函法務部,指派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引發在野質疑。法務部次長馮成今天說,機關不能群龍無首、不能停擺,更不能影響人民權利,而且過去也有代理檢察總長的前例。
....
***
但是……
*****
總統府指派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惹議 吳宗憲提3事砲轟:走向黨國時代
周幸容
2026年5月11日
https://tw.news.yahoo.com/%E7%B8%BD%E7%B5%B1%E…
***
所以?
法律的解釋……一點也不單純
另外,大家應該不會忘記,我國五大法師是怎麼宣告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總統簽字
公告而行政院長也附屬的法律吧。
5 大於 6 的「連舊法都不過」
八卦鄉民覺得怎麼辦
我是有查過法律條文牴觸的話新的會蓋過舊的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專家釋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