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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監獄不但戴綠帽還「當爸」 台男告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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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挺有趣的
侵害配偶權通常是用這二條來求償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請求對方賠償的基礎責任條文。
《民法》第195條: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
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中國大陸淪陷區 有類似的法條
「破壞軍婚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特有的刑事罪名,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的意思是 侵害配偶權通常是指外遇通姦等事態
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單指外遇通姦
就法律層面上
這女的是不是也可以告她老公 侵害配偶權?
明知販毒是重罪還去販毒 導致自己入獄
破壞二人婚姻及配偶權利 影響正常生活 性交之權利
甚至被鄰居指點 名譽受損
而且這個販毒的要關八年 根本就不可能養家...
並且就另外一個邏輯來說 並沒有禁止非性交受孕吧
(沒有人說一定要性交才能懷孕)
(如果以前真有高科技 瑪麗亞是處女懷孕也不是啥難事 更別說其實不用高科技)_
就科技發達等客觀因素 感覺是可以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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