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鏡週刊「垃圾媒體」黃國昌被求償百萬 二審仍判免賠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吳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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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鏡週刊「垃圾媒體」黃國昌被求償百萬 二審仍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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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2024年間不滿《鏡週刊》對柯文哲涉及京華城等的報導,3度公開怒罵《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垃圾報導」、「垃圾週刊」。《鏡週刊》起訴求償名譽損失1百萬元,一審判決黃國昌免賠,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19日仍舊判決黃國昌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相關弊案爆發後,《鏡週刊》連續數週做出追蹤報導。黃國昌不滿,先在2024年9月3日於自己的臉書粉專中貼出文章《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內文提到「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在抹黑報導翻車後,突然改口狡辯,除了丟盡第四權的臉,儼然就在承認自己就是賴清德政府鷹犬北檢的打手!」
當年的10月3日,民眾黨召開記者會時,黃國昌在回覆記者詢問時提到,「喔,這一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又過了2個月,於12月10日的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中,黃國昌再次提到「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好,謝謝大家。」
對於黃國昌的言論,《鏡週刊》所屬的精鏡傳媒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名譽損失100萬元,並要求黃國昌敗訴後,將判決書刊登於自己的臉書粉專上,以表歉意。
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北院認為黃國昌的言論,乃是針對公共議題,所發表的「主觀價值判斷之陳述及意見,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商譽等權益為目的,尚非單純謾罵,仍屬善意發表言論。」因此駁回《鏡週刊》請求,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今天(19日)宣判,高院也採信一審的見解,認為黃國昌的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對於鏡週刊報導予以負面評價縱令上訴人不悅,惟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被上訴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因此高院再度駁回《鏡週刊》請求,判黃國昌勝訴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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