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副署權只能制衡總統?東吳教授
單就憲政理論而言:
在典型內閣制國家,閣揆由國會產生、對國會負責,行政院長民主正當性的源頭仍在立法院。這時候副署制度的功能是責任移轉,而非行政院長自己的意思決定。若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國會通過的法律,等於行政院長對抗他的民主正當性來源,憲政法理上難以自圓。
但我國現制並非內閣制。總統由人民直選,立法院亦由人民直選,兩者各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形成雙元正當性,所以97年修憲取消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後,行政院長已成為總統意志的延伸,行政部門整體的正當性實質繫於總統。此一結構在憲政運作上已明顯偏向總統制。
所以把副署權理解為總統制下,總統否決權的功能對應物,並非不能成立。如果副署權被架空為純粹的義務,那麼97年修憲自然一併要把行政院長全數副署權,但是97年修憲中,憲法增修條文僅取消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副署權和解散國會副署權,並未取消全部副署權
總統府 憲法第四次增修
Link: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325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裡面的覆議權就是你講的那個總統否決權的功能對應物。
這條就是當時候把行政院長改總統任命時同一條法條中的內容。
憲37的副署權如果真的像卓榮泰這樣解釋,
第三條裡面除了根本不需要提 覆議權 ,
授權總統行政院長、不需立法院同意就完全讓權利制衡一面倒地倒向行政方。
怎麼想都不可能這樣去修改
要不然就是我國公民教育有極度嚴重的重大缺失,
導致全國人民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好好地在義務教育中了解我國行政力量有多強,那些遇到「朝小野大」問題的政府,
都是因為「總統和行政院長都沒好好讀懂憲法賦予的力量」
用你的膝蓋想一想,這會是我國憲政體制的運性理念嗎?
現在能搞成這德行不外乎就是台灣社會分裂程度太高,
高到有一群人願意放棄堅守憲政民主體制也要支持賴政府
當然,我個人覺得這是公民教育失敗的問題
才導致賴政府整個教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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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冰棒與綿芽

by ふーみ @fuumi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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