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喝2罐啤酒遭控酒駕! 法官聽「這聲音」判撤罰單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黃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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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喝2罐啤酒遭控酒駕! 法官聽「這聲音」判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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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陳姓男子下班後開車返家,將車停在住家附近後,才拿出車內2罐啤酒飲用,沒想到警方隨後上前盤查,因車輛引擎仍未熄火,加上車內有啤酒,酒測測得0.23mg/L,遭依酒後駕車舉發。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停車後確實錄到兩次「易開罐拉環」聲響,最終認定他並未酒後駕車,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0月2日凌晨3時37分,在基隆市祥豐街路旁停車,警方發現車輛未熄火,並看到車內有罐裝啤酒,因此對他進行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0.23mg/L。監理單位認定他涉及酒後駕車,依法裁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
陳男主張,自己當天凌晨2時下班後購買2罐啤酒,返家後已將車停妥,收起後照鏡、拉起手煞車並關閉大燈,隨後打電話請妻子開啟住家大門,才在車內喝酒。他認為警方僅因引擎尚未熄火,就認定自己酒後駕車,並不合理。
法院審理時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不僅錄到陳男停車後打電話給妻子的通話內容,更清楚出現兩次拉開易開罐拉環的聲音。從第一次開罐聲響到警方攔查期間,車輛始終沒有移動。
法官認為,所謂「駕駛」應是實際控制、操控車輛移動,而非單純以引擎是否發動作為判斷標準。從行車紀錄器及現場狀況來看,陳男是在車輛停止後才開啟啤酒飲用,且後照鏡已收妥,顯示沒有讓車輛繼續移動的意思。
法院因此認定,陳男雖然飲酒時車輛引擎仍處於發動狀態,但並未實際駕車上路,難認構成酒後駕車,原裁罰確有違誤,判決撤銷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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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403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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