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聲公宣傳大罷免 女志工慘遭住戶淋水「澆花」 男子挨告判決出爐
中時新聞網/陳志賢
大聲公宣傳大罷免 女志工慘遭住戶淋水「澆花」 男子挨告判決出爐
去年8月民團針對國民黨立委發動第二波大罷免,2名罷團女志工因於週日中午持大聲公沿街廣播,並挨家挨戶投入宣傳單時,不滿楊姓男子在住處對外噴水,致2人全身濕透,雖楊男曾道歉,但2人認無誠意提告,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楊男。台北地院審理時,楊辯稱他在「澆花」並非故意針2人潑水。法官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楊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確定故意,判決楊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楊男是於民國114年8月10日上午11時2分,在新北市住處內,聽聞罷免團體沿路持大聲公,宣導鼓勵民眾出門參與罷免案投票而表達自身政治理念,楊男因而心生不滿,自住處內朝外噴水柱2次,致施姓、陳姓2名志工全身濕相當狼狽。
員警獲報至楊男住處了解時,楊男一開門,即將罷團傳單往員警身上丟,事後施、陳提告,檢察官認為楊男噴水動作,足以貶損2人之社會評價,台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楊男,公訴檢察官蒞庭時變更法條以加重公然侮辱罪論告。
法官訊問時,楊男坦承罷團經過住處圍牆前,他剛好噴灑水柱潑濺淋濕2人,但否認加重公然侮辱,辯稱他正在澆花,有聽到牆外有吵雜聲音,圍牆上的盆裁比較高,他只能用噴槍,難免會噴到外面去,所以當天噴灑到2人,感到非常抱歉,將罷免文宣往外丟是因為這是罷免團體丟進我住處的宣傳品,是還給罷團,不是故意用水噴人。
當時處理的員警證稱,他推測楊男潑水原因可能確實與罷免有關,但現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楊有主觀犯意,楊辯稱在澆花,而圍牆上確實有花,所以無法下定論,當時因為沒有客觀事證證實楊男成立犯罪,他沒有以現行犯逮捕。
法官認為,楊男在牆內僅得聽聞罷團宣傳訴求,無法自圍牆內實際看見告訴人舉動、位置,即使如告訴人指稱楊男是以身體行動表達對罷團於週日上午進行罷免宣傳行為不滿,楊男實難預見向遠離圍牆處潑水,水會潑灑至2人身上。
況且楊案發後即站立於門內向2人致歉,雖然2人不滿其道歉之誠意,但難認楊男可預見水柱將潑灑到2人,而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確定故意,判決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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