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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用集音器偷錄樓上鄰居聲音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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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認為,黃姓調查官2021年7月3日開始錄取7樓的聲響,直到2022年1月23日才到薛家中反應有噪音之事,並於2022年7月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從未曾向環保局檢舉、?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黃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判黃要賠償25萬元確定。
社區大樓住戶日常活動產生的噪音,本來就是先通報管委會。
請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自己的社區公約勸導制止。
如果噪音源是營業場所、工廠,才是向環保局檢舉。
你直接打110,警察在場時候沒噪音。
你不錄音,法官說你沒證據。
你錄音了,法官說你設備沒認證。
你用了錄音設備,法官說你侵犯隱私。
法官怎不去給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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