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聯戰堂大哥涉囚禁性侵櫻花妹真相大逆轉
竹聯幫戰堂吳姓大哥遭兩名日籍女子控告誘騙來台囚禁並逼迫性交,台北地檢署深入還原手機對話與影片後大逆轉,決議不起訴吳男。
說到這一段:
雖然囚禁案獲得不起訴,檢警在偵辦過程中卻發現案外案。吳男在兩名伴遊女子回國後跨足當起馬伕,與跨國應召集團合作接送另一名日籍女子Yuki在台北頂級飯店賣淫,吳男僅分得7800元酬勞。法官認定吳男觸犯共同犯媒介性交營利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查了這部分說法,是來自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四二七二號刑事判決,迄今沒有上訴記錄,相信是已經定讞了
按照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分書),這位吳男現年應該是四十七、八歲,看來還夠有氣勢的嘛...
而至於如何計算「酬勞」,沒收段落有寫:
復依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其為司機負責載小姐,每日三千元,跑新北以外會加價,一個月算下來可以到九萬至十萬元;對話訊息顯示可拿到馬伕費用是四千五百元,是因為當天加班到凌晨四點,且去桃園機場接人會有會加錢等語,並審酌卷內對話紀錄,其上確有記載「(汽車圖示)四五〇〇」、「(汽車圖示)三三〇〇」,以此互核觀之,堪認被告載送證人之工作獲利應為七千八百元【計算式:四千五百+三千三百=七千八百】,此部分自屬犯罪所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因此某種程度上也算是自投羅網,真的笑死人...
然後再談「黑幫」部分,得提一提前幾天雲林地檢署偵結的案件,似乎沒人關注
這邊大概講一講吧: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韓○山(男、五十七年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被告張○成(男、五十六年次)、黃○碩(男、七四年次),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一百五十條首謀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等罪嫌,被告張○成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提起公訴。
三、其餘被告許○涵(男、七十年次)、邱○明(男、五十九年次)、許○竣(男、七十七年次)、王○仁(男、七十年次)、黃○岳(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七六年次)、許○昌(男、七十三年次)、鍾○達(男、八五年次)、何○豪(男、七十七年次)、陳○江(男、七十五年次)等九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
四、另被告陳○秀(女、六十二年次)、林○霖(男、六四年次)、王○茵(女、七十二年次)、沈○德(男、四十九年次)、曾○如(女、五十八年次)、林○賢(女、九十年次)、許○鐸(男、七十二年次)、許○基(男、七十一年次)、黃○志(男、七十一年次)、邱○揚(男、七十年次)、黃○源(男、六十七年次)、張○宗(男、六十三年次)、蔡○縉(男、六十年次)、黃○仁(男、八十九年次)等十四人,則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強索保護費:
(一)韓○山係現任雲林縣麥寮鄉民代表會主席,自一一一年間起,以其位於麥寮鄉之服務處為據點,招募張○成、黃○碩擔任幹部,並邀集邱○明等多名成員,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暴力犯罪集團。
(二)該犯罪集團以整合麥寮、橋頭地區土尾業者為由,要求土尾業者在麥寮、橋頭等地填土,必須事先將回填地點、收料時間告知集團成員邱○明,否則無法施工,再指派成員何○豪、鍾○達、許○昌、許○竣等人前往照水(把風),由黃○碩每週向土尾業者收取每日新臺幣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照水費」(把風費)或「洗路費」作為保護費,若業者拒絕繳納,組織成員即以圍場、攔車等施強暴脅迫或抽走怪手鑰匙等強制手段阻礙施工,致使土尾業者心生畏懼,於一一二年四月至八月期間,陸續交付財物,被害業者多達八家,總計不法所得達一百一十二萬七千元。
二、暴力恐嚇土尾司機:
該集團成員張○成於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凌晨與土尾業者即林姓司機發生行車糾紛,張○成竟糾集十餘人聚集在雲林縣臺西鄉某處,持磚塊砸毀林姓司機之曳引車,致生公眾往來危險。嗣韓○山更恫嚇麥寮、橋頭地區之土尾業者,若林姓司機不出面道歉,與其合作之土尾業者砂石車均不得進入麥寮、橋頭地區作業,林姓司機被迫於同年四月間某日至服務處道歉時,仍遭組織成員暴力毆打成傷。
三、恐嚇及非法持有彈藥:
韓○山因不滿其關注之某國中棒球選手遭高雄市某高職棒球教練挖角,竟致電表達不滿,並恐嚇該教練:「我看一次打一次」,使該教練心生畏懼。另警方於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持搜索票在該集團成員張○成位於虎尾鎮住處扣得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六十顆。
四、不實發票逃漏稅捐:
韓○山係址設雲林縣麥寮鄉之奇○達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秀及王○茵分別係該公司之財務長及會計,於一百零七年、一一1年至一一三年七月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取得奈○科技有限公司、南○科技有限公司、芳○工程行、睿○工程行、隆○工程行、萬○工程行、嘉○有限公司、朝○工程行等八家營業人共一百三十七張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使奇○達公司所申報一百零七年八至十二月、一一二年二月至一一三年六月之營業稅,得以逃漏共七百三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元,逃漏一百零七、一百十一、一百十二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達二千六百五十六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
肆、具體求刑
檢察官審酌被告韓○山身為民意代表,不思以身作則、守護地方、監督環境破壞,竟組成暴力集團橫行鄉里,更看準廢土業者不敢報案之心態,公然強索保護費,視法治於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法治精神,建請就被告韓○山所為,從重合併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張○成、黃○碩則合併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餘成員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就惡性來說,這個案件遠遠比前述的吳男更甚了(畢竟是有公權力在身的人,但刑事卻一點都不謹慎)
都是源自於「貪念」的事情,自然不能期待有任何自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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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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