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超良縱橫銀行政界30年受賄逾35億元一審判死緩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李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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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超良縱橫銀行政界30年受賄逾35億元一審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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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大陸央視28日報導,湖北省委前書記、大陸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8日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蔣超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蔣超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審理指出,蔣超良於1995年至2025年間,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畫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現金7.46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台幣35.07億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蔣超良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鑒於蔣超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蔣超良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蔣超良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蔣超良最後陳述時當庭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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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又死緩
某些人的理想國
不知道會不會喊清清白白
捐錢給中國大部分都是入到這些人口袋啦
其他拿個空箱子找幾個人擺拍就算收工了
救災在怎麼趕一定要印紅布條
還要整隊等中國國務院總理來領導
不然就是還要配備搖旗手 加精神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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