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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 林智堅吐心聲:輕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Aug 30 10:56: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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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28日偵查終結,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正式公布偵查結果,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等人經調查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獲不起訴處分。對此,林智堅今(30日)表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心情相當平靜,也不意外這個結果,只是終於真相大白。他此刻的心境是「雲在青天水在瓶」、「輕舟已過萬重山」。

→ fallinlove15: 2028肯定要重新調查吧 36.225.35.136 08/30 10:40

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例外原則之外,在沒有「恣意妄為」(如亂修法律並回溯處罰)的情況下,這基本上是不行的

請先考量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檢、審權力分立,各有所司,檢察官主動負責案件之偵查、起訴,法院被動負責案件之審理、判決,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書所敘及之事實範圍內,固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者外,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惟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法律並未賦予有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具有本質上專屬審判權之終局、實體確定法律爭訟之效力,僅係拘束檢察官於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同一之同一案件,於曾為不起訴處分後,不得違背同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重行訴追,以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保障被告人權。倘檢察官先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有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或具有無效之原因不生效力,或係明顯重大違背法令當然無效,而不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自得重行起訴。至起訴後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乃屬法院為起訴審查或實體審理之範疇,究不得因此謂係違反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之違背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再行起訴。而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得再行起訴。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未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而係當時所未知悉或未發現之事實或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或發現者為限,且僅須足認有犯罪嫌疑即可,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

另外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四號刑事判決進一步昭示:

所謂「證據」,包括證據方法與證據資料;又所謂「未及調查審酌」,則重在事實或證據之「未判斷資料性」,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或證據,檢察官本無從調查斟酌,固不待言,縱於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之事實或證據,檢察官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或雖經發現並予調查、但未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加以判斷者,均屬之。此等未及調查斟酌之新事實、新證據,僅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達於起訴所需之證明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

因此,如果不是有:

一、漏掉未傳喚的證人

二、少查的證據(如公文,但前一次發起搜索時已經存在的,則不在此限)

三、其他外界所不知的「笑話」

否則在沒有高檢署發回繼續偵辦的情況下(林前市長的案件,原則上必須送上去職權再議,沒有理由才會確定),不然別想太多了!

但話說回「輕舟已過萬重山」這話,這回也不算是彰顯他確實無辜的結果,畢竟在未來的九合一選舉上,還是會成為茶餘飯後的話題,落人閒話

要消除衍生的負面影響,一點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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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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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2026 10:56: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805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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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新聞] 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 林智堅吐心聲:輕 8/30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 林智堅吐心聲: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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