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卦
🌡️ 微溫
❓
檢察官故意不起訴怎辦?之真可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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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是前後呼應
前情提要
就在二周前 清潔隊員 4元貪汙案
當時討論串我也砲轟了一下
當時有些鄉民很嗆的說 阿就公訴罪 所以檢察官就必須要辦
我那時候說 檢察官可以壓案阿 可以簽結阿 故意弄丟證據阿等等等的
其實意指太小的案 可以技術性的不要害到清潔隊員
新聞是說固定稽查 查了行車紀錄器
最好笑得是隊長說隊員很老實...
沒有人說一定要快速辦案吧 沒有人說證據行車紀錄器影片不能夠丟失吧
好
回到重點
就我的理解 一個案子如果證據不足不起訴 應該就是不能再辦了
除非是有新的證據出現 才可以再次起訴同一個人
但 如果證據明確 辦了四年 還被監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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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檢察官還幫忙找理由說證據不足 該怎麼辦?
就我說了 明明證據很足阿 但是檢察官不認 基本上也不會有啥"新證據"
這種狀況 就是死案了嗎????
連到法官那邊都到不了?
完全沒辦法了嗎 只能看這群人囂張下去????
除了不起訴,還有另一招
用錯法條起訴,這個還蠻多的
比較有印象的好像是xx光排廢毒水
這個罪證確鑿,不起訴說不過去
弄了好幾年,結果最後沒事
因為用錯誤法條起訴,法官根本沒辦法判有罪
最後就幾個經理有罪完事
檢察官ㄟ,都是有讀書的法律人
法條還會用錯,真的會笑死人
但是卻常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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