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也要推終身禁菸?
國民黨立委廖先翔提案修《菸害防制法》明定民國98年(200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終身不得購買菸品,目前已逕付二讀。
禁菸對象:民國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不因年齡增長而解除限制,終身不得合法取得菸品。
罰則:若供應菸品給民國98年後出生者,供應商將面臨新台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背景:跟進英國等國家的「世代禁菸」制度。
大家對於台灣要跟進英國等國家,推動終身禁菸的立法,看法如何?
這樣是不是將來的某一天就不用有吸煙區了
可以達成無菸城市,甚至無菸國家?
推 v7q4: 不可能啦!禁掉的話黨怎麼超買呢 49.216.28.132 08/31 18:27
這樣想就不對了,目標既然是「完全無菸」,自然必須要經過陣痛期,況且就算沒有這種「超買」的門道,有心人士可以考慮從「免稅酒」之類的下手啊!
而且再看廖委員版本的其他內容:(目前看到有至少兩個版本,一開始會先談有這個「世代禁菸」條款的,然後再談另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第一項有關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人之禁止供應規定,不因受供應人年齡增長而失其效力。
理由:
一、增列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及其容器納入禁止誤導性文字及標示之管理範圍,避免因商品標示、包裝或外觀設計,致消費者誤認其危害程度較低。
二、增訂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容器應比照菸品容器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以使消費者於購買或使用前充分知悉相關健康風險,維護消費者知情權。
*配套措施: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條款)同步修正
第二部分:
第九條(前二項)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品牌名稱及其容器,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第二項
販賣菸品之場所展示菸品、菸品容器、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其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第十三條之一
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除依法得販賣菸品之場所外,不得販賣。
*配套措施: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同步增列
會決定跟上國際趨勢,這是值得讚許的
不過既然是出自在野陣營的想法,目前是不知道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想法,但倘若是真心為國民的福祉著想,本來就該支持這個修訂
就算有特定疑慮(如不周延等),理論上不是不能抵消;且關於潛在的「助長走私」等,則要看關務署的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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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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