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課綱古文沒收錄顧炎武的廉恥?
夫國家之所以能立、政令之所以能行者,唯在「誠信」二字。
昔孔子有言:「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參照《論語・為政》〕
匹夫無信,猶寸步難行;況乎執掌社稷之駢姆,若言行反覆、權宜執法,則法治之基必隳,天下之民將何所厝手足?
觀諸今之政局,朝廷居廟堂之高,口必稱「依法行政」,然其所行,卻流於「雙重標準」與「技術規避」之嫌。
方其面對有司之預算凍結,朝廷則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條,謂薪俸乃法定支出,不容遲滯,遂以騰挪之術,將五億之款化整為零,實質支用殆盡。
此誠如老子所譏:「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參照《老子・第六十三章》〕需銀兩時,則稱法律至高;逢制衡時,則以巧文規避。
此等利己則依、不利則繞之計,實乃架空國會之監督,豈得謂之克盡法治?
再觀軍人加給之修法,此案既經三讀,復由元首昭告天下,即為國家之正法。
朝廷縱有違憲之疑,在憲法法庭未斷、暫時處分未頒之前,法律效力猶存。
然朝廷卻自行充任大司寇,率先按兵不動、拒不編列。此舉與前案對照,何其矛盾!前則援法以遂其私,後則背法以抗其政。
此等執法,何異於漢代桑弘羊所斥:「治辦文法,以飾其非;外示公明,內懷欺罔」?〔參照桓寬《鹽鐵論・申韓》〕
其言詞之冠冕,實難掩行為之雙標。
昔秦衛鞅欲變法,先於南門徙木立信,賜五十金以明政府不欺,而後朝廷令行禁止,秦國遂強。〔參照《史記・商君列傳》〕
蓋因政府之公信力,乃法治之磐石。
今朝廷對法律採取便利性、選擇性之對待,對上傲視代表民意之代議士,對下失信於戍守邊疆之志願役基層。
長此以往,朝廷公信力蕩然無存,民心怨懟,實為憲政之大憂。
唐魏文貞公曾厲聲正色,諫太宗曰:「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載舟覆舟,所宜深慎。」〔參照魏徵《諫太宗十思疏》〕
執政者於憂患時常能竭誠,及至得志掌權,則往往縱情傲慢。
今日之公民,縱因終日奔波於生計,無暇日日側目朝堂,然不代表心中無是非,更不代表手中無選票。
蓋民意如雷霆,蓄之愈久,其發愈烈。朝廷當思,權力源自兆民,非天降神授,豈容玩弄文字遊戲、朝三暮四而自打嘴巴?
若仍一意孤行,架空代議之制,隳壞法治之綱,則隳名失德,民心必去。
願執政者廓然大公,程序給足國會面子,政策保障基層權益,速回歸憲政之正軌,毋使「依法行政」四字,終成天下之大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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