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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遭記兩大過免職案 北高行判撤銷處分

👤 waakye (-----) 🕐 Thu Sep 3 23:05:5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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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撤銷很合理

對於霸凌部分(貪污先不提)

就沒有因果關係

除非能證明:謝宜容霸凌公務員,然後吳姓公務員因此自殺

現在的證據頂多看起來謝宜容會咆哮,咆哮就算霸凌嗎? 立法委員也經常咆哮

另一個是衛福部的長官說「你們必須先自殺啊」,這個是有被明確錄下來,假如衛福部員工因此自殺。那就有因果關係了嘛

一個有果沒有因,一個有因沒有果

所以以後公務員要自殺前記得把長官要你自殺給錄下來,這樣才有因果關係

不然就跟這次的公務員一樣白死了

謝宜容遭記兩大過免職案 北高行判撤銷處分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903027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不服遭記2大過免職,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懲處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事實認定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北分署吳姓員工民國113年11月4日在辦公室自縊,勞動部隨後進行疑似職場霸

凌行政調查,並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勞動部及勞發署考績委員會陸續審議後,認定

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核予一

次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不服,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兼聽另一方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考

績委員會尚未討論、決議前,即於立法院答詢表示將對謝宜容記2大過,形同「未審先判」,使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會議召開流於形式。

法院並指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勞動部僅為考績核定主管機關,但本案卻先由上

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再交由下級機關勞發署審議,使勞發署難以發揮內部同儕

評量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一次記2大過屬重大懲處,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但勞發署及勞動部考績委員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法院認為,主管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區分,

應兼聽各方論述,不能以謝宜容事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補正先前程序瑕疵。

法院另指出,兩次考績委員會均以勞動部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但報告一方面記載「無

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內容存在

矛盾。考績委員會據此作成懲處,屬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北高行今天認定免職原處分違法,謝宜容提告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編輯

:張銘坤)1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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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党ㄉ司法從來不會讓人失望,党又又又又又贏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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