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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遭記兩大過免職案 北高行判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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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能證明結果和行為有因果關係?
到時候雇主直接問,
你沒崩潰,所以不是霸凌,
只有你崩潰,個人因素。
結論:被害人太敏感,抗壓性差,結案。
合理的是訓練,不合理是磨練。
很黨。
法官撤銷很合理
對於霸凌部分(貪污先不提)
就沒有因果關係
除非能證明:謝宜容霸凌公務員,然後吳姓公務員因此自殺
現在的證據頂多看起來謝宜容會咆哮,咆哮就算霸凌嗎? 立法委員也經常咆哮
另一個是衛福部的長官說「你們必須先自殺啊」,這個是有被明確錄下來,假如衛福部員工因此自殺。那就有因果關係了嘛
一個有果沒有因,一個有因沒有果
所以以後公務員要自殺前記得把長官要你自殺給錄下來,這樣才有因果關係
不然就跟這次的公務員一樣白死了
長官會說,他只是開玩笑,
而且別人都沒做,只有被害人做,
一定是被害人問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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