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狼保全「假CPR真猥褻」!女師遭襲胸
記者:張貴翔
桃園市一所國小於2023年4月27日晚間發生女老師昏倒事件,當時「楊姓保全」在校內協助處理,女老師指控保全於她意識不清時有觸摸胸部及試圖舌吻行為,懷疑假急救真猥褻,遂提告。案經一審判決認定保全僅CPR姿勢不標準判無罪,二審則根據監視器畫面、目擊證詞,認定保全供詞矛盾且無證據證明其執行CPR,最終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推 johnhmj: 一審無罪也是很奇怪欸 49.216.177.154 09/04 12:12
相信只是心證不同造成的結果,沒必要因而攻訐第一審的合議庭...
談下去之前,先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三九號刑事判決,其中就被告辯詞、法院心證部分節錄如下: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在本案國小一樓電梯口前,見告訴人A女因身體不適昏倒在該處,有用手碰觸告訴人胸部及以嘴巴對著告訴人嘴巴等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猥褻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在幫告訴人急救,她平躺在地上時,我先用手按壓她的胸部,再把她扶起來靠到我的腿上,用手拍她的胸部幫她順氣,我覺得她還是沒有意識,就用嘴巴幫她吹氣二、三次,之後她就噗嗤一聲恢復意識,我就停止動作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某保全公司派駐至本案國小之駐衛保全,告訴人係任職於本案國小之老師。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時四十分許,被告在本案國小一樓電梯口前,見告訴人因身體不適昏倒在該處,有用手碰觸告訴人胸部及以嘴巴對著告訴人嘴巴等事實,為被告所承認,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目擊證人柳事孝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桃消指字第一一二〇〇三七〇一三號函附本案國小緊急救護記錄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原審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警詢時證稱: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許,我因胃痛及工作疲勞,在本案國小四樓教室內暈倒,醒來後便搭乘電梯前往一樓,在電梯內又突然身體不適,便暈倒在一樓電梯外,民眾發現後就找學校警衛幫忙,警衛到達後把我抱在懷裡,我感覺到胸部遭抓捏、揉捏,他把嘴巴觸碰我的嘴巴並伸舌頭,我當時意識清楚等語;又於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偵訊時結證稱: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時三十六分許,我因胃痛身體不適昏倒在一樓電梯前,當我有意識後就已經被對方摟在懷裡,他搓揉我的胸部,我有試圖發出聲音,但他還是把嘴湊上來並伸舌頭,我就用僅存的力氣把嘴閉起來…我清楚感受到他是以手指揉捏我的胸部,不是按壓那一種等語;復於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許,我因身體不舒服準備回家,出電梯時感覺到暈眩一度失去意識,後來我感覺到有人把我扶起來靠在他肩膀上抱很緊,當時我有慢慢恢復意識,他有叫我的名字,就開始感受到有人在我胸部搓揉,但當時我沒有力氣反抗,後來感受到對方把嘴親上來,試圖伸舌頭,我把嘴唇緊閉才沒有伸進我的嘴巴等語,關於告訴人遭被告乘機猥褻之過程,告訴人歷次所述始終一致並無齟齬,對於其遭被告以何方式猥褻及其行為順序等關鍵情節,所述內容更全然相同,佐以被告亦坦承有摟抱告訴人並碰觸胸部、嘴巴等行為,堪信告訴人上開證述當係其親身之經歷、感受,確非憑空想像。
(三)參以目擊證人柳事孝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某日我在本案國小慢跑完,看到有一位老師在電梯旁暈倒,她穿著外套趴在地上,因警衛室不遠,我去叫警衛過來,他過來後有翻動老師並試著拍醒她,他認識這位老師,有叫她某某老師,我就打電話叫救護車,他跟我說總務主任在二樓上班,要我去二樓請他下來,我看他在老師旁邊好像沒有很緊張,他離得很近,但沒有做CPR,我就去找總務主任下來,我跟總務主任下樓時救護車也抵達了,老師好像有一點意識,救護員問她能否搬動她,她好像說可以等語,可見在證人柳事孝乘坐電梯上二樓前,全程目睹被告救助告訴人之過程,且未見被告有對告訴人施作心肺復甦術;又證人柳事孝證稱被告認識這位老師等語,恰能佐證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有慢慢恢復意識等情,當係其恢復意識後之真實感受,且與證人柳事孝之證述情節相合,而被告既稱呼告訴人某某老師,於警詢時卻辯稱不認識告訴人云云,其心態已屬可疑。
(四)觀諸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顯示:「零六:三十五:二十四至零六:三十六:十三,電梯門在四樓打開,告訴人右手扶著電梯門框,左手伸向電梯內扶手處,以此方式進入電梯。告訴人進入電梯後,按下樓層按鈕,頭倚靠著電梯牆面,雙手抓住扶手支撐身體,以歪斜姿勢站立,直到電梯抵達一樓後電梯門打開,告訴人伸出左手扶著電梯門框,步出電梯。告訴人剛走出電梯門口,身體立即失去平衡,正面朝下倒臥在電梯門口外之地面上。零六:三十九:四十一至零六:三十九:五十一,電梯門在一樓打開,一名著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戴口罩男子行經告訴人及被告身旁後步入電梯。被告跪在一樓電梯外地上,將告訴人上半身扶起來,使告訴人呈現上半身仰起且靠臥在被告身上、下半身坐在地面之姿勢,且被告先以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隨後以右手稍微抬高告訴人下巴,左手撐住告訴人之後腦杓,使告訴人之頭部呈現懸空之狀態,被告再將其臉部貼近告訴人之臉部。電梯門打開期間,柳事孝按下樓層按鈕,並面向電梯門口,望向被告及告訴人處。」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在證人柳事孝乘坐電梯上二樓喚人前往協助前,被告確實未曾採用雙手掌重疊按壓告訴人胸部之動作急救,益徵被告辯稱她平躺地上時,我先用手按壓她的胸部云云,並非實情,且告訴人前揭指述為真實,被告當係趁證人柳事孝進電梯後,乘機對告訴人為揉捏胸部及親吻嘴巴之猥褻行為。
(五)被告雖辯稱其於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臉部貼近告訴人臉部之舉,係在救助告訴人云云。惟查:
1.被告於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警詢時供稱:當時電梯口有一名老師暈倒,我拍她肩膀、搖她都沒有反應,便對她施用心肺復甦術,我一直詢問她問題,讓她保持清醒,當時她的狀態為有意識但身體為虛弱之狀態,之後我請穿紅色衣服之男子通知輔導室劉主任,不久主任及救護車都到場,把老師送去醫院…因當時我比較緊張,就直接對她實施心肺復甦術,之後我也有讓她平躺,繼續實施心肺復甦術,後來她醒來之後,我讓她的頭靠在我的大腿上云云,所述顯與上開證人柳事孝目睹情節及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不符,況當時告訴人既呈現有意識但身體為虛弱之狀態,被告當無對告訴人施以胸外按壓急救之必要,益徵被告所辯不實。
2.又被告於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偵訊時供稱:我從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案國小擔任保全,在此前也做過三、四年保全,公司每半年會有安全訓練,內容有救助訓練,若有人昏倒或受傷要如何處理,告訴人是新來的代課老師,當時是十八點多,有到學校運動的民眾跑到警衛室跟我說,穿堂電梯口有一位老師昏倒趴在那邊,他就跟我過去,到了之後,我有一直喚她老師、拍打她的肩,我右手放到她鼻下測試她的呼吸,發現她呼吸薄弱,感覺她意識不清楚,然後就把她翻正,之後就幫她按壓胸口做CPR,全程那位民眾都站在我後方…她還倒在地上時,我就先幫她做按壓,按了很久都沒有反應,我就想要幫她吹氣,就採半跪姿把她身體扶起來,讓她靠在我的左腿上,左手環抱著她,讓她頭後仰,幫她吹氣,吹了幾下之後,她就噗嗤一聲,我就停止所有動作,過程中我的手沒有碰觸她身體的其他地方,我按壓她胸部時她是在地上,我吹氣時是把她靠在我大腿上,我把她身體扶起後,就沒有按壓她的胸部,我百分之百沒有用手碰觸她的胸部云云,其所述對告訴人急救之順序,明顯與其警詢時所述不符,亦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將告訴人抱在懷裡時以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乙情不符。又被告既稱告訴人當時有薄弱呼吸、意識不清楚,可見告訴人尚未完全昏迷、失去心跳及呼吸,而被告既稱其每半年有受過急救訓練,當知心肺復甦術是幫助心跳停止、沒有正常呼吸之患者建立人工血液循環,告訴人當時既然尚有呼吸、心跳,代表其心肺功能可以正常運作,此時若進行胸外按壓可能造成嚴重之身體傷害,且由前揭證人柳事孝之證述及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亦證被告未曾讓告訴人平躺在地上並以雙手掌重疊伸直手臂之方式,為告訴人進行胸外按壓,足認被告所辯,與客觀事實不符,難以信實。
(六)被告雖辯稱:其有對告訴人施以胸外按壓之心肺復甦術,並曾要求檢察官調閱本案國小穿堂電梯兩側及周圍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其確有對告訴人施以CPR,才敢聲請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云云,惟由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及證人柳事孝之證述,已明被告確實未曾對告訴人施以胸外按壓之急救,且本案國小亦回復稱本案除已陳報之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外,未有其他直接拍攝案發經過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語,且被告於偵訊時既稱我按壓告訴人胸部時她是在地上,我吹氣時是把她靠在我大腿上,我把她身體扶起後,就沒有按壓她的胸部云云,可見被告並未在證人柳事孝進電梯上樓喚人後,另有對告訴人進行胸外按壓之急救,而被告在證人柳事孝進電梯前,則未曾對告訴人進行CPR,業據證人柳事孝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足認被告前揭辯解,亦非可信。況被告既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案國小擔任保全,當清楚告訴人昏倒之處,並無可直接拍攝之監視器鏡頭,其自恃證人柳事孝已乘坐電梯上二樓喚人,於此數分鐘時間亦足夠其對告訴人為揉捏胸部、親吻嘴巴之猥褻行為,從而告訴人指訴被告有乘機猥褻犯行,確與客觀事實相符,當屬真實可信。
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未詳予勾稽,認被告揉捏告訴人胸部、親吻嘴巴之舉,係在對告訴人進行急救而非乘機猥褻,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負責審判的是刑事第十五庭,與目前備受矚目的貪污、殺人等案無關係
而比對第一審的無罪判決理由,可以發現的是:(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對「急救動作與客觀醫學常識」之解讀落差
第一審:
認為被告雖然姿勢不標準(如未將患者完全平放於地面),但其有「拍打胸口、壓額提下巴、口對口吹氣」等動作,且符合急救流程中「暢通呼吸道」的外觀,因此採信被告係在進行CPR的辯詞。
第二審:
運用客觀醫學邏輯重新檢視,指出告訴人當時僅是短暫暈眩且「意識微弱、尚有呼吸心跳」,依專業常識,CPR是用於心跳停止者,對有呼吸心跳的患者進行胸外按壓反而會造成傷害。加上監視器證實被告從未將告訴人平躺並以雙掌重疊按壓,僅有「在左胸前上下移動」與「貼近親吻」的動作,故認定所謂的「急救」只是藉口。
二、對「現場環境與旁人存在」之犯罪心理評估不同
第一審:
認為案發地點在電梯口明處,且有目擊證人(柳事孝)在場,被告若有邪念理應會將人移至監視器死角或避開他人,不可能大庭廣眾之下猥褻,因此推論被告應無犯意。
第二審:
點出被告身為駐衛保全,對校園監視器死角瞭若指掌,且他自恃目擊證人柳事孝已經搭電梯上樓找總務主任,在證人離開的這短暫數分鐘空檔內,正是下手猥褻的黃金時間。這種行為屬於「利用患者昏迷、旁人暫時離開」的乘機猥褻,合乎犯罪心理。
三、對被害人證詞「補強證據」的採納差異
第一審:
強調告訴人的指述屬於單一指控,因缺乏其他直接證據,且被告有施作動作的外觀,故無法僅憑告訴人感覺胸部遭揉捏而論罪。
第二審:
詳細比對告訴人歷次筆錄,發現其對於遭「手指揉捏胸部、伸舌頭親吻、緊閉嘴唇抵抗」等細節前後一致、毫無齟齬;且這些主觀感受剛好能與目擊證人看到被告「叫出老師名字、靠近親吻」的客觀畫面互相吻合,因此認定被害人的指控具高度真實性。
目前的問題是在「經驗法則」,而第一審可能忽略了這些前提,所以才會造成當初的不相信,上到第二審後才發現這些錯誤
不過這也有形成「寒蟬效應」、產生「不敢施予援助」的疑慮,如果被告打算繼續上訴到第三審,也不是沒可能要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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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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