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國小女師昏倒控保全「假CPR真
台灣法院是女人開的
法律人靠法院吃飯 自不敢批評判決
只能靠我來批評 如下
歷審裁判
一審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 (114.12.24)
二審有罪: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39號判決 (115.08.20)
本人批評台高院二審判決如下:
1.漠視被告不自陷於不利地位的權利
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無需證明自己有罪、不自陷於不利地位的權利,
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延伸的緘默權與訴訟防禦權)。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
相關核心概念不自證己罪原則:
被告沒有義務積極協助國家追訴自己,也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
緘默權:
被告對於司法人員的訊問,有權保持沉默、不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說謊與記憶不清:因人性本能趨吉避凶,法律不強迫被告自白,且被告不像具結證人般負有偽證罪責任,因此實務上容許被告為辯解、否認、或前後矛盾。
不過若陳述被識破,法官可能在自由裁量時將其視為犯後態度不佳的考量。
注意,是犯後態度不佳,不是有罪。一旦無罪,則無需審酌犯後態度。
2.法院怠於調查證據,卻做成有罪判決
雖以檢察官的舉證為主,審判長仍可以自行調查證據。
親嘴不成立,爭點在摸胸,
二審描述錄影:被告先以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
告訴人說:在我胸部搓揉
被告說:用手按壓她的胸部(畫蛇添足提到CPR)
最後二審說:
被告確實未曾採用雙手掌重疊按壓告訴人胸部之動作急救,益徵被告辯稱「她平躺地上時,我先用手按壓她的胸部」云云(見本院卷第59頁),並非實情,且告訴人前揭指述為真實,被告當係趁證人柳事孝進電梯後,乘機對告訴人為揉捏胸部及親吻嘴巴之猥褻行為。
我的論點:碰到胸部是無爭議的。惟究竟如何碰,是否逞性慾,難以斷定。
碰胸部的必要性,縱使被告陳述有矛盾,仍屬急救領域的專業問題,
法院應聘請專家鑑定。
3.告訴人前後一致的憑空指訴,應不具證據力
一審說:
A女因其立場與被告相反,故其陳述之證明力顯較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縱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二審說:
告訴人遭被告乘機猥褻之過程,告訴人歷次所述始終一致並無齟齬,對於其遭被告以何方式猥褻及其行為順序等關鍵情節,所述內容更全然相同,佐以被告亦坦承有摟抱告訴人並碰觸胸部、嘴巴等行為(見本院卷第59頁),堪信告訴人上開證述當係其親身之經歷、感受,確非憑空想像。
我的論點:陳述每次都前後一致,是可以練習的,不算什麼。採一審說。
結論:這保全上法庭太多嘴,忘了台灣法院是女人開的,被法官討厭,而判有罪。如果從頭到尾保持緘默,說不定反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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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司法改革交給這些人,怎麼會改革,他們就是一個幫派,
幫派大哥出了事,二哥就護大哥,小弟就在旁邊吆喝,這就是今天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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