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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淪詐團內應 重判2年4月

👤 laptic (嶼天聖林) 🕐 Mon Sep 7 14:49: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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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苗栗縣警大湖分局警員高子勛和詐騙集團交好,得知分局查緝車手,竟通風報信、洩漏檢舉民眾情資,苗栗地院依二個洩密罪判他一年徒刑,但緩刑四年。台中高分院二審痛批高「公然出賣同僚執法行動,淪為詐團內應」,撤銷原判決,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判他二年四月徒刑。

先談這個判決的詳細說法:(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六號刑事判決,這是法院分案錯誤,實際上檢辯仍得上訴第三審)

被告承認部分:

一、客觀事實經過

二、罪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使犯人隱蔽罪

(第一審就第一個罪名認定有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月)

否認部分:

幫助犯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犯洗錢(似乎都是在上訴後,移送併辦追加的罪名部分)

辯護意旨:

被告不是詐欺集團成員,也沒有在「3A娛樂城」群組內,對於集團內的人要如何作為並無從掌握,被告雖有加入A02等人在內的群組,只是閒聊或吃飯等內容,且群組成員也並非全部從事提領款項犯行,檢察官雖認為被告本案該當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或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然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從事提領款項行為,是不清楚的,他沒有執意去幫助他們,被告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法條都是認罪的,懇請維持原審之認定及緩刑之諭知,被告也願意接受附條件緩刑宣告。

經查:

(一)A02係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且與A01、賴○祥、詹○靈、徐○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

(此段落經人工智慧作重點整理)

核心意涵:

A02是本案詐欺集團的主持、指揮者,被告明知A02及A01、賴○祥、詹○靈、徐○鈞等人共同從事詐欺、洗錢,仍利用警察身分提供偵查情資、法律資訊及其他協助,因此成立幫助詐欺集團犯罪的責任。

證據認定:

A02、A01、賴○祥、詹○靈及徐○鈞的供述彼此大致吻合,顯示A02負責指揮集團成員、安排工作及發放薪資,並指示提款、測試提款卡等事項;A01則負責介紹、管理部分成員,賴○祥負責教導詹○靈、徐○鈞測試提款卡,詹○靈、徐○鈞則實際擔任提款車手。法院因此認定A02在集團中具有主持、指揮的地位,其他成員則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工作。

法院也認為,被告本身明知A02等人的犯罪身分及分工。被告曾明確供稱A02是詐欺集團的「頭」、負責發起及指揮,詹○靈、徐○鈞、賴○祥是提款車手,A01則可能是地方上的負責人或A02與車手間的媒介。被告平時經常前往A01的車廠,與集團成員密切往來,也加入相關LINE群組,並且曾聽聞A02指派工作,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並非不知道他們從事詐欺犯罪。至於A02、A01後來在法院審理時改稱自己原本以為是博弈資金、不知道是詐欺款項,因為與先前偵查及原審供述不符,法院認為不足採信。

其中最重要的情節發生在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警方因超商店員發現詹○靈、徐○鈞疑似提款車手並通報警方,被告從警方內部群組得知此事後,立即聯絡A02,告知車手遭店員檢舉並要求撤離,同時把警方拍攝的詹○靈、徐○鈞照片傳給A02。A02再通知A01,要求處理倉庫內不應出現的物品,並指示將提款卡及現金轉移給賴○祥。結果賴○祥從A01處取得約一百萬元現金及至少十張提款卡,再將款項及部分提款卡轉交出去。法院因此認定,被告洩漏警方查緝資訊後,直接促成詐欺款項及提款卡的轉移,使犯罪所得得以被隱匿、掩飾,形成洗錢的金流斷點。

而且,被告的協助並不只限於這一次。被告在得知徐○鈞疑似為提款車手後,協助其避免被警方查獲,使徐○鈞隔日仍能依「美國隊長」指示繼續提款,並完成對另一名被害人的詐欺及洗錢行為。到了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警方進一步要查找徐○鈞時,被告又在集團相關群組中提供警方偵查隊及偵查車輛等資訊,使集團成員得以掌握警方已鎖定他們並作出因應。

此外,被告平時也利用自己身為警察的職務與法律知識,替A02、A01等人處理交通罰單、妨害自由案件及其他法律問題,並提供警方盤查、偵查等資訊。法院認為,這些行為顯示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關係密切,且明知其等犯罪仍持續提供協助。

小結:

被告明知A02主持、指揮詐欺集團,也明知A01等人分別從事提款、洗錢等犯罪工作,卻仍利用警察身分取得的內部偵查資訊協助集團躲避查緝、轉移犯罪所得及繼續犯罪。這些行為客觀上確實對A02等人的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犯罪組織犯行提供了助力,所以被告成立「幫助」相關正犯犯罪的責任。

(二)被告應係幫助A02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不及於幫助操縱本案詐欺集團之認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發起」,係指首倡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同案被告A02係在「美國隊長」所發起之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發薪,並指揮各該詐欺集團成員行事,同案被告A01、賴○祥、詹○靈、徐○鈞都是聽A02指示行事,A02是老闆,「美國隊長」在「三A娛樂城」群組中交派任務,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操縱及指揮者應係「美國隊長」,同案被告A02受其邀約負責主持、指揮詐欺集團事務及任務分配,同案被告A02應係實際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人,並非隱身幕後操控詐欺集團,堪以認定。被告既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聯絡詐欺事宜之「三A娛樂城」群組內,其所交往之人並未有「美國隊長」其人,是以,尚無從認定被告亦有幫助「美國隊長」發起、操縱及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檢察官認為被告除基於幫助同案被告A02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外,另有幫助其操縱本案詐欺集團,為本院所不採。

(三)對被告有利辯解不足採信之說明

1.被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並未加入「三A娛樂城」群組,並不知道A02等人係從事詐欺犯行,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故意一節。查被告雖未加入「三A娛樂城」群組,然其對於A02、A01、賴○祥、詹○靈、徐○鈞等人係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A02更是詐欺集團的頭,是為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業已知之甚稔,已如前述,猶仍為本案洩密、隱蔽犯人等行為予以提供助力,自具有幫助之故意及從事詐欺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該當幫助犯行,並不因其未加入「三A娛樂城」群組(且如此一來,則高度可疑其從事正犯犯行)而可卸責其幫助故意。被告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為本院所不採。

2.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主張被告是為自A02等人處獲取辦案線索才與其等接觸,並非係幫助其等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惟本院依被告辯護人所請,向○○縣警察局函詢於一百一十三年間有無因A02等人提供情資與被告而經破獲案件一節,經該局復稱:經查被告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份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份止,尚無因A02提供情資而破獲之案件等語,有該局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苗警督字第一一五○○二九九七二號函文在卷可按,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曾經詢問我們知道不知道一些通緝犯的資訊,我是有提供相關資訊給他,但人沒有找到,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因為我提供線索而破案,他不會跟我說,所以我不知道明確。足見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辯稱及主張並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坦承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使犯人隱蔽罪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否認幫助A02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幫助A02、A01、賴○祥、詹○靈與少年徐○鈞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所持之辯解則均要無可信,其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其本案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有為本案各該犯行,堪以認定。

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認被告本案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本案應該當幫助A02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並想像競合犯其餘各罪),原審未就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之上開部分併予審理,即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認事用法不當及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即屬有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從這些文字看得出來,是因為第一審誤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需要審理(且也沒寫進判決書),且產生錯覺(以為被告全部都認罪,因此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所以才導致檢察官上訴

不過這些在第二審階段才開始吵起來,進而才會有這段文字:

「本案係由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故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且經本院宣告之刑度已逾越有期徒刑二年,不符緩刑宣告要件,無從宣告緩刑,以上均附此說明。」

至於:

推 lats: 他還能當警察嗎 1.163.193.207 09/07 13:25

按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只有在被判有期徒刑的同時,未獲得緩刑宣告,或者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情況下,才會被免職

因此如果只是在第一審就止住(且確定),他是不會面對被開除的處分(除非有其他嚴重失職、或者符合被彈劾的情形);但既然有了第二審,除非被告再往第三審上訴,不然被免職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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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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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新聞] 警淪詐團內應 重判2年4月 9/07 Re: [新聞] 警淪詐團內應 重判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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