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黃國昌吸收駭客入侵個資 鏡週刊今敗訴
連在一起來談: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針對去年被《鏡週刊》報導吸收駭客入侵個資,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31日)表示,今天上午台北地院宣判,鏡再次敗訴,應賠償、移除相關報導,並刊登判決全文在網站30天,是鏡集團第N次遭法院打臉,但傷害已經造成,遲來的正義,於事無補。
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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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鏡週刊抹黑黃國昌養駭客竊個資,鏡判賠60萬、移除報導、官網刊登判決30天
今天稍早前(約上午九時多)出爐的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一號民事判決,可以給諸位「鑑賞」一下捏:
【主文】(正確說法)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被告張馥暄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凱燁新台幣陸萬元,及被告張馥暄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新聞網站移除。
五、被告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自「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
六、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刊登於「鏡週刊」新聞網站三十日。
七、被告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刊登於「鏡新聞」新聞網站三十日。
八、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八分之一,被告林俊宏與其他被告連帶負擔上開比例中之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二、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按:附表標題
一:黃國昌操弄駭客/吸收駭客竊個資 黃國昌遭爆組網路禁衛軍剷除異己
二:黃國昌操弄駭客 二/喬檢調人事截圖瘋傳也是出自黃網軍 揭蔥粉駭客暗網兜售內幕三:黃國昌操弄駭客 三/靠骯髒手段打造揭弊人設 黃國昌一招吃定科技宅男當工具人四:央廣被駭內幕 一/獨家!駭客替黃國昌「揭弊」竟還要付百萬元 匯款後已讀不回讓他徹底心寒
五:央廣被駭內幕 五/獨家!黃國昌移花接木用假對話截圖曚騙社會 吳姓工程師:令人不齒(這個報導不需要拿掉)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經人工智慧整理)
被告鏡傳媒之記者張馥暄、林俊宏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共同撰寫並刊登多篇不實報導,指控原告黃國昌養駭客、侵入官方戶政單位竊取個資、組織網軍霸凌政敵、以揭弊為名收費並發包工作,以及指控原告黃國昌與助理鄭凱燁涉嫌向央廣員工索取百萬費用、偽造並移花接木對話截圖等。被告鏡電視未經事前審查與合理查證,即逕行將上開不實報導轉載於其新聞網站。被告等人的行為已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黃國昌及鄭凱燁的名譽權,造成社會評價貶損並令原告受有精神痛苦,故依法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要求移除相關違法報導,以及在鏡週刊網站與鏡新聞網站刊登本件判決全文以回復名譽。
被告答辯:(經人工智慧整理)
鏡傳媒、張馥暄、林俊宏部分:
林俊宏僅為紙本雜誌部分報導的掛名撰文者,與本案起訴之爭議報導無涉,不負侵權責任;而關於報導內容,記者張馥暄是經過採訪爆料人吳政勳,並參酌吳政勳所提供的對話紀錄、相關事證及檢調新聞稿後才進行撰寫,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合理查證義務。吳政勳在訪談時曾提及相關調查資料、駭客行為、肉搜攻擊、助理招募人才以及處理申訴案花費等細節,客觀上足以讓記者合理確信內容為真實。針對原告黃國昌事後於臉書發文指控報導不實並附上對話截圖,記者第一時間向吳政勳查證,吳政勳表示該對話並非其與黃國昌的對話且內容真假參半、疑似遭到拼接,被告據此撰寫後續平衡報導,並無惡意亦無過失。
鏡電視部分:
身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與鏡傳媒簽有著作物授權合約,係依約透過自動化機制轉載鏡傳媒之新聞報導,並未參與內容編輯或修改,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鏡電視基於對專業新聞媒體鏡傳媒之信賴,且合約中已明文保證授權內容合法,轉載時亦清楚標註「記者|鏡週刊」並附上原文連結,足以讓讀者識別真正製作者與責任歸屬。縱認鏡電視須負責任,因原告黃國昌身為政黨主席及知名立委,擁有強大自媒體與發聲管道,所受名譽損害程度較一般人輕,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此外,若強制要求鏡電視將判決全文刊登於網站,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且逾越回復名譽必要之比例原則。
法院判斷:
本件之爭點為:
(一)被告張馥暄、林俊宏是否共同撰寫附表編號一至五文章?
(二)附表編號一至五文章所載「黃國昌吸收駭客竊取戶政資料、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組網路禁衛軍檢舉、出征及霸凌不利黃國昌之言論」、「黃國昌助理吸收業界有名的吳姓人士,網羅為其網路資訊助手」、「以揭弊為名組織網路後援團、以LINE群組發包工作,酬勞十幾萬元、攻擊政敵、肉搜、網暴」、「黃國昌助理鄭凱燁要求央廣員工判讀三萬頁資料、告知找黃國昌揭弊要付費給協會、開銷近百萬元、吳姓工程師匯款至鄭凱燁指定之帳戶」、「黃國昌提出之吳姓工程師對話截圖移花接木、捏造截圖時間」等情節,是否侵害原告黃國昌、鄭凱燁名譽?
(三)如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黃國昌、鄭凱燁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將附表所示報導移除、將本件判決刊登於鏡週刊及網站,有無理由?
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二)次按表意人對所誹謗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應屬合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憲法法庭著有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爭執涉及新聞業者所為報導是否侵害他人名譽,即應以上開標準審認之。
(三)被告林俊宏是否同為附表所示報導之撰文者:被告鏡傳媒於其「鏡週刊」新聞網站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報告記載「文│林俊宏 張馥暄」,堪認上開文章之撰文者即為被告林俊宏、張馥暄。另附表編號四、五之報導刊載「文│社會組」,經被告鏡傳媒函覆表明該等文章之實際撰文者為被告張馥暄,足認被告林俊宏、張馥暄應負附表編號一、二、三報導之文責,另被告張馥暄應負附表編號四、五報導之文責。被告林俊宏雖抗辯伊僅係掛名,實際上係負責附表編號一、二、三報導中與本件原告起訴事實無關部分之撰文,惟被告林俊宏未舉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其所舉鏡周刊第四七二期紙本所繪製螢光筆部分為被告林俊宏所撰寫,其餘部分非被告林俊宏所撰寫,無任何佐證,被告空言抗辯,尚難採信。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報導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1.被告抗辯本件向被告爆料之人為吳政勳,經查,吳政勳最早以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電子郵件向張馥暄稱伊是中央廣播電台網路媒體組SEO專員,伊要揭露一件涉及國家資訊安全,也關乎勞工人權的重大事件,此事除攸關國安,還涉及央廣董事長賴秀如及主管機關文化部等單位責任等語,吳政勳於該函中尚稱一百一十四年五至六月,伊多次通報央廣內部及主管機關,指出官網存在資安漏洞、帳號權限濫用、廠商履約缺失,恐導致「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受威脅。伊生日當天卻遭刑事大隊帶走連夜偵查,返單位後還被告知「隔離現職」,喪失所有工作權限。這樣的處置,疑似是單位對揭弊員工的報復行為等語,是吳政勳一開始向被告鏡傳媒投訴爆料之用意係針對央廣是否有報復爆料員工一事,非為爆料原告黃國昌。
2.被告鏡傳媒所舉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採訪之錄音譯文,被告張馥暄於三分十五秒稱:「所以他就是利用你這樣的長才對不對?」,在此之前吳政勳並未說何人要利用伊。吳政勳於五分二十六秒稱:「所以就是他們也都是會成立群組,然後先從,原本是先從小咖嘛,這個先進來,小咖之後才會走到鄭,鄭之後才會去…他們每天好像都會開一個晨會嘛」,而在吳政勳提及「群組」前並未提及「群組」係黃國昌命鄭凱燁去成立。被告張馥暄於五分五十秒稱:「你進來以後多久接觸到那個高一階的?就是他會挑選嘛,對不對,就是看你的,是不是很值得重用這樣子是不是」,吳政勳回覆:「額,基本上他會去看你這個東西整理的是不是已經確定,但確定之後他還要自己再親自去看。」是依照吳政勳之回覆,無從認為原告黃國昌有何有組織性地組織「群組」、吸收「像吳政勳一樣的駭客」。吳政勳於六分二十三秒稱:「所以其實你問我他的黑料,我就不知道哪一塊…但以資訊的角度來講,你可以儘量問,因為我不知道哪些是比較離譜。」張馥暄稱:「那你就跟我講說查過哪一些資料,你其實覺得好像不是很妥當。」吳政勳回覆:「…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張馥暄:「就是看名單。」吳政勳:「對呀。」張馥暄:「看公文的資料。」吳政勳
「對對對」,在張馥暄於十九分二十六秒稱:「你說進入什麼戶政單位呀?」之前,吳政勳從未提及原告黃國昌命伊進入戶政單位竊取資料,張馥暄上開問話之後,吳政勳稱:「對對對」,張馥暄續稱:「就是官方的單位喔」,吳政勳稱:「蛤。」張馥暄稱:「侵入官方的單位喔」,吳政勳稱:「對呀對呀對呀,一定是,一定是他有去一些就是說去調,調一些可能,例如說啦,可能你的案子,假設是你的案子,然後他去介入,去調查,才會有這些東西。像我也是就是其中一個,就是我也會去找…」等語,依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間上開對話,無從認為「黃國昌命吳政勳侵入戶政機關調取資料」一情係吳政勳所述,難認被告張馥暄就附表所示報導稱原告黃國昌組織駭客進入戶政機關網站竊取資料係有合理客觀依據。
3.證人吳政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一批駭客作義工,無償替他抓取前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在Telegram與時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國安會諮詢委員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這段話是伊在訪談時向鏡週刊記者張馥暄所說,然被告提出之訪談資料中未出現上開內容之對話,且證人吳政勳隨即證稱就伊所知,黃國昌沒有養駭客來替他抓機敏資料一情,由證人吳政勳於審理時之證述反覆觀之,足認其所稱「有對被告張馥暄稱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駭客作義工抓取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在Telegram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對話資料」係屬可疑,而被告提出之訪談譯文亦從未有此段對話,可推論證人吳政勳上開證稱訪談時有對被告張馥暄稱替黃國昌抓取林錫耀等人資料並非事實。再依被告提出吳政勳於訪談期間提供之其與黃國昌間對話紀錄、其與鄭凱燁間對話紀錄,並無關於上開抓取林錫耀等人對話之內容。被告以吳政勳於訪談時六分二十三秒談及「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一事即係指上開事件,惟證人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調查局那個不太妥當』是指何事?)那份調查局的圖檔是被放在暗網上的資料,我是透過工程師方式去下載的,這個案件本來就還在進行中,我認為這樣子直接公開不太妥當,但張馥暄也是登了。」等語,依其證述足認其與張馥暄訪談時所稱之調查局那件事係指調查局之圖檔,非指林錫耀與蔡清祥、陳俊麟在Telegram上喬調查局人事之事。佐以該段對話全文內容,吳政勳於六分二十三秒稱:「所以其實你問我他的黑料,我就不知道哪一塊…但以資訊的角度來講,你可以儘量問,因為我不知道哪些是比較離譜。」張馥暄稱:「那你就跟我講說查過哪一些資料,你其實覺得好像不是很妥當。」吳政勳回覆:「…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張馥暄:「就是看名單。」吳政勳:「對呀。」張馥暄:「看公文的資料。」吳政勳:「對對對」,可知吳政勳所指之調查局資料係「看名單」、「看公文」,而非林錫耀等人之私人對話。被告張馥暄以證人吳政勳訪談之內容,即報導原告黃國昌利用駭客抓取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之Telegram對話資料,以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一事,難認係經客觀合理之查證。
4.被告張馥暄訪談吳政勳時,被告張馥暄於十一分五十五秒稱:「…鄭要出來就說成立集團吼?」吳政勳稱:「不是,是說就是有這一塊的…人,就是可能就加到一個他們的一個社團。」被告張馥暄:「就像…人家爆投訴,就把被害人加進去是不是?」吳政勳:「沒有,不是」,張馥暄:「那拉進來的人是什麼條件,就是你說把這些人拉進來的條件是什麼,為什麼他們會被選上?」吳政勳:「被選上一定是有一些特別的一些才能呀」,張馥暄:「喔喔,合作的期間把一些優秀的人才拉進來。」吳政勳:「譬如說文案開發很強的,記者這一塊對付記者是很強的,針對文案這一塊很強的啦。然後就是說號召力這塊很強的啦,對呀,你看館長這陣子不是跟他有一些事情嗎」等語,依吳政勳前後之陳述,並無鄭凱燁主動成立集團、群組之事。被告張馥暄於十四分二十一秒稱:「特務啦,特務啦,我能夠說特務嗎」,吳政勳稱:「可以,我們有很多秘密社團啦。」張馥暄:「這是鄭去集結的嗎?」吳政勳:「這是什麼?」張馥暄:「鄭去集結的嗎,把你們拉在一起?」吳政勳:「對對對對,像我們就會去搜呀,就是如果說在網路上有發生一些什麼,例如說有關到他的事情,那我們就會去找,就是這些的來源、出處,然後相關人呀等等,我們這邊就會直接把他扒去找」,張馥暄:「你是說你們要去找不利他的人是吧,不利他的言論,然後把他剷除、攻擊?」吳政勳:「這不能公開但給你看,就是說,像這個,例如說這在Threads 上面,然後就是,就是可能就是這個人,然後呢就去肉搜他,去找他是在哪裡,然後找誰,對,反正後面就會有人就是說這個裡面大概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態…然後這是鬼針草聯隊,我們就沒有一個特別的名稱」等語,是依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間對話內容,吳政勳並未肯定被告張馥暄所稱像伊一樣之人會去肉搜「對黃國昌不利之人」然後剷除、攻擊一事,而係被告張馥暄自行推論。被告張馥暄於十七分四十二秒稱:「八千多人喔」、「真的假的,都願意為他賣命喔」吳政勳稱:「對呀」,張馥暄:「那他出的錢高嗎?」吳政勳稱:「蛤」,張馥暄:「他出的錢高嗎?」吳政勳稱:「他的…都沒收過…」張馥暄:「那其他人你有問嗎?其他人你有問過嗎?」吳政勳:「沒有。」張馥暄:「那你怎麼知道他們有收錢?」吳政勳:「他們有沒有收錢我就不知道了」,張馥暄:「可是你剛說他,他願意出高…,有的不服他可是錢我可以對不對?」、「你有聽說是不是,你有耳聞?」吳政勳:「應該是說要看案子,例如說我舉個例好了,例如說,例如說這個是操刀扮演智障小草,醜化民進黨、民眾黨跟黃國昌幕後的相關金流這些東西。好,像這個是ET TODAY的新聞。那這個就是在講,就是黃國昌他用一些幕後的,那一些相關金流在還在待追查。好,這裏面的話,這裏面的話,就是你看其實我們都會查到很細,我可以放大…就說這個人現在的狀態、動態,一般的民眾根本查不到這些東西,你一定是有一些相關的一些調查背景的人呀。」等語,吳政勳並未就被告張馥暄所稱黃國昌有付錢請人在網路上肉搜他人一事為肯定答覆,不能認吳政勳有告知被告張馥暄上情。
5.依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採訪之錄音譯文,被告張馥暄於一分三十六秒稱:「欸你上次是不是有一個給我一個截圖,就是兩個,一個是心腹嘛,誰,鄭凱燁跟一位女的叫賴什麼的,然後還有那個『輝』、『輝仔』是不是,阿你有」,吳政勳:「『聰仔』啦。」張馥暄
「『聰仔』,對,他那個圖片到底是什麼意思?他是要請你們去研讀這資料嗎?就請你們做義工的意思。」吳政勳:「對呀,也有要錢啊。」張馥暄:「也有要錢?」吳政勳:「對呀,上面不是寫就是可能要多少費用這樣子嗎。」然張馥暄、吳政勳所指之對話紀錄中,John Lai於群組中稱:「一百零六年至今褒忠分台值班日誌,每張有兩頁共計一千二百四十頁。抄表紀錄為每張單頁共計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張。兩項紀錄合計三萬零一百六十頁」、「文化部詢問:資料太多,可否原件送來委員辦公室,看完再來收回」、「因評估若需掃描需另請廠商處理,經費約數萬元。」等語。依John Lai上開語意,係指文化部詢問是否可將文件原件送交予原告黃國昌辦公室,如不如此的話,文化部評估如需掃描,需經費數萬元,吳政勳稱該段話係原告黃國昌要跟其義工要求費用,顯然有疑,被告未核對John Lai於群組之發言內容,率然認係吳政勳所稱原告黃國昌要求義工付錢,並加以刊登,難認被告就其身為新聞業者就上開事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具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再吳政勳於訪談錄音零分五十六秒稱:「對,我們會說我們來找這些這些東西。」張馥暄:「多數都是自發性的。」吳政勳:「基本上是,都是啦。但是裡面也是要有人出錢呀,例如說假設像你知道這麼多的一個資料量。那例如說可能就像錄音好了,那錄音是不是要解析?」、「錄音就是假設你錄了,假設啦,錄了八十個小時,對,這八十個小時誰去幫你解碼?」、「變成文字檔。」、「雖然說現在有AI,但是…」張馥暄「有誤差。」吳政勳:「對,所以一定是派人,可能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段拿去放出去,那可能閱卷也是啊,…」、「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這些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張馥暄:「發包給你。」吳政勳:「對呀對呀。」等語,由吳政勳前述對話內容,其僅稱原告黃國昌因收受眾多爆料資訊,需有人整理資料,請人整理資料需花錢一情,並未稱原告黃國昌要求吳政勳需付費始幫其爆料。張馥暄前述所接「發包給你。」為其自行推論,難以吳政勳接口稱「對呀對呀」即可認吳政勳稱黃國昌付費僱用吳政勳研判解析爆料資料。再遍觀吳政勳於張馥勳訪談錄音譯文,吳政勳均未提及此事,亦難認附表報導稱原告黃國昌遇有重大弊案,會組LINE群組發包工作,每次酬勞十幾萬元不等一情,係經查證而有依據。另鄭凱燁於某LINE對話群組中固指名「聰仔(央廣公會)」稱:「(文化部關於一百零六年至今之褒忠分台值班日誌、抄表紀錄共計三萬零一百六十頁之資料)今天會寄出,屆時可能要麻煩您們協助判讀資料」,然遍觀吳政勳訪談錄音譯文,吳政勳並未稱鄭凱燁告知央廣員工找黃國昌揭弊要付費給吹哨者協會之事,吳政勳於訪談錄音中二分零一秒僅稱:「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這些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張馥暄另於同段訪談十一分五十二秒稱:「我不知道,你有去申訴嗎?」吳政勳:「申訴?沒有,沒有申訴,好像被拿掉了。」張馥暄:「是誰幫你抗議,黃嗎?不會吧?」吳政勳:「(聽不清楚)」張馥暄:「有有有。」吳政勳:「對呀你看這個」、「這個什麼,五月到六月期間依照職掌」、「拜託我五月才到職耶」,張馥暄:「對,那我怎麼利用這個,用他們,怎麼利用」,吳政勳:「就是,其實這個東西就已經是我的揭弊嘛」,張馥暄:「你在揭弊,然後呢」,吳政勳:「這個是十月二日報的,那我五月多就揭弊啦」、「那怎麼會到現在還被弄成這樣子,正常來講應該是禁止有打壓或者甚至是,而且我給你看一個東西,你知道他們連辦我都沒有案號耶,你看過嗎?」、「就是做做樣子,你看他沒有案號呀你看,你你任何東西你要成案,你你像你這個拿了三萬多塊,你後面就是要拿回來。那是沒有案號的,我要怎麼查。」是依照吳政勳該段話之內容,吳政勳並非在談有關原告黃國昌揭弊,或是原告黃國昌利用吹哨者協會揭弊,而係伊本身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對於央廣弊案之揭弊,則吳政勳所述「有人辦伊,伊付了三萬元」一事顯非指原告黃國昌所收取。吳政勳於訪談錄音十八分二十四秒稱:「然後中間還花了什麼什麼一堆錢,我到現在已經花了…額,一百七十幾萬」,張馥暄稱:「你是說處理申訴案嗎,不是只有你,就是其他人的申訴案喔。」吳政勳稱:「沒有就光這些案子」,張馥暄稱:「處理你喔,你怎麼知道花一百七。」吳政勳稱:「我花出去我怎麼不知道。」張馥暄稱:「你自己花錢給吹哨者協會。」吳政勳稱:「對呀對呀,這些我都有呀」張馥暄稱:「你說你發包喔?」吳政勳稱:「對呀」等語,惟吳政勳對於伊究竟花一百七十萬元給誰、做何事,均未陳述明確,而重要之點均係張馥暄所說,吳政勳只稱:「對呀」,且吳政勳從未提出伊有付款之單據予張馥暄閱覽,另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並無前後文,張馥暄於一開始即稱:「…你又是線上匯喔,還是你用銷帳,一百萬要怎麼銷呀」,吳政勳:「喔,就一堆單子去銷就好了呀」、「一天就可以有十幾張二十幾張了吧」等語,無從以該段對話推論吳政勳有向張馥暄稱伊花了百萬匯給鄭凱燁以揭露弊案一節,且遍查被告提出之訪談錄音中亦均無吳政勳稱鄭凱燁有指定何帳戶供其匯款之陳述。吳政勳之陳述既有前開重重缺漏,且無實際證據佐證,被告張馥暄率然相信其一面之詞,且甚多事實均係被告自行補充,難認被告張馥暄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6.附表編號五報導部分,尚難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⑴附表編號五報導中原告主張被告之報導稱原告黃國昌於臉書上之截圖係虛偽捏造,侵害其名譽,經查被告張馥暄於一分三十七秒詢問吳政勳:「那為什麼會有這個?你出賣我。」、「為什麼會有這個東西?是你跟誰聊到我?」吳政勳:「不是我跟誰,是他們,我不是…我我自己現在沒有facebook你知道嗎」,張馥暄:「不是,那我問你,那這個對話是假的還是真的?」吳政勳:「一半真一半假」,張馥暄:「一半真…就是你有跟他講說我是去報他狗仔的是不是?」吳政勳:「這個不是我」,張馥暄:「那只要給他一點題材這是我」,吳政勳稱:「後面那個是我」、「我是說就可以寫故事,沒有,他用的詞語不是我講的方式呀」,吳政勳復於五分五十七秒時稱:「…只是說這圖的真跟假這件事情我沒有辦法給你一個確定的答案呀,但至少確定一件事情就是說,不是從我這邊出去嘛。」等語。於另一錄音中,吳政勳復稱:「這不是我的,不是我的LINE耶。」張馥暄:「什麼意思?這你的啊,第三張是假的是不是,因為他本來有兩張嘛,現在又多了一張。」吳政勳
「…拜託,欸這個你覺得是我的口吻嗎?」張馥暄:「不是呀,所以是假的對不對?」吳政勳:「我先不管他假的真的假的啦,因為這個很好做啦,只是說我跟你講這個怎麼很好做,你就直接去創一個 LINE@,直接把我的大頭貼直接弄一弄,就可以有這對話呀,只是…我是覺得,你的那幾句話…他真的也是蠻妙的耶,怎麼會我講那麼準呀,就是我講的,我不是講那個紅白單那個一次都幾萬塊幾萬塊,不是幾百萬。」等語。張馥暄再於另一錄音三分三秒稱:「對,這邊他現在宣稱這說是你的LINE,右上是我的名片,我問你下面的句子,只要給他一點題材什麼什麼的,這是你有印象嗎?你當時有跟他提到類似的這種東西嗎?」吳政勳:「我又不是空仔,我在被偵查捏。」…張馥暄:「好,第三張就絕對不可能嘛,什麼建議跟您確認什麼之類,老師辛苦了之類,就是完全是假的,對不對?」…張馥暄:「等一下,就是這個呀,我其實有給你看,你剛剛就跟我說…這個呀,我方律師建議提告,你不是說這是假的,哪有會講話那麼禮貌之類的。」…吳政勳:「喔…我方律師也表示建議提告,他希望能跟你確認我們也會對鏡,鏡。其實你們這個鏡到底是哪個鏡呀,好煩喔」,張馥暄:「你有打算對鏡電視喔?」吳政勳:「重點是這個也不是我呀。」等語,足認被告張馥暄向吳政勳查證原告黃國昌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在臉書貼文所附之三張吳政勳對話紀錄是否為真實時,吳政勳均稱並非伊所說、不是伊的LINE。
⑵證人吳政勳到庭證述:黃國昌臉書貼文附的三張圖片是伊跟黃國昌的對話,沒有被偽造變造。伊本人有委託律師發律師函,伊發給黃國昌、鏡電視是要證明黃國昌臉書上的對話是真的,並沒有被捏造等語明確,惟證人吳政勳復證稱:伊曾對張馥暄說律師函中的對話紀錄可能被「拼接」,可以透過技術方式偽造對話等語,核與其與張馥暄間錄音譯文內容相符,是證人吳政勳對於原告黃國昌臉書所附之對話截圖是否為伊與黃國昌間對話,於被告張馥暄詢問時所述與其在法庭上證稱該對話確實為伊與黃國昌間對話不同,被告張馥暄依吳政勳前開陳述而為附表編號五之報導,顯係遭吳政勳誤導,則附表編號五報導所稱:「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透過辦公室發出聲明,否認相關指控,並故意提供去掉日期、宣稱『吳姓工程師傳給黃委員之對話截圖』反擊」、「黃國昌(圖)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其他人的對話移花接木」、「黃移花接木、捏造對話截圖,對本刊記者抹黑、霸凌,企圖矇騙社會,行徑至為惡劣。」、「黃國昌辦公室人員在記者群組公然說謊,捏造對話截圖時間,而當時《鏡週刊》相關報導甚至尚未出刊。」、「黃國昌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工會幹部的對話(圖)移花接木。」等語,即難謂毫無根據、客觀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2.原告雖對被告提出之吳政勳與張馥暄間對話紀錄、吳政勳投訴信件爭執形式真正,惟上開證據經證人吳政勳到庭證述上開文書確為伊與被告張馥暄間對話,及伊所寄之爆料信,堪信為真,附此敘明。
(五)被告鏡電視是否應與被告張馥暄、林俊宏、鏡傳媒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1.被告鏡電視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與被告鏡傳媒簽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由被告鏡傳媒授權被告鏡電視之新聞網站轉載被告鏡傳媒刊登之新聞報導一情,為被告鏡電視所自承,再被告鏡電視依上開契約,於被告鏡傳媒上刊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後約十數分鐘後,即刊登於被告鏡電視之「鏡新聞」網站,堪認被告鏡電視抗辯「鏡新聞」網站上所刊載之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係依其與被告鏡傳媒間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自動轉載於上開網站為真。
2.惟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依被告鏡傳媒、鏡電視間著作物授權合約書自動上傳轉載於被告鏡電視之網站,被告鏡電視是否得依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約定,免於刊登報導之相關責任?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被告鏡電視固抗辯其與被告鏡傳媒間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約定被告鏡傳媒保證授權著作之內容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利,亦無任何達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負責釐清一切糾紛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等語,被告鏡電視僅依雙方合作機制自動轉載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主觀上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被告鏡電視並於報導記者欄位均載明「記者|鏡週刊」云云,惟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既屬被告鏡電視、鏡傳媒間契約,僅被告鏡電視、鏡傳媒應受其拘束,而無對世效力,被告鏡電視既依上開契約將被告鏡傳媒之報導直接引用為自己之報導,仍應依法負起相關責任,無從以上開契約約定解免其責。
(六)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黃國昌為台灣民眾黨黨主席、執業律師,曾從事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大學教授、立法委員、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等職,原告鄭凱燁為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辦公室主任,曾任黃國昌國會辦公室主任,及被告張馥暄、林俊宏任職於被告鏡傳媒,被告鏡傳媒為實收資本額十一億元之公司,被告鏡電視為資本額二十億元之公司,業據兩造各自陳報,且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被告鏡傳媒、鏡電視俱為我國重要媒體業者,原告黃國昌則為我國第三大黨之黨主席,再本件依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之內容,對於原告黃國昌、鄭凱燁社會評價之貶損程度、消息散布之程度,認原告黃國昌就附表編號一至三報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損害,以三十六萬元為適當,就附表編號四報導請求被告張馥暄、鏡傳媒、鏡電視連帶賠償金額以十八萬元為適當,另原告鄭凱燁就附表編號四報導請求被告張馥暄、鏡傳媒、鏡電視連帶賠償金額以六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再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明文。附表編號一至四報導侵害原告黃國昌、鄭凱燁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分別自刊載上開報導之新聞網站移除,當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決文分別刊登於上開新聞網站各三十日,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上開請求並無逾越合理範圍,又網站文字以何等字體、大小刊登尚無影響閱讀之處,原告請求以標楷體十四號字體刊登,本院認並無必要。至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標楷體十四號字體刊登於鏡週刊內頁一期,審酌本件紛爭主要係發生於附表所示之網站,原告前開請求已足回復其名譽,本件判決全文達數萬字,尚無命被告鏡傳媒、鏡電視將本件判決全文刊登於紙本雜誌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被告鏡電視雖抗辯原告請求將判決全文刊登於「鏡新聞」網站,實質上係強迫被告鏡電視達反己意發表特定言論,侵害被告鏡電視受憲法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況其範園及期間均已逾回復原告名譽所必要之程度,而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著有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並未命被告道歉,僅以刊布判決方式澄清事實以回復原告名譽,難認係強迫被告違反己意發表特定言論,被告前開抗辯,尚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與被告鏡電視、鏡傳媒共同給付原告黃國昌三十六萬元,被告張馥暄、鏡電視、鏡傳媒共同給付原告黃國昌十八萬元、原告鄭凱燁六萬元,及分別自被告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翌日,即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鏡電視、鏡傳媒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鏡傳媒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新聞網站移除,被告鏡電視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所示之報導自「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及被告鏡傳媒應將本件判決全文刊登於「鏡週刊」新聞網站三十日,被告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全文刊登於「鏡新聞」新聞網站三十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從理解上看來,「鏡檢」只有一篇報導被認證沒問題
但他們已經聲明將提起上訴,並聲稱「新聞媒體並非司法偵查機關,合理查證亦不等同於必須證明報導內容絕對真實」,因此這案件肯定不會在這一審級就結束,待戰場移到高等法院後再說吧!
不過「鏡檢」居然會抗辯詮釋黃國昌要法院命令他們「道歉」,這也是會笑死人的搞不懂狀況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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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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