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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得立赴美利益迴避爭議 廉政署打臉蔣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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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還蠻有趣的
早上看到後就想不透這到底打臉了啥??
無論公職人員是否參與審查程序,關係人申請補助時皆負有「據實揭露身分」的法定義務這規定合理
但對當事人而言,其實只有兩個選擇
不揭露 --> 違反規定、但可避免被批特權或被懷疑是否有關係
揭露 --> 遵守規定、但避不掉上述嫌疑,引來各種口水戰
那倒底是揭露好 還是不揭露好??
再者補助申請的表格或申請書上 如果不需填寫關係人的資料
那是關係人要自己在表格備註或空白處寫上嗎?
"父 賴清德 中華民國總統"
回到本案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政風處:市長未參與審核、未違法
廉政署:關係人申請補助時皆負有「據實揭露身分」的法定義務
這到底是澄清了什麼? 問A答B?
之前還有兩篇在那邊扯說小孩都很低調
都不肯說出自己爸爸是誰
媽媽遇到還要記得裝不認識
原來現在全部都他媽的違反利衝法啊
我個人是覺得很好啊
比照辦理嘛
全部只要三等親內有公職身分
都必須事前全部申告
沒有申告
全部得標的廢標
得補助的退回
得獎的廢棄重選
我真的沒意見
透明公開,這才是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的基本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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