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監委也能查蔣萬安? 監察院:依法進行「先行程序」
沒監委也能查蔣萬安? 監察院:依法進行「先行程序」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蔣萬安之子錄取交換學生計畫,遭質疑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北市府政風處回應,這屬於監察院管轄。藍營則指控監院介入調查、痛批國家機器。
監察院8日回應,全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啟動先行調查程序,主
要釐清計畫決行層級與是否依法進行身分揭露,絕無政治考量。
國民黨議員柳采葳與張斯綱8日踢爆,監察院竟在目前「無監委」的空窗期,
派員致電北市府關切此案,質疑國家機器介入,且沒監委也能查?監察院回
應,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法機關,
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
監察院指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
、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
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
調查程序。
監察院說明,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
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
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
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
監察院表示,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
行程序。」是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
,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察院指出,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
實,爰先去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
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監察院均恪
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
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09/32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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