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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大罷免 作弊又被判處了

👤 laptic (嶼天聖林) 🕐 Fri Jul 10 19:49: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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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第一步

老K並不是沒有發起大罷免

這種黨 連作戰的勇氣都沒有

難怪被打到逃來台灣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副主委莊占魁等11人

涉大罷免「幽靈假連署」

今台南地方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源w刑5年滅傢漱蔭w60萬

https://i.mopix.cc/GkzRFq.jpg

這回的同樣沒有「褫奪公權」,豈不是給這些「術士」佔了便宜?(尤其是在通過《選罷法》修正案之後)

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零五號刑事判決:(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壹、判決結果

一、莊○魁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六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六場次。

二、洪○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三、劉○輝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一年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四、施○陣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一年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五、林○月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六、黃○明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一年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七、王○盈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八、劉○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四場次。

九、陳○如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十、胡○融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十一、林○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

十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扣案提議人名冊「簽名或蓋章」欄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莊○魁是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副主任委員;洪○珮、劉○輝、黃○明、施○陣、林○月、王○盈、劉○珮、陳○如等人均為國民黨臺南市黨部黨工;胡○融為立委王定宇罷免案之領銜人;方○貴為立委林俊憲罷免案之領銜人。林○宏則為胡○融之友人。

二、莊○魁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接獲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組織部主任徐○正電話聯絡,指示臺南市需罷免對象為立法委員林俊憲及王定宇二人,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各三千份需於一一四年二月一日送交黨中央,莊○魁遂聯繫幹部劉○輝等人,於一一四年一月二一日十時許開會討論。莊○魁明知於黨中央要求之期限內,無法以合法募集方式募得上開目標數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仍於會議中分配劉○輝等人就立委林俊憲、王定宇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責任份數,及要求需於一一四年一月三一日前完成。劉○輝等黨工知悉春節年假在即,若透過公開擺攤或聯繫親友方式招募民眾填寫,難以於期限內完成,劉○輝、施○陣、林○月、王○盈、劉○珮、黃○明等人為求能於十日內達成黨中央指示目標,於接獲上開責任額之分配後,即以公務電腦至國民黨之黨籍系統下載黨員名冊,或利用原本職務上即持有之轄區黨員名冊紙本,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與莊○魁及個別共犯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於一一四年一月二一日至三一日間,自行或由志工、黨工分別將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姓名等個人資料,未經同意,違反蒐集目的,擅自填寫於立委林俊憲罷免案或立委王定宇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各欄位內,並在提議人名冊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黨員署押之方式,擅自偽造表彰渠等同意罷免案之旨之私文書,而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偽造私文書。一一四年二月一日,就王定宇、林俊憲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造冊時,洪○珮因見現場彙整之立委林俊憲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因填寫錯誤而遭剔除份數甚多,擔憂數量不足,竟與劉○輝、施○陣及不詳黨工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再以黨員名冊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以補足提議人名冊之數量。綜上,立委王定宇罷免案可得確認偽造行為人之提議人名冊共有一千六百七十九份(其中提議人已死亡者有七十份)、立委林俊憲罷免案可得確認偽造行為人之提議人名冊共有一千九百三十四份(其中提議人已死亡者有六十份)。

三、胡○融、劉○輝、施○陣明知二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均含有偽造之提議人名冊,竟仍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施○陣、劉○輝、胡○融與不知有偽造情事之方○貴前往中選會遞交王定宇罷免案、林俊憲罷免案之罷免案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含上開偽造之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等資料,欲提出立法委員王定宇、林俊憲罷免案而行使之。

四、嗣經中選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立委林俊憲罷免案尚不足規定人數而通知應於十日內補提。莊○魁遂又指示各區幹部分組募集提議人名冊,詎施○陣等人再以前開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嗣由不知詳情之領銜人方○貴再次於一一四年三月一三日前往中選會提交上揭含偽造提議人名冊之罷免案補件資料(可得確認偽造行為人之提議人名冊共有五十份)。

參、理由

三、論罪:

(一)被告莊○魁、劉○輝、林○月、王○盈、劉○珮、黃○明、施○陣、洪○珮就林俊憲

罷免案之交件部分;被告莊○魁、劉○輝、林○月、王○盈、劉○珮、黃○明、陳○如、

胡○融、林○宏就王定宇罷免案部分;被告施○陣就林俊憲罷免案之補件部分,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就被告等人將已死亡之人列入提議人名冊部分,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原則上為生存之自然人,死者以特別例外之情形,如:遺傳基因等,始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故此部分僅成立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均分別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二)被告莊○魁等人分別就二罷免案之交件及補件部分,與各參與之同案被告部分(含經緩起訴被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林俊憲罷免案、王定宇罷免案,分別係基於罷免不同立法委員之目的而提出;其中林俊憲罷免案之交件、補件之行為時間亦是有異,故被告等人就林俊憲罷免案之交件部分、補件部分,暨王定宇罷免案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

(一)審酌本案發生時,被告莊○魁等人各具如犯罪事實摘要一所示之身分,其等應當知悉罷免連署重在彰顯與凝聚真實之國民意志,自當確實取得各該連署人之同意或授權,卻未事前取得連署人之同意或授權,將其等個人資料抄寫在立委罷免案連署人名冊上,且在該提議人名冊「簽名或蓋章」欄偽造署名,復將上開提議人名冊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而行使之,所為不僅侵害被偽造人之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更可能導致選務機關對於連署真實性產生錯誤認知,進而破壞民主選舉與罷免制度之實質正當性,甚而激化選民對立,造成社會動盪,是本案顯與一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文書案件之案情有別,應予嚴懲;復考量被告等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偽造文書之份數、被告胡○融曾一度拒絕配合抄寫之情形、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意見、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然依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述意見,其等願意原諒被告等人)之情形,及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身體健康狀況、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莊○魁、劉○輝、施○陣、林○月、黃○明、王○盈、劉○珮各該犯罪情節、犯罪手段與態樣、各次犯行時間間隔,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平日素行尚稱良好,犯後已坦認犯行,堪認有悔意,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為促使被告等人日後確切記取本次教訓,強化渠等尊重選舉法治及民主政治之觀念,並填補其等犯行對公眾造成之不良影響,及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認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及課加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之必要,命其等應履行如判決結果欄所示之緩刑條件,並付保護管束。

讀起來可以得出的是,要不是被害人們寬宏大量,怎可能還能得到緩刑?(至於是否有不同法院之間標準不一的問題,這邊不談)

但不管怎樣看都好:

一、這種「死人復活」的笑話,早該已經完結了,而不是一直連綿至今;只是因為審理進程不同,「大罷免」過了一年,卻還不能完全結束

二、其中有部分被告,似乎是基於良心的關係,而拒絕鋌而走險,可是由於「忠誠」問題的影響而不得不屈服於壓力之下,足見這種犯罪團夥的險惡

這一切只能說的是「害人不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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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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