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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怎不報導沈伯洋了,完全沒聲量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12 09:55:3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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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真的完全沒在選舉欸,

人不知道去哪,媒體現在也不報導了,

沈伯洋會不會想2022林佳龍拿不滿綠票?

那拿不到50萬欸,投票率低一點甚至只有40萬,真的很慘

推 ramirez: 感覺小撲會破紀錄敗選 218.173.82.153 07/12 09:27

蔣萬安本身也有很多負評吧?(尤其是在歷經「安鼠之亂」後,而且近來還因為政治放假而自招是非)

在這種情況下還妄想著會「破紀錄」,這根本就是用錯思維了... 雖然沈氏要勝選的可能性低,但:

一、通常除了兩大競爭者之外,還有其他無黨籍代表參戰,想從中分一杯羹,這有想過嗎?還是沒有考量進去?

二、綠營鐵倉要「染成」藍海,還需要再多幾番的努力,但這不是短期內能實現的,不要妙想天開了!

只是得順帶一提,宜蘭地院一一五年度自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主文:林柏勳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簡松樹為現任宜蘭縣五結鄉縣議員,並已獲民主進步黨徵召提名為下屆宜蘭縣五結鄉長之參選人。詎被告林柏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發布「雅虎新聞網」所載之「才獲民進黨徵召就爆拿補助蓋集貨場豪宅」新聞網址連結一則,並明知該新聞實際上係指涉立法委員陳俊宇之爭議,仍將上開新聞連結後發布「一丘之貉的簡松樹001 選鄉長不能讓他們敗壞宜蘭的風氣」之貼文。復持續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上發文指摘自訴人「風評那麼差」、「只敢欺負我爸」、「人爛」等內容,並於社群軟體Threads 上發布相同內容之貼文,以此網路散布方式,致不特定之人接收上開不實訊息內容,足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發布上開連結及「一丘之貉的簡松樹 001」、「風評那麼差」、「只敢欺負我爸」、「人爛」等語等節,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之犯行,其辯稱:我所述都是可受公評、有關公共利益之討論。我認為自訴人與立法委員陳俊宇在服務處看板上聯合掛名,代表他們有一定的關聯性,立法委員陳俊宇發生負面新聞,人民對自訴人的評價應也差不多,我是基於這樣的關聯性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發表評論,而社群軟體Threads 上發布之貼文,是系統自動設定轉發。至於「只敢欺負我爸」一語,係因自訴人先打電話給我爸,想透過我爸請我將文章下架,後又在我店面前對我爸搭肩,我覺得他是要對我爸施壓、欺負我爸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上發表上開文字內容之貼文,嗣經Facebook系統設定而自動轉貼至Threads 此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Threads 上之貼文截圖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惟查,自訴代理人主張被告所為構成加重誹謗罪此節,於本院訊問程序中陳稱:被告將發文張貼上開留言與新聞連結,綜合觀之可能會使閱覽者認為自訴人就是上開新聞內容之主體等語,然被告所發文內容「一丘之貉的簡松樹001 選鄉長不能讓他們敗壞宜蘭的風氣」之言論,雖引用「雅虎新聞網」所發布之「才獲民進黨徵召就爆拿補助蓋集貨場豪宅」新聞連結一則,然細究上開新聞內容,其標題全文為「才獲民進黨徵召就爆『拿補助蓋集貨場豪宅』!陳俊宇搬家拆房道歉」,是新聞主體並非自訴人一事實屬明確。而被告附上該新聞連結,任何人均得點入該連結前往上開新聞頁面閱覽該則新聞,則被告自無刻意張冠李戴以立法委員陳俊宇之負面新聞指控該內容為自訴人所為,自訴人上開主張自不足採。況被告引用該新聞並稱自訴人為「一丘之貉的簡松樹 001」,則依被告之語意,其並非指控自訴人為該新聞內容之主體,觀其言論之重心,顯係在抽象評價自訴人之為人處事與新聞所指對象(即立法委員陳俊宇)類同,是被告發文自無使人誤認上開新聞主體為自訴人之主觀犯意,更非在具體指摘自訴人有為新聞所指行為之事實自明。又雖依自訴人所提供被告所張貼之新聞截圖,其標題連結文字僅顯示『「才獲民進黨徵召就爆拿補助蓋集貨場豪宅」....』等語,然此係因該新聞連結之標題字數較長,致無法完全顯示完整新聞標題文字,而被告轉發該則新聞,其標題於社群軟體上顯示之長度及內容,並非被告所能控制,亦受閱覽裝置字體大小顯示情形所影響,難認被告主觀上係蓄意誤導、欲致不特定之人接收不實訊息內容。

(三)至被告雖發文內容含有「一丘之貉的簡松樹 001」此負面評價用語,然被告陳稱:此係因為被告與立法委員陳俊宇使用聯合服務處,在該聯合服務處看板上兩人的名字掛在一起,鄉民們會認為這兩人有一定的關聯性,當立法委員陳俊宇發生負面新聞時,人民對於被告也會有差不多的評價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查依據被告所提出之自訴人與立法委員聯合服務處之看板確實如被告所述由其二人併排顯示(見本院卷第83頁),且自訴人與立法委員陳俊宇屬同黨籍政治人物,亦開設聯合服務處從事選民服務,故當立法委員發生上開負面新聞時,在地鄉民見兩人聯合服務處之看板招牌時,確實易使人產生兩人具有相當程度之選民服務合作關係,故被告發文稱「一丘之貉的簡松樹 001」應仍屬合法意見表達,難認有何明知而故意虛捏、指摘或傳述不實之事,應僅係被告個人主觀對於自訴人之評價。

(四)至被告嗣另發文指稱自訴人「風評那麼差」、「人爛」等語,亦顯屬對自訴人之抽象評價,而非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至被告所為「只敢欺負我爸」之言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自訴人先打給我爸,想要透過我爸轉達給我,請我將文章下架,後又在我店面前對我爸有搭肩之肢體上接觸,我覺得他是要對我爸施壓、欺負我爸等語,顯見上開言論係被告陳述自己親身經歷之過程及感受,該對於事物之評論或意見表達,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準此,被告本案言論均非屬誹謗罪規範之範圍,是自訴人主張被告成立加重誹謗罪部分,應無可採。

(五)再衡以對於公眾人物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因常與公益有關,且公眾人物利用大眾傳媒資源反駁澄清之方式機會較廣,通常認為對其名譽保護程度較低,不得與一般人之保護相提併論,是凡對於公眾人物之批評,如其內容與公益有關,除非行為人係明顯之漫罵詆毀或虛構者以外,應一律不受法律限制,以免發生寒蟬效應,有害人民言論及民主政治之發展。本案自訴人身為宜蘭縣縣議員,且獲徵召參選五結鄉長,係從事政治之公眾人物,關於其品德、言行舉止亦涉及公益,本應接受社會大眾嚴格之檢視,是自訴人自須忍受相當程度之評論。而被告所留言中「一丘之貉的簡松樹 001」、「風評那麼差」、「人爛」等語,雖屬負面用語之語詞,然仍屬對於政治人物或地方政治事務之批評,並非無端謾罵或毫無合理目的之惡意詆毀,揆諸前揭說明,亦難認已超越社會容忍之程度,雖使自訴人感到不快,究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至於被告之意見、評論或批判是否正確,則非所問。基此,被告所為應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非僅以貶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之範疇,要難逕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依自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使本院形成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心證,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會被時代力量的人幹成這樣,民進黨得多檢討一下...

且豪宅爭議還是在立委選舉前發生的,但這個案件出現時的背景卻不一樣,這種不相及的事也要去提訴訟,難說不是在耗費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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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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