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修電信法讓starlink進來了
黃建豪提案
民進黨也支持
民眾黨反對
明確表達要讓starlink可以進來
修法授權NCC可以根據個案審查
允許不受董事長需本國籍及外資比例限制
目前正在初審
數發部說法是starlink目前態度被動
覺得台灣4G5G覆蓋率已經99%商用市場不大
會想辦法聯絡他們
因為法規因素卡很久
終究要為了他們修法
韓國也是為了starlink修法
我不知道是好事還是壞事就是了
目前傳出的版本:(預定為第三十六條第九項、第十項)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一、國家安全。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五、電信產業發展。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在立法院公報系統內,可查詢到林俊憲委員等人的版本,除了前述的第六款不存在之外,其餘全都一樣
再理由部分,並提到:(僅供參考,不含第六款)
一、衛星通信網路之設置,依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惟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並為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新增第九項,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對於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等因素並核准後,得登記為電信事業,不受第四項後段(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及第五項(外資持股比例)之限制。
二、主管機關為第九項審酌事項之具體情形得包含:是否與本國電信事業合作,而有助於我國電信事業導入衛星技術及服務,帶動國內衛星通訊設備相關產業發展,促進整體產業競爭與升級;是否就衛星通信服務接入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後之網路介接、訊務交換、異常處置等事項,建立維持網路安全、穩定及可管理性之措施;是否在本國設置地面站,透過本國地面站接收訊號並連接網際網路之方式以確保數據主權,而由我國掌握衛星通訊系統訊務,於緊急狀況時,仍得維持通訊不中斷;是否不致妨礙電信資源之整體規劃、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及避免干擾;是否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其他相當之條約、協定者,簽訂平等互惠之國際貿易協定,及其他增進公共利益事項。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第十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有關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因此就說民眾黨的態度吧:
目前看來,暫時還沒表態是因為還想要觀察,但時間上是能說「充分」嗎?還能有辦法一直拖下去嗎?
雖然看似有圖利星鏈〈スターリンク〉之嫌,可是從長遠來看:
一、給傳統產業(即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製造一些壓力,至少可以促進競爭力,而不是在原本的框架內固步自封
二、至於國籍等決策面問題,只怕這是對管理的不良影響(畢竟先從美國或其他地方遠端觀察業務,不會來得便利),得三思而後行啊!
先就疑慮稍作化解,然後再來推進這些措施,相信會來得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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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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