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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想拿台灣長期居留!結婚9年卻分居4年 行政院出手駁

👤 laptic (嶼天聖林) 🕐 Mon Jul 13 23:22:4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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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一名中國籍楊姓男子向內政部申請在台長期居留,但因與妻子分居超過4年,且妻子一再表明想離婚,加上夫妻兩人接受移民署訪談時,對婚姻狀況及生活細節說法有不少出入,內政部認定婚姻真實性存疑,因此駁回長期居留申請,同時撤銷依親居留資格。楊男不服提出訴願,認為自己婚姻仍合法存在,在台灣也有工作和住處,政府不該取消他的居留資格。不過,行政院近日仍駁回訴願,維持內政部原本的決定。

是說按照所指的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家上字第六十七號、一一四年度家訴易字第一號【反請求案】)

問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是否有理?

一、被上訴人前即曾以兩造個性、三觀不合,上訴人婚後不務正業,每次來臺居住不過數月便又回大陸,還曾要求幫忙購買保險,然對伊代為支付之相關費用卻不願返還,已難與上訴人繼續生活為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前案訴訟;原法院審理後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認為被上訴人無法證明所指為真,而上訴人過往返回大陸亦會告知,且有其個人原因,非刻意滯留境外或故不履行同居義務,兩造關係既未發生不能維持之重大破綻,被上訴人所請即非有理而予駁回並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前案訴訟卷證查閱無訛。則按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家事事件法第5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或原確定判決之判斷顯失公平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基此,被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前案訴訟關於兩造婚姻已難維持之爭點判斷顯然違背法令,其於本件復就前案訴訟曾經指陳之兩造個性衝突、上訴人欠款未還、長期離境未願同住等情,及在前案訴訟辯論終結前已存事實重行主張,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對此再事審究及為相異判斷,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前案訴訟結束後,上訴人便去向不明,尚須透過報警協尋方能查得行蹤云云,並提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為據。惟查,觀諸前開登記表所示,被上訴人報案時係稱上訴人從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去向不明,然是日恰為前案訴訟之言詞辯論期日,斯時上訴人除曾親自到庭外,另並已陳明聯絡處所,倘被上訴人真有意聯繫上訴人,當無困難可言;況就上訴人所辯:伊經專勤隊通知後,伊有致電被上訴人,但她不接等語,被上訴人亦未否認,甚自承:係因詐騙電話太多,陌生電話一律不接等語,足見被上訴人所認上訴人對於關係挽回不夠積極,純係因其個性謹慎始致之彼此誤會。

三、被上訴人另主張自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起之兩造簡訊對話中,伊將生活困境告知上訴人,上訴人卻未給予任何幫助云云;上訴人則予否認,辯稱前案訴訟後伊曾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意同住,但被上訴人從未正面回應等語。細繹被上訴人所提雙方往來簡訊截圖,其固曾表明因受疫情影響工作大減,三餐不濟房租無力負擔,上訴人第一時間確亦僅以制式問候貼圖簡單回覆,但於被上訴人再次強調生活苦累後,上訴人隨亦誠摯表達關心,並希冀瞭解其中原因,反係被上訴人語出不耐,屢以「景氣差,我的工作你不知道嗎?」、「你還是我先生嗎?」、「你真辛苦」等語諷刺質疑;則上訴人有感被上訴人不滿情緒,因拙於進行妥適安慰,遂選擇先行迴避,待雙方冷靜之後再行應對,當可理解。

四、且查,上訴人經被上訴人告以其對租金負擔頗感壓力後,曾於一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說明後續將會另覓租屋處,並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與之同住,充分釋出個人善意,足見上訴人絕非如被上訴人所述,對其困境毫無同理共感;雖被上訴人對前開同住建議未具體回應,上訴人後續亦未繼續詢問,雙方往來再次流於單純問候,然審以上訴人從未放棄表達關懷,持續維持主動問候,被上訴人態度則始終冷漠,非僅對於上訴人之相聚邀約予以回絕,亦無意告知工作排休時間,上訴人意識被上訴人刻意和其保持距離,方未堅持要求被上訴人搬來同住,避免過度打擾被上訴人致適得其反,另期盼彼此緊張關係終能漸獲轉圜,自難謂其不具溝通誠意,由是並證對於兩造婚姻消極者當係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

五、至上訴人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傳訊稱:「我回來已經半年多了,我們只開庭見過一面。你要是沒有回來過的打算我準備離開這裡」,被上訴人另回稱:「一直是你沒有要好好過日子,是你一直說不要來台灣,這裡沒有你想要的生活,卻出爾反爾,試問你心裏有這個家嗎?…我們離婚吧」之後,兩造隨即互相指摘爭執,上訴人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再次返回大陸地區等情屬實;惟兩造斯時正為未來生活如何安排僵持不下,互信基礎未若過往穩固,被上訴人拒絕接受上訴人之同住建議,並再次要求辦理離婚,堪認前開爭執應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意重修舊好甚感不安情形下偶然衍生,尚屬事出有因;況上訴人嗣雖一度離境,由其仍願向被上訴人詳加交代住處行蹤乙情以觀,益見上訴人從未喪失與被上訴人共營婚姻生活之意欲。

六、是按夫妻乃為不同個體,各自成長於不同家庭與環境,對事物看法及處理態度本無可能完全相同,遇有意見相左時,當先求理性溝通、涵養包容,以成就家庭和諧;倘一時之間無法達成共識,亦非不可借助婚姻諮商等方式進行化解,無由以配偶間對於生活事項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即單方認定婚姻難以維繫。兩造結婚多年,雖因上訴人數次往返兩岸,致影響雙方同住時間,關於家用開銷如何分擔,雙方之規畫想像亦有不同,然此非不得透過專業諮商資源,藉由彼此共同參與完整梳理,用以尋覓改善關係之可能良法;被上訴人認為往後生活與上訴人難有共識,兩造現亦確實處於分居狀態,但上訴人無意因此解消婚姻,並再三邀請被上訴人前來同住,足信上訴人對於修復感情、凝聚家庭共識諸事願意持續努力,本件顯然僅有被上訴人單方喪失使婚姻存續之意願;則婚姻中所遇歧見,兩造若可同心協力,秉於同理之心尋求如何接納彼此,調整互動應對模式,當可期待終有化解之時,要非只存離婚選擇乙途。基此,兩造婚姻目前縱有齟齬之情,應仍未至客觀上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

依上說明,本院尚難僅憑被上訴人之主張,即遽認兩造間確已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與上訴人離婚,核無理由,不應准許。

就這些文字看來,根本是藕斷絲連吧?

第一審是判准被上訴人(標記是楊女)離婚,而楊男(上訴人)對這個判決不服,根本就不能影響行政事務上的認定

且《民法》另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看來是把法制上的漏洞鑽得淋漓盡致啊...

而談回訴願決定部分:(院臺訴字第1155013633號,原處分:內授移北基服字第11509308 86號處分書)

三、查訴願人於一一四年月十三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據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訴願人之基隆市中山區中平街現住地、楊君之基隆市成功二路現工作地、二人之昔日基隆市東河路同住處鄰居家等地進行查察,據該日查察紀錄表記載二人均稱在訴願人舅舅所開立公司工作認識,由訴願人胞姊促成二人結婚,至今分居四年多,楊君亦指稱訴願人頻繁返陸且時間皆為半年至一年半,結婚八年有四年多進行離婚訴訟,僅在法院見面,並經側訪鄰居稱楊君就訴願人常往返大陸地區及酗酒問題不滿而導致雙方意見不合等情,該隊綜合研判訴願人與楊君疑無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建請安排面談。嗣該隊於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一一五年一月九日面談訴願人(下稱男方)及楊君(下稱女方),經認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臚列如下:

(一)有關無正當理由未共同居住部分:

1.據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查察紀錄表記載二人至今分居四年多,楊君亦指稱訴願人頻繁返陸且時間皆為半年至一年半,結婚八年有四年多進行離婚訴訟,僅在法院見面,並經側訪鄰居稱楊君就訴願人常往返大陸地區及酗酒問題不滿而導致雙方意見不合等情,二人已長達四年多無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

2.面談人員於面談時向雙方提示二人對話紀錄,分就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女方傳給男方「我被房東趕出去你在哪裡?因為疫情沒了工作,沒飯可吃你在哪裡?我靠借貸過日子你在哪裡?」之內容表示意見,男方稱係女方找各種理由跟其要錢,渠有工作,但又打電話向其母親要錢;女方表示男方沒有給過渠半毛錢,男方保險都是扣渠的錢,所以渠沒有錢吃飯等語,顯見二人間因金錢爭執而影響共同生活之基礎,難認屬未同住之正當理由。

3.雙方於面談時就對方財務狀況,男方稱其沒有存款及不動產,亦無貸款或債務,聽女方同事說女方有存款一百萬元,之前其有幫女方還債務,女方應該已無債務;女方則稱渠沒有存款、貸款或債務,渠不知道男方有無存款、不動產、貸款或債務,男方甚至利用渠名義在大陸申請公租房等語,足見雙方就彼此財務狀況亦互不知悉,顯示雙方對彼此財務狀況缺乏基本掌握與參與,難認有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事實。

(二)婚姻真實性說詞不符、缺乏積極事證部分:

┌─────┬─────────┬─────────┐

│ 細項 │ 男方回應 │ 女方回應 │

├─────┼─────────┼─────────┤

│ 有無前科 │ 我沒有,不知道女 │ 我沒有,結婚後才 │

│ │ 方情形 │ 知道婚前男方有○ │

│ │ │ ○○○之前科 │

├─────┼─────────┼─────────┤

│ 平時及最 │ 一零四年用微信, │ 都用微信,最近一 │

│ 近一年聯 │ 一零六年五月十四 │ 年沒有任何牽連, │

│ 繫方式 │ 日開始用LINE,女 │ 一一二年三月二十 │

│ │ 方自一一二年下半 │ 九日第一次開庭, │

│ │ 年起就不讀其訊息 │ 鄰居都知道男方沒 │

│ │ 也不接其電話 │ 有來找我,當時已 │

│ │ │ 經幾個月沒繳房租 │

│ │ │ ,搬家前打算協尋 │

│ │ │ 男方,後來去中山 │

│ │ │ 派出所報案協尋, │

│ │ │ 也調閱男方的出入 │

│ │ │ 境紀錄,因為第一 │

│ │ │ 次法院沒有判離婚 │

│ │ │ ,期間我都不知道 │

│ │ │ 男方狀況。 │

├─────┼─────────┼─────────┤

│ 雙方婚姻 │ 錢的事情談不攏, │ 因為男方在臺期間 │

│ 存續是否 │ 我已經盡量給女方 │ 對我怒罵、掐脖子 │

│ 摻雜金錢 │ 錢了,但不知道女 │ ,男方沒有人格可 │

│ 交換 │ 方花到哪裡去,上 │ 談,我無法與男方 │

│ │ 個月經人轉述女方 │ 繼續生活,已經感 │

│ │ 說給新臺幣三百五 │ 情破裂,一點都不 │

│ │ 十萬元就一起住, │ 想見到男方,至於 │

│ │ 分居及離婚原因都 │ 三百五十萬元是隨 │

│ │ 是錢的因素 │ 口跟人說一個套房 │

│ │ │ 也要三百五十萬元 │

│ │ │ 起跳,我自始至終 │

│ │ │ 都不要男方的錢, │

│ │ │ 分居及離婚原因就 │

│ │ │ 是不想跟男方有互 │

│ │ │ 動。 │

├─────┼─────────┼─────────┤

│ 女方工作 │ 女方在蔬果行工作 │ 自己在蔬果行工作 │

│ 收入及如 │ ,聽他人說女方月 │ ,月收入約三萬五 │

│ 何前往工 │ 收入約五萬元,有 │ 千元到三萬七千元 │

│ 作地 │ 電動自行車,沒有 │ ,有一個老鄉大姊 │

│ │ 駕照 │ 會載我上班 │

├─────┼─────────┼─────────┤

│ 對方身體 │ 自一一三年因高血 │ 這幾年我為了離婚 │

│ 狀況 │ 壓吃降血壓的藥及 │ 快精神崩潰,男方 │

│ │ 去年上三個月晚班 │ 則自從來臺後就常 │

│ │ 時也有吃安眠藥( │ 常看醫生,一身毛 │

│ │ 安眠藥現在已停止 │ 病,這四、五年我 │

│ │ 服用),我不知道 │ 與男方無交流 │

│ │ 女方情形,因為女 │ │

│ │ 方不理我 │ │

│ ├─────────┴─────────┤

│ │ 推論:雙方就對方身心狀況欠缺基本關懷 │

│ │ 與支持,亦未見有維繫或修復婚姻關係之 │

│ │ 積極作為,難認雙方有婚姻修復之共識。 │

└─────┴───────────────────┘

其他:男方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提議待男方取得長期居留權後再離婚。

以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查察紀錄表、現場照片、手機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訴願人及楊君確認無訛後簽名之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訪談紀錄、內政部移民署一一五年一月九日面(訪)談紀錄、內政部移民署面(訪)談結果建議表影本等附原處分機關卷可查。

這要說「騙婚」,應不為過吧?

且以民眾黨某陸配前立委的模式來看,她似乎也存在類似的情形,才能留在台灣,不然移民署早就揭穿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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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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