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黑
🌡️ 微溫
😤
為什麼地方全部推給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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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維護食品安全的是地方的縣市衛生局,接下來才是中央介入
現在地方鍋全甩中央到底是怎樣??
食安法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食安法》,得進入場所查核、抽驗、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封存違規產品、命令暫停作業或停止販售等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也得採取相同措施
地方政府(各縣市衛生局)是第一線查核與稽查機關,依法有查核、抽驗、封存等權限。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在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介入執行相同措施,並負責制定相關標準與辦法
所以,若有人主張「地方政府只是照中央標準做,因此中央要負全部責任」,這並不完全符合第41條的規定。法律上,中央與地方都有各自的法定職責:
(1)中央負責制定政策、標準及必要時介入。
(2)地方負責第一線查核、抽驗、稽查與執法。
法律規條寫的清清楚楚的
連我這種魯蛇都知道
阿那些自稱什麼美國台灣最高學府畢業的政治界的菁英,讀那麼多書,背那麼多法條的難道會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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