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傅崐萁求償100萬敗訴 沈伯洋發聲:研議
中時新聞網 焦捷 、中時、 黃敬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先前指控,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立委沈伯洋收受國外資金,遭沈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要求刊登勝訴啟事,台北地方法院今(9)日判決沈敗訴、傅免賠,可上訴。對此,沈伯洋回應,在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上訴。
哈哈
阿本板塔綠斑
敢不敢繼續在那邊法院認證
正直和善良都回來了
希望趕快讓阿比的清清白白也回來
今天稍早前才出爐的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九四二號民事判決,看了是覺得不要太早妄下定論,甚至會覺得「阿北清清白白」可期...
說法:
一、原告主張:
被告為立法委員暨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在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召開記者說明會發表:「賴總統,請你照鏡子,看一看你的沈伯洋,拿了外國資金,在這裡做顛覆活動。今天沈伯洋應該要講清楚,拿了國外資金四千八百多億,四千八百多萬做了甚麼事情」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實指控伊收受外國資金四千八百多億做顛覆活動。被告未經合理查證程序,逕行發表不實抹黑之系爭言論,在客觀上足以使大眾對伊產生伊收取外國資金在臺灣製造動亂而妨害國家安全之負面印象,已貶損伊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非財產損害,並應負擔伊將勝訴啟事刊登之刊載費用,回復伊名譽。
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原告將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勝訴啟事(下稱系爭勝訴啟事)自行在更生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十二號字體、黑色粗體字,以四點五公分×九點二公分之篇幅刊登一日之刊載費用;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所根據之基礎,主係來自一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由原告召集處理「黑熊學院」事務人員所進行之線下會議錄音檔(下稱系爭錄音檔),而此錄音更同樣於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至九日間曾由訴外人即現任臺北市議會議員侯漢廷於媒體上揭露並將其製作為被證一之字幕影片,伊並結合所蒐集之部分媒體公開報導內容,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不存在明知為不實或有重大輕率之惡意,是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具有高度之公益論辯貢獻度之言論,應受最高程度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均為現任立法委員。
(二)被告於一一四年三月四日,有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
(二)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言論所述之事實未經合理查證程序,侵害伊名譽權。經查,原告為台灣民主實驗室及黑熊學院之主持人,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於系爭錄音檔稱:「……所以那時候這個,當然大家就不要講出去,但是因為我們現在大家都在同一家公司裡面,所以大家就可以講,就是,呃,當時資助我們蠻重要的就是 AIT,就是他給了我們一筆經費……,那這個比較特別是因為他,因為那時黑熊是什麼都不是,我們連公司都還不是,所以他也沒有辦法給這個黑熊錢,所以他錢就是匯到我個人帳戶,然後我再全部提出來這樣子……」、「……接下來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募資,募資,一開始算還順利,就是到一兩百萬……,然後再來更重要的應該就是,這個中國的飛彈,中國的飛彈打過來那一次其實對我們有很大的一個幫助……」、「……黃文局就是他是最主要資助AI……GTI,那個
的一個大金主……,他對黑熊很有興趣……,所以他一開始先call了一些人,然後就是希望台灣的一些本土的企業家能夠資助黑熊……」,另FTNN新聞網於114年2月26日報導提及
「沈伯洋表示……,但台灣民主實驗室同樣都有申請過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索設立『開放社會基金會』(Open Society Foundation, OSF)及『開放社會機構基金會』(Foundation Open Society Institute, FOSI)基金會的補助,跟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完全沒有關係」,中時新聞網於114年2月27日報導提及:「沈伯洋收5700萬美援恐違國安法!趙少康爆他背景:該給交代」、「……網再爆:民主實驗室收美國務院40.5萬美元」,於114年2月25日報導提及:「……質疑境外黑手伸入台灣……,金流包括台灣民主實驗室(沈伯洋是創辦人、理事長)135萬美元……,外交部3年共補助台灣民主實驗室216萬、黑熊學院100萬、台灣人權促進會7萬……」,又黑熊學院於112年7月19日向內政部立案為黑熊民防教育協會之社會團體,有內政部人民團體查詢系統資料可參;據上,可徵於黑熊學院體制化以前,原告曾用其個人名義之金融帳戶收取來自AIT之資助,再全部領出,台灣民主實驗室亦曾申請過開放社會基金會,且依上開報導所述金額非微,則被告所為原告「拿了外國資金」、「拿了國外資金四千八百多萬做了甚麼事情」之言論,尚非無據,被告辯稱伊為上開言論,已為合理查證程序,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語,應可採信。
(三)又被告雖於系爭言論稱原告「拿了外國資金,在這裡做顛覆活動」,然原告為主持人之人民團體曾接受國外資金補助,已如前述,被告接續稱原告應該要講清楚拿了國外資金做了甚麼事情等語,可知被告上開言論旨在質疑原告接受國外資金補助之用途,是被告辯稱「顛覆活動」屬評論修辭,並非具體事實指控等語,應可採信,衡情一般人亦不致因此認為原告有何犯罪行為,則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係有一定資料為憑,且屬對於原告為主持人之人民團體接受國外資金補助用途之質疑評論,尚非屬於不實事項之散布,縱較為尖酸刻薄,使原告感到不快,然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衡酌系爭言論整體脈絡,與一般真正惡意毀人名譽者,尚有不同;再與原告名譽可能遭受損失,並審酌其為現任立法委員,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成為公眾人物,應為較高程度退讓等情狀,兩相權衡下,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從而,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係就涉及公共利益之可受公評事項,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一百萬元非財產損害,並應負擔原告將系爭勝訴啟事刊登之刊載費用,回復原告名譽,應屬無據。
所以意思就是發言本身沒有古怪,沈氏要告就沒道理了啊!
而且得留意的是,更早之前黃國昌獲判得到十萬元的民事訴訟,到現在都還沒有判決書,不曉得其中是否有茲事體大的秘密,不能對外公開?
又這講白了,都是實權上的監督行為
容不得人家去講,即為自身心虛的表現,未來將要轉投市長競選,這類「敗績」自然也會被放大來看的...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