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鳥說大家斷章取義吳崢是什麼意思?
如題啦 黨部認為不妥 本人也道歉
其實就是一件小事 人都會失言的
只有政黑鳥還在護航
蠢到以為是藍白網軍反串
明顯失言 當事人道歉完就結束了
還要凹說什麼斷章取義
政黑鳥說大家斷章取義吳崢是什麼意思?
目前都看到推斷章取義人就跑了 要解釋一下嗎
當人家不知道你在洗KPI是不是?
推 yangzy: 應該是指"我有逼你吃嗎" 61.64.4.54 07/18 12:47→ yangzy: 剛聽時下一跳,他怎麼會有逼 61.64.4.54 07/18 12:47
看來還沒體會該句話的真意呢...
而且這種質疑方式,無非就是藍白正在主張的旋律;又有沒有真的去「逼」,是需要任意揣摩的嗎?
又得再提一件民事判決,按照士林地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三號民事判決:
原告:蔡衍明
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凝觀、黃澎孝(未委任辯護人代理)
原告主張:
陳凝觀係年代公司旗下年代新聞台節目「年代向錢看」(下稱系爭節目)之節目主持人,黃澎孝則係由年代公司支付費用,邀請擔任系爭節目之來賓,年代公司為陳凝觀、黃澎孝之僱用人。被告均知悉原告為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公司)、旺旺集團創辦人,一般人所稱「旺董」、「蔡旺旺」即係指原告,然黃澎孝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年代新聞台製播之系爭節目中,發表、散布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使觀眾誤認原告與中共政府有直接聯繫管道,影射原告與中共有不正當關係,並影射原告為中共當局遮掩過往歷史,又刻意指稱原告及其經營之企業,對中共之態度卑微低下,暗指原告欠缺自主人格,貶低原告之社會地位及評價;陳凝觀於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一日,在年代新聞台製播之系爭節目中,發表、散布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不實言論,誣指原告在中國透過從事土地開發或買賣斂財致富,更挑動中國政府對於臺資企業負責人之不信任感,意圖損害原告之名譽,又刻意將原告與中國國台辦並列,影射原告結合中共官方介入臺灣選舉。二人發表上開言論之行為,已造成原告社會地位及評價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未經合理查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年代公司對於系爭節目內容有編審權責,其與黃澎孝間具行為關連共同,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原告亦得請求其等僱用人年代公司分別與黃澎孝、陳凝觀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聲明:
(一)年代公司、黃澎孝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其中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年代公司、陳凝觀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其中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年代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之YouTube 頻道影片網址之內容刪除。
(四)被告應連帶將本判決主文以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時新聞網、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電子報之新聞媒體網站首頁各三日。
(五)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
一:一一二年十月廿四日節目片段
四年前,各位記不記得旺董講的,最早四年前老共就看中了柯文哲,後來是冒出一個韓國瑜來,臨時才換的,所以那時柯文哲心裡很不平衡,所以才會跟旺董吵起來嘛,對不對,這一些的當時的媒體都有紀錄,我都用攝影把它攝下來,為什麼呢,因為蔡旺旺有個毛病,沒事把整個原始檔都洗掉,譬如來說中國六四,以前的中國時報多麼多那個的檔案,通通沒有了。
二:同上
所以說你看旺旺的姿態,跟郭台銘完全不一樣嘛,妳看他以前看著那個汪洋,那種仰之彌高,好像是這個孺慕之音,好像小孩子看到老太爺一樣,你就知道那個態度才能夠在大陸活下去嘛。
三: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節目片段
米果,旺旺集團現在在中國,其實也是龐大的地產王。因為其實賣一塊土地都不知道要賣多少米果,米果不知道幾車幾箱幾個工廠,才能做個百億千億的營業額,可是他們在中國的土地開發,隨隨便便一塊地都是百億千億在算的。
四:同上
我跟你保證,賣米果的也都這樣,不然怎麼變首富?米果沒有那麼賺錢,土地比較發大財啦。
五:一一二年十月卅一日節目片段
不分區後面有推薦人士,徐春鶯只是人頭,徐春鶯背後的大哥是誰?我現在猜有兩個,不是蔡旺旺就是國台辦。
六: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節目片段
我跟你講,我在這個節目每天幫陳文清、宋濤這些出主意,陳文清不要只查富士康的土地,旺旺集團在中國富可敵國啊!中國到底是習近平的,還是蔡旺旺的,你要加減查一查,要幫老闆搶錢,幫老闆維持好中國的土地正義,然後一樣共產黨要借殼上市。
被告答辯:
年代公司、陳凝觀:
1.本件被告所為言論均係對於原告身為公眾人物,以及涉及當時臺灣大選之重要公共利益事件所為評論,故在原告名譽權與被告言論自由間之衡平,後者應容有更大之空間。陳凝觀所發表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言論,係就原告所經營之旺旺集團在中國從事土地開發業務而持續獲利,所為意見評論,並非事實陳述,本無所謂對錯或真實與否;原告為家喻戶曉之公眾人物,更同時跨足媒體事業,動見觀瞻,上開言論無論從評價或客觀語意本身,均無帶有貶低原告人格或社會評價之意涵存在,且並未指稱原告食品事業賺不了錢或藉由炒地皮賺取暴利等,原告顯係曲解陳凝觀之言論內涵,是上揭言論均不具違法性,並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就附表編號五所示言論部分,原告節錄內容顯屬片段且有斷章取義之嫌,陳凝觀係針對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中,何以在黨內人士均對徐春鶯不熟悉之情況下,將其列入名單人選一事,所為合理評論,陳凝觀早已陳明此僅係個人推測,從未直指徐春鶯就是原告所推薦,即屬陳凝觀主觀評價及意見表達之範疇,並非事實陳述,且此事攸關臺灣立委選舉,擬參選人之出身及背景自應受嚴格檢視,核屬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事件。又徐春鶯確有接受原告所經營之旺報專訪,且各界人士推薦政黨不分區立委人選,核屬實務常見做法,並不涉及任何負面評價,陳凝觀推測原告可能為推薦之有力人士之一,僅係彰顯原告確為政界舉足輕重之人物,上揭言論亦從未指涉原告與中國對臺統戰單位有所關聯,並無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
3.就附表編號六所示言論部分,陳凝觀所為言論,僅係就一一二年十月間,傳出中國政府開始清查富士康之資產,恰逢其創辦人郭台銘擬參選總統,引發外界關於中共是否以此介入臺灣選舉之揣測及疑慮,而就此關乎總統大選及兩岸關係之重要事件發表評論,認為中國政府不應只調查富士康,亦應一併清查旺旺集團,屬於意見表達,縱其言語較為尖銳,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善意評論,並非惡意挑撥,尚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4.另年代公司與黃澎孝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亦不存在任何指揮監督關係,系爭節目性質為政論性節目,與一般新聞節目有本質不同,對於來賓所發表之意見或言論,年代公司事前完全無從得知,亦未曾要求來賓發表特定方向或內容之言論,或進行箝制或監督。至於原告所稱編審,僅係就系爭節目錄影前之議題選定、題綱規劃及相關後製而已,並未干預來賓之言論自由,年代公司與黃澎孝間並無行為分擔,原告主張年代公司與黃澎孝成立共同侵權行為,顯屬無據。況黃澎孝所為附表編號一所示言論,業經其他傳媒報導在案,足見其並非未經查證,又當時六四天安門事件相關新聞確實在中時新聞網查詢不到結果;黃澎孝所述原告與柯文哲間之事件,亦經相關報導,所言非虛,亦未抹黑原告,且其僅係對該事件為評論等意見表達,並無貶損原告之名譽或社會評價。
黃澎孝:
黃澎孝偶獲邀請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系爭節目擔任節目來賓,談論中共介入我國總統選舉,對當時有意參選人郭台銘及其在中國投資企業進行稅務稽查等新聞議題,其之所以提及原告,係回答主持人陳凝觀關於「你覺得中國的選擇是柯文哲嗎?」之提問,因此提到當時四年前訴外人柯文哲與原告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爭論之事,並非如原告所稱預謀或故意詆毀原告之情形。黃澎孝就附表編號一所示言論中之敘述,已提出所依據之新聞報導為證,並非空穴來風,其中評論部分,亦已提出評論之依據,此議題當時早已見於國內外媒體,自有公評,應保障其言論自由,認其並無故意或過失。其為媒體評論員,有關中共本來看中柯文哲,後來改成支持韓國瑜等言論,可供觀眾自行判斷,且原告在其他節目中亦曾自行透露當時與柯文哲間之互動。就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則係黃澎孝對於原告率團赴北京參加會議時,與當時中國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合影時所展現之神態之綜合印象,均有所本。原告就其所稱黃澎孝發表之言論,並未舉證已造成原告社會地位或評價受到貶低,原告亦於其他場合中自承在臺灣年輕人心中負面形象高達八、九成,又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有公論,並不因其言論造成原告名譽或人格上受損。另年代公司與黃澎孝間從未存在任何僱傭關係,其為系爭節目不固定受邀評論之來賓,非年代公司之受僱人員,亦不存在原告所稱其聽從年代公司安排及指示等情。是原告主張並無理由,請求駁回其訴。
並均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固主張黃澎孝、陳凝觀分別發表、散布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至六所示言論,影射原告與中共有不正當關係,或為中共遮掩過往歷史,貶低原告社會地位及評價,又誣指原告從事土地開發或買賣斂財、結合中共官方介入臺灣選舉,均已造成其名譽權受侵害。惟細繹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
⑴附表編號一所示前段言論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言論提及「四年前,各位記不記得旺董講的,最早四年前老共就看中了柯文哲,後來是冒出一個韓國瑜來,臨時才換的,所以那時柯文哲心裡很不平衡,所以才會跟旺董吵起來嘛」等內容,稽諸其上下文語境及整體敘述,黃澎孝無非係在回答主持人陳凝觀所為「所以你覺得中國的選擇是柯文哲嗎?」之提問,經黃澎孝回答:「我覺得是。為什麼?」等語後,方接續發表前揭言論內容),復參以其言論提及「四年前」、「旺董講的」、「當時的媒體都有紀錄」等詞,並據黃澎孝稱:「四年前」係指原告所述內容係發生於一一二年之四年前;伊是在評論原告與柯文哲為何會吵起來,藉此證明四年前中共就看中柯文哲;當時是夾敘夾議進行評論,只是口語表達與報導文字敘述並非相同;伊在系爭節目上所為言論,係基於新聞報導柯文哲表示因其不照原告之意思發言,導致後來中國不再支持柯文哲所為研判;伊所稱「旺董講的」即指原告提及其與柯文哲吵架之事等語,並提出相關新聞報導資料為憑,足認黃澎孝發表前揭言論,顯係為回答主持人上開提問並說明其理由,遂以「四年前,各位記不記得旺董講的」一語,言及一零八年間原告與柯文哲透過媒體、網路直播等相互爭論之事,再據此闡述其判斷中共當局在當時即已屬意柯文哲出馬競選之依據,並非引述原告發言或指摘原告曾為何等言論,此觀前揭言論中尚解釋「所以那時柯文哲心裡很不平衡,所以才會跟旺董吵起來嘛」等語亦明。原告主張此係柯文哲本人所述,原告未曾表示中共看中柯文哲,故前揭言論不符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云云,容有誤會,要難遽採。又原告主張黃澎孝前揭言論將原告抹黑、抹紅為中共統戰同路人,貶損其社會評價,然觀諸前揭言論意旨,僅係陳述中共最早於四年前即看中柯文哲;後來柯文哲與原告吵起來等節,既未論及原告與中共間之關係,亦非指涉原告與中共當局有聯繫管道或不正當關係,且其指述原告與柯文哲在媒體、網路上公開言語交鋒之事件,業經當時新聞媒體報導,並披露:柯文哲日前接受專訪時自爆,原告受到旺中集團支持,但因為不照董事長蔡衍明的意思發言,這些話就會從高雄市長韓國瑜口中聽到;蔡還自爆,曾與柯文哲有高達十多次的會晤;蔡衍明直嗆柯文哲,「在我的記憶裡,應該是『我是臺灣人,就是中國人』才是我提醒你說的一句話(後略)」;蔡衍明對柯文哲也相當幫忙,柯當臺北市長後,第一次臺北-上海的雙城論壇,就是蔡衍明幫柯向中共國台辦掛保證才順利在臺北舉行;蔡衍明馬上要柯文哲說清楚「你、我和國台辦間的關係」等內容,有前引新聞報導資料在卷可考;原告復曾於一零八年九月二日網路直播中自述:我說,他(按指柯文哲)是台辦比我還熟,但是國台辦是我比他還熟。沒錯,這我替他澄清,台辦是指上海市台辦;柯P他跟我提的,就是說他想要他讓雙城論壇繼續辦下去,問看看我有沒有什麼想法;我說(中略),你到大陸,如果你講對了,你讓大家有個信心,能信任你,你是在大陸能做上上賓,要不然就是下下賓;柯文哲不敢公開說「臺灣人就是中國人」,但是難道我們在聊天的時候你沒有說過嗎等語,並經各新聞報導轉述,足見黃澎孝確係綜合前開新聞報導內容,及事件當事人即柯文哲、原告受訪或在網路直播中之發言等,按其個人對政治議題之理解及認知,發表前揭言論,認定中共於一零八年間即有意支持柯文哲參選總統,又因嗣後選舉局勢變遷,方使柯文哲與原告發生上開言語交鋒等結論,則前揭言論縱或與實際情況非全然相符,容有未臻精確之處,究非黃澎孝任意憑空杜撰之情節,亦未指摘或影射原告與中共有不正當關係,尚難以此遽指黃澎孝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發表、散布不實言論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原告上開主張,並無足採。
⑵附表編號一所示後段言論部分:
黃澎孝所發表附表編號一所示言論尚提及「因為蔡旺旺有個毛病,沒事把整個原始檔都洗掉,譬如來說中國六四,以前的中國時報多麼多那個的檔案,通通沒有了」等語,核其言論意旨,係在批評、評論原告所經營之旗下媒體曾將六四天安門事件相關新聞檔案移除之作為,固帶有負面意涵,然原告所經營之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旗下網路媒體中時電子報,確曾於一零八年六月間,經新聞媒體報導其官方網站以「六四」、「天安門」為關鍵字,查無搜尋結果或搜尋結果均無關六四天安門事件,被指下架所有與六四天安門事件相關文章,有被告提出之風傳媒、中央社一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新聞報導資料等件存卷可參,可知黃澎孝發表前揭言論,確係基於當時已見諸新聞報導之資訊內容,予以援引而為意見表達,並非恣意捏造指控,則被告辯稱:黃澎孝前揭言論內容業經其他傳媒報導,並非未經查證,亦非空穴來風;其中評論部分,亦已提出評論之依據,其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即非全屬無據,可堪採信。而中國六四天安門事件乃重大歷史事件,關於該事件之新聞報導、檔案保存乃至後世對該事件之認識及研究,涉及中國政治改革、民主運動等嚴肅議題,具有高度之公益性,自不俟言,而中時電子報係原告所經營之媒體,亦為原告所不否認,是黃澎孝就此發表附表編號一所示後段言論,仍應認屬引用新聞報導等公開資訊及意見表達,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衡量,並未逸脫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範疇,縱令其所稱「蔡旺旺有個毛病,沒事把整個原始檔都洗掉」之語言表達方式流於粗率,或有失真情形,依上開說明,亦難逕認黃澎孝有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之行為。原告據此逕謂黃澎孝偷換概念,直言原告授意洗掉六四事件檔案,構成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即難認可採。
⑶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中「旺旺的姿態,跟郭台銘完全不一樣嘛,妳看他以前看著那個汪洋,那種仰之彌高,好像是這個孺慕之音,好像小孩子看到老太爺一樣」等內容,依其所使用之詞彙及表述方式,顯係針對原告與對岸高層官員互動時之言行舉止所為負面評價,固然不無消遣、暗諷原告之意涵,其言詞犀利、尖銳,不免令原告在主觀上感到不快,惟究諸前揭言論主旨及前後脈絡,係因系爭節目談論關於郭台銘所經營之企業在中國遭稅務調查等時事議題,並由此延伸評論臺商在中國與其官方人員互動態度及待遇差異,此觀原告提出之系爭節目影音譯文即明。類似議題亦曾經新聞傳媒採訪、披露,有黃澎孝所提新聞影片畫面擷圖存卷為證。是黃澎孝此部分之指述內容,仍屬就原告等公眾人物,及兩岸政經議題等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尚難逕認前揭言論係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為其唯一目的,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對於此等評價性言論,仍應給予較高度之容忍,而非一概指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則依法益衡量原則及比例原則斟酌後,自應認黃澎孝此部分係發表評價性之政治性意見,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至於前揭言論之見解是否公允、切當,尚非不得委由閱聽大眾及社會輿論加以品評判斷。原告主張前揭言論故意暗指原告欠缺自主人格,足使原告名譽權受損等語,亦難遽採。
⑷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言論部分:
陳凝觀所發表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言論提及「旺旺集團現在在中國,其實也是龐大的地產王。因為其實賣一塊土地都不知道要賣多少米果,米果不知道幾車幾箱幾個工廠,才能做個百億千億的營業額,可是他們在中國的土地開發,隨隨便便一塊地都是百億千億在算的」、「我跟你保證,賣米果的也都這樣,不然怎麼變首富?米果沒有那麼賺錢,土地比較發大財啦」等語,參其各段內容及整體趣旨,主要係在表達原告所經營之企業集團在中國亦從事土地開發或買賣事業,並以此為其獲利來源,並夾帶若干質疑原告之語意。惟徵之前揭言論之文義及表達形式,尚難認其明確指陳或暗示原告透過在中國從事土地開發或買賣「斂財」、「炒地皮」或「賺取暴利」,原告執此主張陳凝觀抹黑原告個人名譽及其經營之事業,已嫌速斷。且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所謂「地產王」、「隨隨便便一塊地都是百億千億在算的」、「土地比較發大財」等語,雖未必屬於正面稱讚之用語,亦難認係以粗鄙、低俗之語言,對原告詈罵、嘲弄或污蔑,更非等同於直接侮辱、詆毀或貶抑原告,而足以減損其聲譽、人格或社會評價之情形,則前揭言論是否具有不法性,而足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尚非全無疑問。又查,原告並不否認其所經營之企業集團,在中國之事業內容尚包括生產廠房土地建置,並涉足不動產相關產業,復據年代公司、陳凝觀提出中時房產金牌獎、新聞報導相關資料、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年報等件附卷為佐,足見陳凝觀此部分言論所陳述之內容,即便過於聳動或未臻平允,亦難謂係無端虛捏、欠缺根據;而陳凝觀所為前揭言論內容固具有事實指涉性意涵,然所謂「土地開發」一詞,雖有其法規或學術上之定義,但依社會生活實際使用該詞彙之情況,非必僅有狹義或嚴格定義之用法,按其語境,亦可泛指從事住宅或商業土地買賣、物業管理,或其他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等不動產相關事業。何況,前揭言論僅係指摘原告所經營之企業集團在中國從事鉅額之土地交易,並提及從事土地相關產業較傳統食品業之獲利更多等內容,衡諸通常一般人對於詞彙意涵之認知及社會通念,指摘或傳述他人有從事土地開發或買賣因而獲利頗豐等情,是否即必然使被指述人之名譽或社會評價受到負面的貶抑、毀損,誠非無疑,且關於臺商企業在對岸經營何等事業、營利情形如何,究應如何看待、評價,亦屬見仁見智,容有不同之立論視角及詮釋方式,並非僅有負面解讀之單一面向,則姑不論原告在中國經營不動產事業之獲利情況如何,陳凝觀此部分言論縱或流於武斷、誇大而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仍不能以此逕謂陳凝觀前揭言論即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有貶損,而侵害其名譽權。則原告執前詞主張陳凝觀誣指原告在中國以土地開發、買賣斂財、賺取暴利,又以一般人普遍將炒地皮視為負面行為等為由,認定其言論係影射原告炒作土地買賣斂財達百億千億,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依上說明,即不免有過度延伸、附會之嫌,實難憑採。
⑸附表編號五所示言論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五所示言論尚提及「徐春鶯只是人頭,徐春鶯背後的大哥是誰?我現在猜有兩個,不是蔡旺旺就是國台辦」等語,觀其前後文脈及全文內容,此部分言論意旨顯係陳凝觀就一一三年立法委員選舉前,傳出訴外人徐春鶯將被提名為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新聞議題,所為政治分析與評論,又前揭言論固論及徐春鶯僅係人頭,其背後有推薦人士,可能為原告或中國國台辦等節,惟稽諸其已明確使用「我現在猜」、「不是蔡旺旺就是國台辦」等表述,可見陳凝觀前揭言論並非直接認定原告即為推薦徐春鶯列為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之人,亦未斷言排除其他可能性,復未曾提及原告或國台辦介入該次選舉或類似內容,而僅表達其就徐春鶯之推薦人此一議題所作出之主觀猜測或推論而已,此參陳凝觀隨後就上開推論說明:「真的,因為徐春鶯接受過旺報專訪,旺報不會專訪阿貓阿狗」等理由,即可明瞭,則不問陳凝觀所為該等猜測或推論是否屬實,能否憑此逕認前揭言論係影射原告結合中共官方介入臺灣立法委員選舉,陳凝觀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確係徐春鶯背後之推薦人士,即形塑原告與中共合謀介選,顯係誣衊原告人格,自非無疑問。次查,陳凝觀於系爭節目發表前揭言論時間為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正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前期間,而前揭言論所指述關於徐春鶯背景來歷、支持其參選之幕後勢力為何之內容,涉及探究中國出身人士參政權益、境外勢力介入重要選舉對於臺灣社會及民主制度之影響,乃至兩岸關係及政治情勢等重要議題,攸關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及公共事務,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要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無疑。前揭言論以徐春鶯曾受原告所經營之媒體專訪報導一情,即據以猜測原告可能為徐春鶯之推薦人,雖非無流於武斷、過度推論之嫌,所為推測結論或難認公允、中肯,然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原告為旺旺集團創辦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係國內乃至大中華地區極具知名度、影響力之企業家,近年亦主動涉入政治或兩岸事務,自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公眾人物,則前揭言論雖屬對於原告之指摘、傳述,容或與實情不符或有所偏差,對於公共事務之論辯而言仍具有一定程度之貢獻,則在權衡原告名譽權保護與陳凝觀言論自由之保障時,仍應使後者發表政治性言論享有相對寬廣之容錯空間,以維護個人合理發表言論之自由,不能遽認陳凝觀係未經合理查證,或其取得之資訊來源,客觀上尚不足以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卻仍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發表言論。揆諸上開說明,陳凝觀發表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言論,審酌其時空環境、表述方式及傳述內容,應認並未超出對於前揭新聞議題,及公眾人物、公共事務領域等事項,依其個人認知或判斷而為意見表達等政治評論之範疇,要難以此逕認其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前揭言論將其與國台辦並列,使大眾誤認原告係中共介選之幫手等語,即亦無足採。
⑹附表編號六所示言論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六所示提及「陳文清不要只查富士康的土地,旺旺集團在中國富可敵國啊!中國到底是習近平的,還是蔡旺旺的,你要加減查一查」等內容,考其敘述內容及全文脈絡,陳凝觀在系爭節目中所為前揭言論,旨在提議中共政府部門人員除清查富士康外,亦可清查原告在中國所經營之企業,固然具有諷刺、挖苦原告或借題發揮之用意,言詞較具攻擊性,對原告而言,或亦有失厚道,惟究諸其言論意旨,前揭陳述內容僅係延續上開關於富士康在中國遭稅務調查之時事新聞話題,言及原告在中國亦持有規模龐大之事業,卻未如富士康受官方調查,並藉此批評、質疑原告,全文並未具體指陳原告有何違法或不當行為,所稱「富可敵國」、「中國到底是習近平的,還是蔡旺旺的」等詞,亦與直接辱罵、嘲弄或詆毀原告之情形,尚屬有間,則衡酌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及陳凝觀發表前揭言論之前後脈絡等客觀情狀,自難認定此部分言論內容已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或社會評價,顯無從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縱令前揭言論在主觀立場上令原告難以接受,或可能在其他層面對原告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亦無從執此認定前揭言論已使原告受有負面的社會評價,而使其名譽權受損。原告主張前揭言論挑撥原告作為臺商與中共當局間之信任關係,意圖貶損原告之名譽云云,實非的論,洵無足採。
綜觀上開各節,黃澎孝、陳凝觀在系爭節目中,各自發表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至六所示言論之行為,核其整體文義及表達方式,結合二人發表言論之行為態樣、前後脈絡、時空環境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均難遽認在客觀上具有不法性,自均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舔共」都容不得別人講,這才是最危險的!
因此說回這個失言的狀況,要消弭所產生的不良影響,看來還需要多費一把力氣才行,不能以為可以拖到選舉後才來解決
只是要如何處理終究是黨內的事,除非有違背倫理原則的狀況,不然只能吃瓜子看戲,不宜參與其中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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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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