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亭會不會丟工作
拿麥克風嘟人家
然後自然揮手動作反應這麼大
有失記者專業素養吧
新聞執照是政府發的
衛星電波是政府的資產
NCC可以跟你說
Easy way or the hard way
T台都要倒了撐不住行政訴訟的吧
是不是開掉亭亭比較單純
平息這場不必要的政治風波
管他個三七二十一呢!
可別忘記了,目前中天在行政訴訟的事上,持續遭遇連敗中,氣焰已經不勝以前宣稱「二十六連勝」的時代
按照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五年度高上字第四號裁定:
被指違法內容:
播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防疫相關新聞時,在鏡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等
結果:上訴不合法,駁回定讞
上訴意旨:
(一)原判決忽略系爭諮詢會議之召集違反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諮詢會議組成不合法,原處分之作成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判決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之違誤。
(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系爭新聞客觀上已誤導民眾對疫情訊息認知(也就是,使大眾憂慮我國疫情已惡化至「須全國封鎖、隔離」之程度),造成大眾恐慌之事實,原判決僅以原處分記載被上訴人委員及諮詢委員主觀臆測,即認定系爭新聞有上開情事,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且諮詢委員十三人之意見僅代表社會上有此等看法,但無法推論出與社會通念相契,原判決認定有誤且未說明何謂「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又上訴人根據一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內容推論封台倒數六天,並非毫無根據,原判決未充分判斷卷證資料,且未說明上訴人此一主張不可採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被上訴人頒布之裁量基準規定考量項目中,關於「二年內受裁處次數」部分,係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案件,該裁處「何種處罰範圍」之審酌標準,直接侵害處分相對人之財產權、新聞業者之新聞自由,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刑事累犯以「前案有罪確定判決」作為加重刑罰依憑,然系爭裁量基準竟在法無明文授權下,以「前幾次尚未確定之處分」作為加重本次裁罰依據,違反實務上認行政罰與刑罰僅是「量之差異而非質的區分」此穩定見解,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皆未授權行政機關以過去尚未確定之裁罰作為本次裁罰之加重或加倍事由,原判決忽視系爭裁量基準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原判決應拒絕適用該違法之裁量基準部分。
但是:
經核,前揭上訴意旨所述各節,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之主觀法律見解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憑以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違法,並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為具體指摘。
媒體自己搞事,雖然嗣後已經道歉,但卻還挨罰;事後單單以「發回更審」就視為勝利,這能不笑起來都奇怪呢!
因此說回 TVBS 的行為:
一、現在的問題是,已經被炒作成「賴政府有錯,記者是無辜的」,但如果有看清楚當時的畫面,還會這樣表示認同嗎?
二、同時也有「女版馬德」的綽號冠名了,到時會否是不可承受之輕呢?會否落得跟「原型」(林宸佑)一樣的下場呢?
縱使是以「監督」為名,但太誇張的話,可是不會得到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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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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