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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涉違反政治獻金法挨罰興訟 22日開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19 22:48: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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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

柯文哲參選總統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114年開罰374萬元、115年部分重為處分改罰240萬元。柯文哲提行政訴訟抗罰,並就240萬元案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定22日開庭。

→ SAMON5566: 沒關係 725可以追加立即釋放阿北訴求 124.218.193.208 07/19 21:35

這就好像「追加之訴」,如果敢在法院上這樣主張(當然示威場合中是另一回事),且對方也不同意,就會裁定駁回了...

但問題來了,國民黨會同意這樣的主張嗎?而且這樣講下去,不擔心會導致場合失焦,變成是變相的「撻伐大會」?

又,柯文哲現在是有被羈押、拘禁嗎?

如果時間回溯到去年同一時間下的場景,要這樣主張固然是可以得到一定的同情,但現在已經不一樣了

以為這時代還是走「家家酒」模式的話,恐怕早已經被淘汰了啦!

不過話說回來,關於「停止執行」部分,只能說自己保重

因為這類案件很少有成功的前例,尤其是「一眼望去便可知違法」(法律用語是「顯有理由」),要如何證明?

且就算不存在「顯無理由」情形,遇到法院挑戰時,有想到如何應對嗎?

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停字第四號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可知,倘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對聲請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並其停止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或當事人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者,即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雖未如同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將「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列為訴訟繫屬中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事由,然而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停止執行之類型,係仿自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三句規定,德國通說認為該規定在行政法院審理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亦得類推適用。而且同樣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只因聲請時點不同(訴訟繫屬前後)而異其得准許之事由,並無實質理由。何況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仍聽令其執行,實與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大相違背。在此情形,原處分並無立即執行之公益。因此,於訴訟繫屬後始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者,應可類推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項規定,可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獨立停止執行之事由(參見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下冊,二零二零年,增訂四版,第五百八十三頁)。又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乃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由於暫時的權利保護程序係緊急程序,因此有關事實之調查,限於現存及可即時調查之證據,而且有關裁判的重要事實是否存在,僅需由聲請人釋明(具有可信性)即為已足,不須至證明(可以確信)之程度。然「釋明」雖降低聲請人就待證事實之證明程度,行政法院就聲請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但停止執行既係為提供快速之救濟,故於審查密度上,並無須如同本案訴訟一般做全面深入之審查,而僅為略式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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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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