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有照顧到小草嗎?
先別提錢到我戶頭監督更有力這個梗
先別提。
前幾天還是有小草堅信柯文哲無罪
憤怒那種堅信態度。
我就在想,
原因一
小草是不是因為有受到柯文哲八年照顧
所以才堅信柯文哲可以帶給他們幸福
還是原因二
小草覺得可以長年教訓痛罵羞辱民進黨的
只有柯文哲辦得到
因為國民黨常常笨笨的搞笑例如最近接力絕食
可是柯文哲可以連蔡英文都可以公開羞辱
更何況陳菊
柯文哲的囂張可以滿足小草
你們身邊的小草義無反顧力挺柯文哲
是原因一還是二呢?
→ pojohn: 光北檢的偵查大公開事件的本質是什麼就很 59.104.0.121 07/22 07:46→ pojohn: 清楚了 59.104.0.121 07/22 07:46→ pojohn: 法官不信證人去信公務員的line 對話記錄 59.104.0.121 07/22 07:47
問題在於,證據性質是書面的還是口述?
在尚未具結的情況下,通常白紙黑字會比三言二語更有公信力,除非能證明是被偽造的,不然優先採用的不會是單純的口供...
不過說來也奇妙,在讓「鏡檢」記者被判刑的四天前,民眾黨才因為要跟已經獲得民進黨徵召參選雲林縣議員的前黨員林靖冠拼個你死我活,現階段尚未繳足裁判費而被裁定命令補上
按照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二零六號民事裁定(七月十七日):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含當事人、案由、主文及理由),以半版篇幅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擇一)頭版全國版一日;或將上開判決書全文電子檔於其個人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設定為公開並置頂刊登至少三十日等語。查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七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三百元。原告求命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而為第二項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一萬三千八百元(計算式:九千三百元+四千五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九千三百元,尚應補繳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這倒是想著,有法律系背景的黃國昌是不知道
「與財產權無關的訴訟聲明」(如准予離婚、刊登判決書主文等)不能跟損害賠償合併計算價額嗎?
所以到頭來是覺得,要跟烏合之眾溝通,本來就是一件很難的事
在正常情理之下最好是不要抱持任何希望,覺得能轉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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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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