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外送員「放下仇恨 三黨一起面對」
剛剛看到外送員發文製圖
希望綠粉不要被政黨蒙蔽了雙眼
希望綠粉能正視事實,放下政治仇恨
藍綠白一起面對外送專法的問題,
真的是很有道理欸,
希望綠粉能好好反省自己,答應我,好嗎?
本來應該是要這樣的沒錯,但起頭的到底是哪一方,有想過嗎?
這時才責怪,是在鬧笑話?
而且這根本就是自以為台灣的政治環境太天真,如果是那些具備健康文化的,至少還不會有障礙,但這邊又是啥,有思考清楚嗎?
至於:
噓 jskblack: 動員仇恨情緒來修法 一天到晚講8年不做 111.243.70.99 07/23 12:58→ jskblack: 不是很愛這種打爆民進黨的爽感? 111.243.70.99 07/23 12:59
可別忘了他們的眼中,就只有:
「你們才是最爛的!」
「你們不打算做的,讓我們來就好!」
之類的,但沒想到上路後才發現,其中存在一堆邏輯不通的地方,結果讓雇主有機會鑽漏洞、偷偷賺一筆
其中的肇因該算在誰身上,能不清楚嗎?
而且今天稍早前,雲林地院才有一個刑事判決,不知道這個(前)議員到底是誰,會沒有被判到貪污罪?(但符合條件的也只有來自國民黨方面)
按照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五九七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A02前係雲林縣議會第十六至十九屆議員(任期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一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第十九屆任職期間因案解除議員職務】),A03則於一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受A02聘用而擔任A02於雲林縣議會第十八屆議員期間之公費助理,翁子捷(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身故,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A02之女,任職北港鎮農會會計人員,於A02擔任議員期間,負責向雲林縣議會申報議員助理之「雲林縣議會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工作。A02明知依修正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補助條例)第六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且知悉關於議員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據實填具「雲林縣議會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載明所聘用公費助理之年籍資料、遴用日期、酬金等事項,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酬金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提報予議會,使議會將助理補助費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之帳戶。詎A02、A03明知A03於上開任職期間每月之實際酬金僅三萬元,A02為支應王茂林擔任私聘助理之酬金支出,竟與A03、翁子捷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A02於一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某日,指示翁子捷接續製作內容為A02於一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聘用公費助理A03,每月酬金為四萬元之「雲林縣議會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載明聘用A03為公費助理之年籍資料、遴用日期、酬金等事項,檢附A03之酬金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再持向雲林縣議會提報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因此致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限之雲林縣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經形式審查後將A03每月酬金為四萬元之不實事項,按月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雲林縣議會(議員)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且將A03之薪資轉帳匯入其所申設之北港鎮農會帳戶(曾於一零六年間因農會系統變更而更改)內,而足生損害於雲林縣議會對於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管理之正確性。
*有報告《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但結果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判決結果:(簡式審判後)
A02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屬依法(如性侵害、人口販運等)應打碼的,卻讓人這樣摸不著頭腦,這不曉得該怎樣說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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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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