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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藍白擋預算才倒置這次毒油?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26 22:03:3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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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政府施政需要錢

不給錢,政府就沒辦法運作

大家都知道

藍白逢綠必反 ... 擋預算擋擋擋

這樣的話,就不只是地方政府失能而已

藍白擋預算難道不用出來負責嗎?

究竟藍白擋預算有沒有影響到這次毒油

如果有真的把台灣人害死,有人可以出來說看看嗎?

我很擔心

→ s9021401045 : 會不會是行政院不附屬不執行才導致 122.118.15.191 07/26 21:45→ s9021401045 : 這次毒油? 122.118.15.191 07/26 21:45

按照這種邏輯來看,嗯...

以後只要行政院有任何「不作為」,就是「中央十成」就對了?可是這樣講下來,豈不是邏輯自相矛盾?

因為:

一、審查的職權是在立法院身上,但不能代表可以恣意干涉其他單位的業務,否則行政秩序只會陷入更混亂的局面!

二、還得思考的是,三年前曾轟動一時的「飛燕號」貨輪走私毒品案,當時是民進黨完全執政(立法院同時佔多數議席)的狀態,打擊不力是行政院的責任嗎?

說到這邊,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上重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就遭到撤銷發回的李建良、葉燿誠(改為僅就量刑上訴)部分,日前分別判決:

李建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飛燕號」貨輪變價之價金扣除依法須負擔之稅金、罰款及必要費用後之現金沒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沒收。

葉燿誠刑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節錄撤銷改判理由)

貳、被告李建良部分

五、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一)原審以被告李建良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李建良之本案犯行,除與李鑫、「小柏健」、鄭家維、陳克齊、柯智勛、葉燿誠、柯嘉信間有共同正犯關係外(葉燿誠、柯嘉信不含逃避檢查罪之部分),ROMADHON於本案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未認定被告李建良與ROMADHON為共同正犯,稍有違誤。

2.被告李建良於原審雖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因供出毒品來源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免其刑之要件,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之量刑結果自有未妥。

3.又「飛燕號」經原審裁定囑託高雄地檢署變價,嗣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為執行拍賣程序後,「飛燕號」業經第三人拍定並繳足價金,該拍定之價金於扣除依法須負擔之稅金、罰款及必要費用後,其餘款既已入庫(詳後述),即無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僅需就該餘款諭知沒收即可,原審仍於判決主文及理由贅載如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內容,容屬微瑕。

4.從而,被告李建良主張原審認事用法有誤,請求改判較輕刑度,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李建良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本院之量刑

1.本院認應選科無期徒刑作為量刑基準之說明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故被告李建良本案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於徒刑部分,即有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選科。本院考量被告李建良係以「飛燕號」貨輪載運之方式運輸毒品入境,其中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淨重高達約一千二百公斤,純質淨重約九百三十六公斤,復同時載運淨重約一百一十九公斤、純質淨重約一百零三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整體毒品之數量堪稱龐大,該批毒品於黑市之價格自亦甚鉅,倘被告李建良及本案共犯順利將毒品運抵目的地交貨,進而使如此大量之毒品得於黑市中流通,對於國家社會治安及人民健康之危害甚高而難以估計,且對醫療資源、社會資源之使用分配亦將連帶產生負面影響,另相較於實務上常見以搭機攜帶闖關或透過國際包裹郵寄入境等方式所運輸之毒品數量,以船舶載運方式所能運輸之毒品數量更甚千倍,二者之運毒規模、對於國家社會法益所產生之危害程度自無法等量齊觀,顯見被告李建良之犯罪情節實屬嚴重,再衡以其在本案共犯之中,雖非居於貨主或最核心之主導地位,然其係本案第一波為警查獲之行為人中得直接與李鑫、「小柏健」等貨主聯繫之人,且有權安排、處理以「飛燕號」作為運毒交通工具使用所需之相關事宜、分派負責海上及陸上運毒成員之工作內容、出面允諾葉燿誠之報酬成數等等,仍具有相當之指揮權限,實為負責執行整體運毒犯罪計畫中最重要階段之人,且預計之獲利金額亦達千萬元,並非屬運毒共犯成員中之低階角色等節,認應選科無期徒刑作為被告李建良之主刑,再依前述減刑規定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項量刑因子據以量處適當之刑。

2.本院之量刑

本院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會造成生理及心理之依賴性及成癮性,並且會出現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等,愷他命則為中樞神經抑制劑,會使施用者產生與現實環境解離之麻醉作用,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強迫性使用,且不易戒除,兩者均對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如有濫用或成癮情形,更將造成社會治安及醫療資源之負面影響,被告李建良竟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僅為圖謀私利而甘冒法紀,與李鑫、「小柏健」及葉燿誠、鄭家維、柯智勛、柯嘉信、ROMADHON、陳克齊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自境外私運進入我國,過程中利用「飛燕號」違法搭載共犯陳克齊、柯智勛入、出境,逃避安全檢查,破壞我國海防管理,且本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高達一百二十萬一千零二十六點二五公克,純度為百分之七十八,純質淨重為九萬三千六百八十點四七公克,查扣之愷他命驗前淨重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點八〇公克,純度約百分之八十六,純質淨重約十萬三千一百八十三點四八公克,數量龐大,於黑市之價值亦鉅,倘順利流入市面,自將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敗壞社會治安,而上開毒品雖未實際流入市面,然此係歸功於檢警即時於碼頭將正要運往倉庫準備交貨之毒品攔截查扣,並非因被告李建良有何悔悟作為所致,其惡性甚高,自應予相應之刑事非難;復審酌本件跨國運毒犯行計畫之分工縝密,於犯罪之初即設下層層斷點、甚至製作虛偽之對話紀錄以避免查緝,而被告李建良在本件運毒計畫中,雖非居於貨主或最核心之主導地位,然其不僅得直接與貨主聯繫運毒事宜,並邀集葉燿誠、鄭家維等其他共犯加入運毒計畫,更負責適時指示或處理以「飛燕號」貨輪運毒所需之相關事宜,而為整體運毒犯罪計畫中最重要階段之執行者,顯見其參與本案之程度甚深,相較於本案第一波為警查獲之其他共犯,其可責性應屬最高;兼衡被告李建良於本院審理時雖已坦承犯行,然其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期間係一再飾詞否認全部犯行,經原審耗時調查審理、動用諸多司法資源並於判決詳予論證其犯行後,始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就所犯之罪改口認罪,可見其無非係在事證已明且經原審判處重刑之情況下,始願為認罪之表示,縱其於本院係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稍有改善,然此仍與始終坦承犯行之行為人所展現坦然面對並深切反省自身錯誤行為之態度,以及對於司法資源減省之程度均有不同,故其事後改口認罪於量刑上雖可作為有利之因子,但仍不宜給予過高之評價,又被告李建良除因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因而查獲李鑫,所犯運輸毒品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刑外,因其尚具體指認另名貨主「小柏健」即為王松宏,雖王松宏早已潛逃出境而未能查獲,但其配合警方追查共犯之作為,仍應作為有利之量刑因子予以斟酌;再考量被告李建良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受羈押之前曾從事玻璃帷幕、船務代理等工作暨所述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並提出慈善團體出具之說明書、照片、其母親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其父親之診斷證明書、其胞姐之手寫陳情書等件供本院參酌,以及其在本案以前,形式上並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另斟酌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依被告李建良在本案犯罪之性質及參與程度,本院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五年。

參、被告葉燿誠部分

 

一、上訴意旨

被告葉燿誠在本案中僅屬較低階之角色,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並已確實悔悟、反省,於本案及李鑫一案均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葉燿誠為本案毒品來源之第一舉報人,係冒著生命危險找出貨主李鑫,且亦已告發沈偉智、「小柏健」即王松宏、陳志斌等涉案人,基於上情,原審之量刑實有過重,故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

三、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一)原審以被告葉燿誠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葉燿誠於原審判決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因供出毒品來源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免其刑之要件,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之量刑結果容有未妥。是被告葉燿誠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改判較輕刑度,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葉燿誠之宣告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本院之量刑

1.本院認應選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量刑基準之說明

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於徒刑部分,有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選科。本院考量被告葉燿誠係參與利用「飛燕號」貨輪載運之方式運輸毒品入境之犯罪計畫,且實際載運入境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數(重)量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價量均昂,倘該等毒品未經查獲而得於黑市中流通,對於國家社會治安、人民健康及相應產生之醫療資源、社會資源將有嚴重影響,故本案之運毒規模、對國家社會法益之侵害程度甚大,其犯罪情節實屬嚴重,惟考量被告葉燿誠在本件跨國運毒計畫中之位階、角色分工尚低於被告李建良,且本件遭查獲後,其於偵查之初即已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追查毒品來源等情,再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原審並未選科無期徒刑作為量刑基準),即應選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被告葉燿誠之主刑,並依前述遞減其刑之規定,以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項量刑因子據以量處適當之刑。

2.本院審酌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各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中樞神經抑制劑,長期使用均會造成生理及心理之依賴性及成癮性,並對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且連帶影響社會治安,並耗費醫療資源,被告葉燿誠卻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僅因貪圖暴利,即與被告李建良、李鑫、「小柏健」、鄭家維、柯智勛、柯嘉信、ROMADHON、陳克齊等人共同以前揭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自境外私運進入我國,且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數量龐大,於黑市之價值亦鉅,倘流入市面,自將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敗壞社會治安,所幸上開毒品於入境後即為檢警查扣,未實際於社會上流通,惟此並不減其主觀上之惡性,其所為仍應予相應之刑事非難;復審酌本件運毒計畫分工縝密,於犯罪之初即設下層層斷點、甚至製作虛偽之對話紀錄以避免查緝,而被告葉燿誠在本件運毒計畫中,係負責毒品入境後之陸上運輸及倉儲部分,並邀集柯智勛一同參與本案,其雖非居於主導、指揮之地位,然其分工內容牽涉該批毒品入境後能否順利交貨,仍屬整體運毒計畫中不可獲缺之重要環節,足認其涉案程度非淺,惟其就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不法內涵較低;兼衡被告葉燿誠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始終坦犯行,已見悔意,且積極配合檢警追查其他共犯,其中除因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因而查獲李鑫而得依前引規定減刑外,其尚具名指證其他可能之涉案人,雖檢警並未因此查獲所指對象亦為本案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但仍可作為其犯後態度之一環,並給予正面評價;再考量被告葉燿誠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係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之就業情形、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並提出戶口名簿供本院參酌,以及其在本案之前,另有殺人、詐欺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可見其素行非佳,另斟酌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

這樣聽起來是大快人心,但等下又扯成一番笑話的話,怎辦呢?

因此不管怎樣看,這都是預算未能儘早解決、還在跑程序的結果,不一定有關係到拒絕副署的問題,別瞎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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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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