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不德你擬報北檢偵辦
查毒油沒看北檢出現
查影片動作就很快
看來要靠北檢來關人了
跟馬德一樣關到2028
民進黨繼續加油
相信2028會有好報
知法玩法是最危險的,而且柯文哲炮轟賴清德的語音也被證實是經過深度偽造的,只是該部分是否有進度,誰知道啊?
而來到這回的事件(目前只有到「北檢將介入」的發展),在他們預備要進行搜索前,一切只能說太早了!
況且稍早前,北檢發佈了一則通稿,但與此事無關:
臺北地檢署偵辦香港周姓男子涉嫌在臺北、高雄捷運列車上竊取乘車民眾之信用卡,再將信用卡晶片資訊提供詐欺集團複製成偽卡在網路盜刷等案件,於今(二十七)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九年以上之重刑,茲簡要說明如下:
貳、偵查結果
被告周○(在押),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在供公眾運輸之車內加重竊盜、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提起公訴。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周○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煥」、「GGH LLL」、「宋剛」、「盧阿才」、「Heart Brave」等人所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竊盗及詐欺組織(下稱本案犯罪集團),由周○擔任竊卡手,負責利用捷運列車人潮眾多之機會,竊取民眾之信用卡,並將所竊信用卡晶片資訊透過NFC 感應通訊系統,提供與「林煥」、「GGH LLL」、「宋剛」、「盧阿才」、「Heart Brave」等人,使「林煥」等人得以使用「TX-NFC」中繼攻擊系統複製受竊者之信用卡資訊至另一張偽造之信用卡上,以此提供給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在國外感應POS 機刷卡。
二、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周○分別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至十二月十四日間、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間、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八日入境我國,於臺北捷運紅線、藍線列車上及高雄捷運列車上,竊取民眾皮包等物,得手後旋即下車離去,周○取得蔡○玲、劉○甄、邢○伶、洪○憶、丁○秋、楊○婷、陳○鈴、周○如、何○玲、
陳○琴、劉○芯、高○菁、李○良等十三人之信用卡後,即以上揭方式傳送所竊之信用卡晶片資料與「林煥」等人,由「林煥」等人使用NFC 中繼攻擊系統複製前開信用卡資訊,以此提供給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際網路於越南、馬來西亞、香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商店,以偽造之信用卡感應收款設備進行交易而將該準文書行使之,致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信該等信用卡交易均係持卡人本人所為,而同意該等交易之授權,致本案犯罪集團因此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其中成功完成交易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一十五萬三千九百十六元,未成功部分為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七元而未遂,致生損害於被害人及其發卡銀行,並損害發卡銀行管理信用卡交易之正確性。嗣因被害人發覺遭竊,並接獲信用卡發卡銀行通知在國外發生交易等盜刷情事,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肆、量刑意見
審酌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除未對告訴人表示歉意外,甚飾詞狡辯,意圖以荒謬說詞脫免刑責,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九年以上之刑。
伍、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在本案犯罪集團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連同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其他物品,請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種更攸關民生的都不去關注,真的感嘆萬千啊...
而話說回來,如果懂得分際,本就該知道
除非有移轉管轄的問題(需要高檢署報准),不然一般都是走屬地主義,由對應之地檢署負責查處
以毒油案本身的情形來看,必須問的是,該四大油品工廠中,有哪一間有設在臺北市的?且印象上,臺北市很難存在適合工業用地的地方,所以怎可能由他們偵辦?
不邏輯的說辭,最好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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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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