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黑
💨 剛冒煙
🗣️
偽造別人聲音就不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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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苯駢玭」名義出具的聲音 客觀上就不是以「賴清德」為名義出具的準文書 屬於無形偽造 就不會成
立偽造文書罪。
特地發一篇 只為了講一下你自以為是的法律見解嗎
誰告訴你上法庭這樣凹有用的
自己看一下最高檢察署2023年的檔案
關於假設性問題二:
選舉時以深度偽造(Deepfake)知名公眾人物之聲音、影像等
方式,向不特定民眾散布、播送該內容以醜化敵對陣營,或
以此手段發表與該候選人政見立場相反之言論意圖使其當選
(或不當選),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的這個問題,請參見檔案第5-6頁(p.198-199):
二、 除上開選舉相關法規外,視個案具體情形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20
條、第210條等偽造準文書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編輯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對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等罪。
醒醒好嗎 看了真的好難受喔 潛水都潛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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