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社會處處長陳加富涉貪40萬交保
花蓮地檢署偵辦0206花蓮地震善款案
昨日上午指揮調查站
前往搜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並帶回社會處長陳加富等6人
案經檢方複訊後
今日凌晨12時許依貪汙罪
諭令陳加富以40萬元交保、限制出海住居
秒想到那兩句名言
柯文哲:下屬貪污,長官不可能不知情
doig:國民黨貪污正常
連地震愛心善款都敢上下其手
只能說花蓮人自業自得
所以言下之意,就是傅崐萁夫婦也有問題了?
不過也不會讓人覺得太驚訝,畢竟徐榛蔚今年已經無法尋求連任了,下來即將接班的可不是傅家王朝的一份子
這些醜事被揭發,乃是遲早的事,不必太驚訝...
然而會被抓出善款被挪用於其他目的,這只能說的是「有濫用善心人士的好意」,僅此而已、無法再深入了
畢竟:
一、只要是有對外進行募款、籌款的,在內部管控不良的情況下,只能期待會有外部監管機構來介入
參考:北高行高等庭一一零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判決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理:
1.在重視科技與知識經濟之時代,許多企業在經營上將「創新」(innovation)視為永續發展之重要指標。按經濟學者熊彼得(Joseph A. Schumpeter)對創新之詮釋:將原來生產要素重新組合,改變其產業功能,以滿足市場需求,從而創造利潤。創新固然會創造利潤,但有創新就有破壞,因創新會破壞既有運作模式,此即為著名之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觀點。
2.至就金融監理法規設計之模式而言,可分為以風險控制為本、較為彈性、能更有效促進金融發展而成為趨勢之原則基礎監理(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另一則為規範基礎監理(Rule-based Regulation),有法規明確性、資訊透明度及可預測性之優點,為安定整體金融市場之重要基礎。又金融科技之本質既為創新,且因其迅速變動之特性,若本於鼓勵創新之目的,監理原則似乎較適合具彈性之「原則基礎監理」(業者之法令遵循成本較低);然若考量「負責任」之創新原則,關於消費者保護、資訊安全及其他金融犯罪防制部分,仍不應放寬監理,此部分仍有採取「規範基礎監理」之必要(業者之法令遵循成本較高)。此外,就經營同樣金融業務之不同業者,若施以不同監理架構,致生法遵成本高低之差異,進而產生「監理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之不公平現象,亦不符合平等原則。是究竟採原則基礎監理,抑或是規範基礎監理,須視金融監理機關是否對於金融科技有充分掌握程度,且是否有足夠之能力與資訊進行金融立法與監控,同時須視受監理機構對於法令遵循之認知與建立法遵系統之能力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二、以傅崐萁曾犯《證交法》炒股罪的情況來看,本來就不能期待其家族有多清廉了,如今再捲入新的大案,嗣後就是要看會否燒到「主腦」身上了
現階段是只有陳加富中標,但其他人呢?
反正傅氏想要安全下莊根本是不可能的,最好還是從實招來,不要意圖掩蓋真相,不然罰則只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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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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