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競促進會 會長羅廷瑋 副會長徐巧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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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一點壯世代2.0的感覺?
只是這次電競專法運動部不支持
沒有給他闖關成功而已
這批年輕的立委也是很會玩喔
先提供《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原文,請自行研究:
第一條
為確立國家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之基本方針,健全發展環境,培育專業人才,保障相關人員權益,促進健康參與、產業發展及國際交流,並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競技,指以數位遊戲為競技標的,依明確競賽規則由個人或團隊以操作技術、戰術判斷或其他競技能力進行之競技、訓練或其他相關活動之運動型態。
本法所稱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指與電子競技有關之人才培育、教育推廣、產業研究發展、國際交流及其他促進健全發展之事項。
第一項電子競技,不包括以賭博、博弈或其他依法禁止事項為主要內容之遊戲或活動。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政府推動電子競技發展,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健全發展原則: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及專業自主之發展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配置 與制度健全運作。
二、健康參與原則:重視參與者與選手之身心健康,兼顧訓練負荷及運動傷害預防,並積 極推廣健康參與觀念及去除汙名化。
三、安全保障原則:營造公平安全之參與環境,保障賽事活動、場館設施、設備使用、網 路環境及個人資料之相關安全及權益。
四、平等參與原則:落實性別平等及多元包容,保障不同性別、年齡、身分及背景者之平 等參與機會。
五、專業發展原則:尊重專業發展及民間參與,促進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 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養成與合作。
六、國際合作原則:促進國際接軌及合作,提升我國電子競技運動之競技實力、國際參與 及永續發展。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及相關中長程計畫中,納入電子競技發展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調整之。
前項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電子競技運動競技體系、訓練環境及賽事參與之推動。
二、電子競技運動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培育與支持三、電子競技運動相關課程、社團、學程、研習、交流及產學合作之推動。
四、電子競技運動身心健康、合理訓練、運動傷害預防及未成年人保護之推動。
五、電子競技運動研究發展、運動科學、數位技術、資料分析、資通安全及創新應用之推 動。
六、電子競技運動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改善。
七、電子競技運動國際交流、國際賽事參與及國際合作之推動。
八、其他有助於電子競技運動健全發展之事項。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電子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建置或改善;必要時,得與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合作辦理。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全電子競技運動人才培育體系,推動相關教育、研究及專業訓練之發展。
政府應鼓勵各級學校、研究機構、法人及團體參與電子競技運動人才培育、知識推廣及交流合作,以促進人才養成及專業發展。
第八條
政府應尊重電子競技運動選手、教練、裁判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發展,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及支持:
一、職涯發展及轉銜輔導。
二、教育進修、人才培育及就業支持。
三、身心健康促進及相關照護措施。
四、勞動權益、契約保障及職業安全事項。
五、其他助於專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之事項。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電子競技發展現況之調查、資訊蒐整、研究分析及政策評估,並得公布其結果,作為制度規劃及滾動檢討之參考。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電子競技運動發展,應兼顧未成年參與之身心健康,並建立健康參與指引及相關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進電子競技運動之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國際參與及能見度。
前項事項之推動,得結合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資源辦理。
第十二條
政府對推動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之機關、單位及團體,應提供必要之補助、獎勵及其他支持措施。
前項支持措施之申請資格、審查基準、補助用途及績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沒有要鄙視的意思,但第十條到底啥意思?
按照制定理由:
參酌韓國《遊戲產業振興法》中為避免未成年人過度沉迷於數位遊戲之立法精神,明定政府於推動電子競技發展之同時,應考量電子競技運動涉及未成年人之數位使用、時間管理及其身心發展,宜以健康參與、適度引導,協助未成年人在兼顧學習、休息與身心發展之前提下合理參與,並避免將電子競技運動一概視為不良休閒或予以污名化。
看來根本就只是抄到沒有自我解析的能力吧?不然為什麼寫到這個樣子?
至於「壯世代 2.0」,順帶一提,同黨的徐欣瑩委員在同一天(七月卅一日)也有提案《高齡健康促進基本法》草案,內容略以:
一、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比例已逾百分之二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健康不再只是個別家庭之照顧問題,而是涉及醫療量能、長期照顧、社會福利、住宅交通、數位服務、地方治理及國家永續發展之公共政策課題。現行制度雖已有長期照顧服務、老人福利、醫療照護、社區關懷及高齡友善相關措施,惟政策重心仍多集中於疾病發生後、失能形成後或照顧需求出現後之處理;對於失能前之健康促進、功能維持、風險辨識、早期介入、健康支持環境及社會參與,尚缺乏統合中央與地方、跨部會與跨專業之基本法。
二、高齡者不是單純接受照顧之對象,而是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人格尊嚴、社會經驗及公共參與價值之權利主體。健康老化之核心,不只是延長平均壽命,更在於延長健康餘命,使高齡者能在身體、心理、認知、社會與生活環境等面向維持功能,並依其意願參與家庭、社區與社會生活。爰本法以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預防失智、維持自主生活能力及保障人格尊嚴為核心理念,將國家高齡政策由後端照顧推向前端預防,並使健康老化成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之制度責任。
三、本法草案定位為高齡健康促進領域之上位基本法,並非取代《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老人福利法》。本法重點在於失能前之健康促進、功能維持、風險評估、服務轉介、社區支持與環境建構;長期照顧服務則主要處理失能者之照顧需求,老人福利則著重經濟安全、福利服務及權益保障。三者應相互銜接,形成「前端預防、中端支持、後端照顧」之完整制度鏈,避免國家長期陷入僅於人民失能後投入更多照顧資源,卻未能及早降低失能、失智、跌倒、衰弱及家庭照顧壓力之治理困境。
四、本法草案共九章六十三條,其主要立法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明定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基本原則、高齡者健康權益、國家責任、地方政府責任及多元參與原則。其核心在於確認高齡健康促進為國家重要公共任務,並以健康老化優先、預防重於治療、自主尊嚴保障、社會參與促進、在地老化支持、公平近用、循證決策及科技應用與人本價值並重,作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之基本準則。
(二)第二章「國家高齡健康促進政策及計畫」(第九條至第十七條)建立行政院定期研訂國家高齡健康促進計畫之機制,明定計畫應包括高齡人口健康需求分析、健康餘命提升目標、失能失智與跌倒衰弱預防目標、高齡健康支持環境、資訊近用、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資源配置及績效評估等事項;並設高齡健康促進會報,建立健康餘命提升目標、高齡健康影響評估、預算揭露、地方計畫、年度報告及送立法院備查之監督機制。
(三)第三章「高齡健康促進措施」(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建立高齡健康評估制度、健康評估項目、健康風險分級、健康促進服務、健康促進處方、身體活動與運動促進、營養促進、心理健康及社會支持、失智及認知功能退化預防、慢性疾病健康管理及用藥安全、地方服務轉介追蹤及服務品質指引等制度,使高齡健康促進不再只是宣導口號,而能透過評估、分級、處方、服務、轉介與追蹤形成可執行之制度流程。
(四)第四章「高齡健康支持環境」(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九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建構高齡健康支持環境,涵蓋住宅、交通、公共空間、公共建築、運動設施、資訊服務及社會參與等事項;並推動安全居住、交通可近、公共空間友善、適齡運動場域、社會參與、終身學習、資訊近用、區域平衡及支持環境指標,使高齡健康促進從個人身體管理延伸至日常生活環境。
(五)第五章「社區健康老化體系」(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規範地方政府應整合醫療、公共衛生、長期照顧、社會福利、運動、教育、社區組織及其他資源,建立以高齡者生活圈為基礎之社區健康老化服務體系;並得設置或指定服務據點,提供健康資訊、風險辨識、運動營養心理與認知促進、社會參與、服務轉介及家庭照顧者支持,另建立醫療照護與長期照顧服務之雙向銜接機制。
(六)第六章「人才培育及研究發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推動高齡健康促進專業人才培育、訓練與進修,訂定相關訓練課程或指引,並得推動服務人員之認可、登錄或其他管理機制;同時鼓勵健康老化、健康餘命、失能及失智預防、衰弱防治、跌倒預防、營養運動、心理健康、服務模式、數位服務及城鄉差異等研究,以建立循證決策及政策評估基礎。
(七)第七章「數位服務及資料治理」(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建立高齡健康促進資訊系統、個人健康相關資料查詢與應用服務、個人資料保護、保密義務、去識別化資料公益利用及科技輔助服務等規範。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以目的特定、必要範圍、資訊安全、當事人權益保障及不得為不利或差別待遇為原則;科技輔助服務亦不得取代必要之專業判斷、人際支持及高齡者自主決定。
(八)第八章「經費、補助及獎勵」(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明定各級政府應依本法及高齡健康促進計畫,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推動高齡健康促進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事項,並得對偏遠地區、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其他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專案補助或協助。惟本法並未逕行創設特定基金或強制新增固定支出,而係要求各級政府依計畫、預算程序、地方需求及財政狀況,建立透明、可檢視、可評估之資源配置機制。
(九)第九章「監督及附則」(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建立高齡健康促進政策之績效評估機制,評估內容包括健康餘命、失能及失智預防、跌倒及衰弱防治、健康促進服務、社區健康老化服務、高齡健康支持環境、資訊近用、地方執行情形及預算執行等事項;並明定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指引、評估基準、訓練課程等授權事項,及本法施行日期,以利行政機關完成制度準備。
五、綜上,制定本法之目的,在於使我國高齡政策由分散式行政計畫提升為完整法律架構,由被動照顧轉向主動預防,由單一部會推動轉向跨部會、中央地方及公私協力治理,由服務數量導向轉向健康餘命、生活品質、尊嚴自主及社會參與導向。面對超高齡社會,國家不能只問「誰來照顧失能長者」,更應提早回答「如何讓長者晚一點失能、少一點失能,即使老了仍能健康、有尊嚴、有連結地生活」。爰有制定本法之必要。
會玩文字遊戲到這種程度,到底是干涉主管機關的自主權,還有有什麼意思?只怕這些舔共、癱瘓議事的立委們都還不醒目呢!
翻版能看得和原版模棱兩可,這真的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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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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