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北,台糖本來就要通報吧?
欸欸 我剛剛看了2024年3-11食藥署的文章
他寫說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 「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台糖驗了要買的原料
發現數值超標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了
不是要通報主管機關嗎?
高雄市衛生局說法怎麼跟2024/3/11的食藥署說法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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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查到的,可以參考看看。
粗油(未精煉的植物原油,如大豆粗油)在法律層面上「沒有」直接對應最終食用油成品的衛生標準,而是屬於「食品原料」或「半成品」。
在台灣的食安與法律實務中,粗油的標準與規範主要劃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1. 法律與衛生標準的界定不適用《食安法》成品
衛生標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訂定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例如一級致癌物「苯駢芘 BaP」限量 2.0 ppb),是針對精煉完成的「成品食用油脂」。粗油屬於原料,其有害物質(如多環芳香烴、重金屬)預期在後續精煉製程中被去除,因此法規上不對粗油本身設立這些成品的限量臨界值。工廠製程管理(GHP/HACCP):雖然粗油沒有成品的化學限量標準,但製造粗油的工廠必須符合衛福部食藥署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處理粗油時,應確保能充分去除夾雜物與有害物質,且絕對禁止混入非食用的油料或油脂。
2. 商業合約與自主品管(廠商自訂標準)採購契約標準:食品大廠(
如台糖、南僑等)在向製油廠採購粗油時,為了確保後續能精煉出合規的沙拉油,通常會在商業合約中自訂嚴格的驗收標準。如果粗油送驗發現汙染物(如苯駢芘)過高,買方會依約直接「拒收」。
或許你可以自己查查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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